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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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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运输毒品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二人以上共同以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成立运输毒品罪的场合,行为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实行犯,毒品数量应分别计算。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走私、贩卖毒品的,行为的性质要具体分析。对于运输毒品罪本质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运输行为的物理意义和规范意义,只有毒品空间的位移具有实现和促进商品流通的意义时,才能认定为成立运输毒品罪。  相似文献   

2.
李远桃 《法制与社会》2011,(19):76+78-76,78
非法持有毒品,特别是非法持有新型毒品(如摇头丸、麻古等)的构罪数量问题一直以来存有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有按照纯度折算后再考虑是否达到构罪数量的做法。本文从某省部分司法解释出发,探析立法原意,提出毒品含量只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而不影响定罪。文中认为实践中按照纯度折算后再计算毒品数量的做法有突破立法之嫌。  相似文献   

3.
本文案例启示:毒品案件中"以贩养吸"情节的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确有证据证明收缴到的毒品是用来贩卖以供自己吸食毒品的,应当认定为"以贩养吸",依情节酌情处理;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毒品是用于贩卖的,应秉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犯罪已经成为新世纪的巨大"公害",严重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给公民的人身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兼引发盗窃、抢劫、杀人、伤害、卖淫等多种性质犯罪。2007年至2013年。  相似文献   

4.
芬特明作为一种精神药品,其本身并不是毒品,但是,违法违禁使用的芬特明便具有了毒品的实质特征,即依赖性、危害性、违法性,属于毒品。同时,我国法律相关条文只规定了常见毒品的量刑数量,因此需要将芬特明折算成海洛因或者其他有明确量刑数量的毒品来确定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5.
古加锦 《海峡法学》2012,14(2):64-70
为了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我国刑法应该保留运输毒品罪,应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准确区别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动态有位移的持有还是静态无位移的持有;主观上是为了流通还是吸食;毒品数量是否达到较大以上.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内容:运输毒品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且大部分是间接故意;明知毒品包括确切地知道是毒品和很可能知道是毒品;运输毒品罪的行为人不需要明确认识到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相似文献   

6.
高珊琦 《法律科学》2006,24(6):137-142
吸毒者涉毒案件在毒品犯罪中占有较大比重,其定性与处罚为司法实践所重点关注,其间,既涉及罪与非罪之界定,也涉及此罪与彼罪之区分,当具体分析认定:吸毒者为了自己吸食、注射而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对以贩养吸者持有毒品的,应根据其持有毒品的目的、数量,结合证据使用规则,分别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非罪定性处理;对吸毒者已经吸食、注射之毒品不得再计入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之中。  相似文献   

7.
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故意应包括间接故意在内。行为人对毒品的明知包括确定明知和应当明知两种情形,且毒品的种类、数量不应属于明知的内容。以直接证据证明、间接证据证明以及推定方式是证明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的三种方式。交接方式、运输方式的不合常理性、获取报酬的非等值性以及反常的逃避检查行为,是推定明知是毒品的前提。以多种基础事实,综合推定明知是认定运输毒品案主观方面的稳妥之举。  相似文献   

8.
酌定量刑情节的泛化现象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以死刑案件为突出代表的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泛化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这种泛化主要表现为量刑情节的事实和证据宽泛,量刑事实与犯罪事实关系松散,量刑目的与刑罚的目的产生冲突。就我国司法而言,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仍应遵循法定性原则,符合酌定量刑情节构成要件要求;酌定量刑事实还应符合刑罚的目的要件,酌定量刑情节与犯罪事实应当存在直接的影响关系;法官收集酌定量刑情节证据行为不得背离其中立地位。规治酌定量刑情节泛化现象必须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设计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9.
吴晓娜 《法制与社会》2011,(30):124-124,128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待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被告人非法持有两种以上种类的毒品,可以折算成同一成分然后进行定罪量刑。在没有明确司法解释之前,当非去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如果还存在毒品再犯、累犯、在娱乐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多次少量非法持有毒品能否累计毒品数量,应当区分情况分析,  相似文献   

10.
毒品犯罪近年来愈演愈烈,严重危害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家庭幸福及社会安定。为了逃避打击,毒品犯罪分子挖空心思,花样百出,采用各种手段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给司法机关的查处造成种种困难。公诉人在进行证据审查时,应针对毒品犯罪证据种类少、言词证据易产生变化的特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审查由于犯罪嫌疑人和案件诉讼结果利害相关,其口供虚假的可能性较大。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时应  相似文献   

11.
《政法学刊》2021,(6):49-57
在司法实践中,查获毒品种类、查获毒品数量、坦白、认罪认罚、再犯、运输方式、运输起点、案发地点等因素对毒品运输行为人是否被判处死刑具有影响能力;查获毒品种类、查获毒品数量、主体身份、毒品流通、国际贩毒、运输方式、运输次数等因素对毒品运输行为人的死刑执行方式具有影响能力。但是,查获毒品种类的因素影响能力被毒品折算过程稀释而只能间接体现,毒品因素的影响结构在事实上仍然是单一化的。另外,人身危险性因素的实际影响能力与理论预想之间存在差距,社会危害性因素对"死刑圈"和"死缓圈"入圈影响程度的倾向性也存在偏差。为优化运输毒品罪的死刑裁量,应从三方面进行。一是使查获毒品纯度具有影响能力,建构复合型毒品基础性情节考量模式;二是增加"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随行运输毒品"为从重处罚情节,夯实多元化法定因素影响能力结构;三是提前进行逻辑层次设定,区分同一性裁量因素对两次入圈的影响程度。  相似文献   

12.
运输毒品罪虽然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相提并论,但是,相对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来说,运输毒品罪行为类型比较多,针对其不同的六种行为类型应当进行不同的定罪与量刑的分析,这能使运输毒品罪的定罪量刑真正做到合理、合法、合情。  相似文献   

13.
近来年,毒品犯罪在我国呈迅速蔓延扩大的态势,毒品受灾区波及全国70%的县市,全社会都在疾呼禁毒,打击毒品犯罪任重而道远。在与毒品犯罪作斗争中,毒品检验无论在查禁吸毒、贩毒、制毒以及毒品中毒案性质的认定中都充分发挥着技术破案的重要作用,并为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为案件起诉、定罪量刑提供科学可靠的证据。对毒品来源进行同一认定,是侦查毒品案件的客观要求,是进一步发挥毒品检验技术工作为禁毒斗争服务的重要举措。为加快发展毒品同一认定工作,笔者就毒品同一认定中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想法,供同行参考。1毒品同一…  相似文献   

14.
合成毒品中间体是合成毒品制造过程中的中间产物。不法分子为规避刑法适用细化分 工进行分段生产,这是毒品斗争面临的新形势,也对毒品刑法理论和刑事治理提出了新考验。在当前 法律框架下,合成毒品中间体的法律属性不明,司法实践中定性困难、同种行为不同罪或同罪不同罚、 罚不当其罪等现象时有发生。应首先依照法定程序将其作为制毒物品列入管制,对此类犯罪以非法生 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或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量刑;从长远看,应通过修改相关刑法规范、增设新罪 名加以有效规制,阻断可能引发的新型毒品犯罪蔓延。  相似文献   

15.
毒品犯罪死刑的裁量必须严格坚持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决定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必须综合考虑毒品的数量和案件的其他情节。毒品的含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定性、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特请介入、自首、立功的理解与认定等问题,对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另外,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死刑的适用、零星贩毒案件中死刑的适用、毒品的累积与折算与死刑的适用也具有特殊性,需要专门研究。  相似文献   

16.
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的行为。运输毒品行为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为贩卖而运输毒品、为转移而运输毒品以及为吸食而运输毒品。并非所有的运输毒品行为都构成运输毒品罪,认定运输毒品时应结合其目的分别以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为吸食而运输的毒品数量较小则不作为犯罪处理。  相似文献   

17.
毒品犯罪案件有许多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毒品案件中的证据又具有相对的单一性,必须当场缴获毒品和毒资才能证实犯罪。本文结合缉毒侦查中的具体情况,强调办理毒品案件必须增强证据意识,要把握好破案的时机,适时取证;收集证据一定要十分仔细,获取的证据应做好固定保全工作,并特别注意取证的合法性;采用技术侦察手段须把握住一条底线:不得诱人犯罪;应正确运用推定规则判定"明知",对推定结论允许以确凿的事实予以反驳。  相似文献   

18.
香港与内地毒品犯罪量刑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艾明 《政法学刊》2006,23(3):12-19
为打击毒品犯罪,香港以立法中的《危险药物条例》和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准则为基础,发展出了一整套针对毒品犯罪的量刑模式。香港的毒品犯罪量刑模式具有灵活、统一、适应对新兴毒品犯罪的量刑及符合现代刑法理论发展等诸多特点,值得内地借鉴。  相似文献   

19.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温州就一直是毒品犯罪的重灾区,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占浙江全省总数的 60.91%,毒品犯罪案件数量约占整个浙江省的三分之二。为了依法严厉、准确地打击毒品犯罪,笔者到温州毒情严重的乐清、鹿城、苍南等地法院就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遇到的证据审查、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以及立功等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对策。  相似文献   

20.
涉毒案件中毒品的数量和含量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也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课以刑罚的重要依据。毒品数量和含量认定的正确与否,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的主观故意与案件量刑。当前,司法机关在办理的许多毒品犯罪(特别是可能判处15年以上刑罚)案件缺乏毒品定量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审理。笔者从法律和公平公正等方面探讨毒品含量分析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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