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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发研究的案例吴某夫妻原有一处房屋,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被拆除。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除了吴某家的旧房以后,又为吴某夫妻安置了一套新的住房(套房),并向吴某夫妻交付了该房的产权证明单、发票等用于办理产权证的证件。2003年5月26日,吴某夫妻与李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由吴某夫妻将开发公司为其安置的房屋转让给李某,价格为8万元,李某预付定金2万元。协议同时约定,待吴某夫妻的房产证办好后,李某一次性交清余款6万元。同日,李某向吴某交付了定金2万元。后因吴某夫妻反悔,不愿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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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与乙(男)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甲区有一处住房,产权人为甲。2002年6月甲与丙签订了买卖协议.将此房以十万元出售并将该房屋以及甲的户口本.结婚证、乙的书面同意书(甲书写).房屋的产权证等办理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交付于丙。丙对该房委托评估并向房管局提交上述资料,经房管局审查对丙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此后.此房拆迁,丙领取货币安置补偿款15万元。乙得知此情形后以自已系房屋共有人,未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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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的房屋产权仅登记在妻子一方名下,在妻子出国期间,丈夫与她人一起冒充房主的名义,骗取了公证手续,委托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妻子回国后发现此事,立即申请撤销了公证委托手续,并且与买房人因房屋产权登记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发生了行政与民事的连环诉讼。因此而引发的房屋权属行政登记案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连环诉讼,经北京市两级法院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两案两审审理,于2011年5月20日终于有了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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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一:丈夫恶意转让房产妻子如何维权案例一:张某(女)向法院起诉称,2003年5月,其与丈夫李某以10万元价格购买了北京市密云县某小区房屋,并以李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且办理了产权证。自2004年起,丈夫开始与赵某的女儿同居。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将房屋转到赵某名下。时至今日张某才发现自己的房屋已归他人,故将丈夫与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楼房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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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19年8月,张某友、李某华夫妻二人以镇政府在拆迁安置中未按规定给其孙女分配房屋为由,非法占用了二人居住的某安置房小区内的一套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区业委会”)管理的物业用房。小区业委会与二人协调无果后起诉至某市基层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二人返还房屋。张某友、李某华不服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驳回。二审判决生效后,张某友、李某华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在限定时间内搬离涉案房屋的义务,小区业委会遂向某市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于2021年2月至4月向张某友、李某华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强制迁出公告、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预告书,但二人仍拒不迁出涉案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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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近,最高法院民一庭发布了一起涉及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单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的指导性案例,再次引发了公证行业对办理记名财产转让合同是否必须审查夫妻双方的意见,以及如何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争论。下面,笔者首先把上述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做一个简要介绍,然后就此案例谈几点粗浅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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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12):29-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亦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据此.房产转让人负有将所售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的义务,受让人享有要求将所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移转给自己的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转让人为登记的名义权利人,但受让人为实质权利人的,可以请求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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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2006年7月,王某将其一套房屋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在转让协议中我们约定:款付清后,王某将房产证交给我,并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我负担。2006年12月,我如数付清房款。此后我多次找到王某要其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但其总是借口推拖。2007年5月16日,我得知王某已于2006年10月将该套房屋的房产证拿去抵押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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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康某于数日前因脑溢血陷入重度昏迷,家人为其治病花光所有积蓄。病人仍未能从昏迷中苏醒。万般无奈之下.康某的妻子王某决定出售夫妻二人共有之房产为康某筹集医疗费用。在售房过程中,王某被告知.康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之一,必须亲自到场在售房合同上签字。如因故不能到场也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他人到场签字售房。在王某陈述情况之后,房管部门认为,在康某无法表明自身意志的情况下.如王某确需售房.则应由康某的所有关系人发表声明对王某的售房行为不持异议并经公证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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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宪法中关于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条款作了修改,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之后,土地管理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二年之后,国务院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1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此前后,上海、深圳、海口、广州、武汉等等城市也先后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管理实施办法。房地产开发法律环境的日臻完善,使我国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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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离婚纠纷时,作为婚姻住所的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之一。本文探讨了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原则,提出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并指出应在夫妻共有房屋分割上确立针对夫妻共有房屋分割的专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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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背景】
2010#-2月23日,叶先生与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购房协议,协议约定:叶先生以145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同时该房屋所有权人陈女士也在当天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同样内容的委托代理售房协议。合同签订后,叶先生支付了定金87Y元和代理费5000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