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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近现代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适用善意取得须要以财产已经交付为要件,占有改定因为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的交付,法律应限制占有改定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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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其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集中规定在《物权法》第106条中。由于立法者采用了"交付"的表述,对于占有改定在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适用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均存在争论。本文便以此入手,提出、比较、分析了当前的主流学说:否定论、肯定论、折中说,最后在充分权衡利害得失的基础上,对我国占有改定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适用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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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强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5,(1)
目次一、制度背景及基础分析二、制度构成三、法律效果四、占有的法律意义一、制度背景及基础分析 (一)理论论争及评析动产物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已形成共识,但对于不动产物权是否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却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是绝对不能囊括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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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为物权法的重要制度 ,由于以牺牲原所有人的利益为代价而维护交易安全 ,因此 ,善意取得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近代以来 ,随着善意取得制度的不断完善 ,其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文章认为 :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不仅限于动产 ,不动产亦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权利不仅包括所有权 ,还可包括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定限物权 ;受让人取得物之占有不仅限于现实占有 ,而且可依指示交付而为间接占有 ,但不得依占有改定方式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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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关系,考验着法律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具体情形中符合事理的判断力,需要运用成文法解释模式进行法律论证。在物权法的意义脉络中,立法文本所表述的交付概念从未涵括占有改定。作为法律拟制产物的占有改定,其物权变动效果不等同于现实交付,与善意取得之间具有不相容性。占有改定的物权合意只能在传来取得的情形中产生效力,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中则不生效力。为填补规范漏洞,物权法第106条所言交付应作目的论限缩解释,以免法律激励出坏的交易风险,有悖于此条款追求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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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关系到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实现,对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正当化的过程就是界定其适用范围的过程;善意取得制度系动产占有公信力的表现,而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采登记公信力制度,故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之余地;观念交付因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交付”,法律应限制观念交付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物权行为独立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辅相成,分别给予受让人以债权保护和物权保护,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无存在的价值;善意取得制度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动产物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取得,但须满足占有作为权利外观之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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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物权而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物权法》的出台将善意取得制度从动产物权扩大到不动产物权,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个重大突破,但在我国法学界对不动产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依然存在很大争议。因此本文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实践研究,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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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主占有目的转让遗失物,受让人限制适用善意取得;以无因管理目的转让遗失物,受让人正常取得所有权;再次转让遗失物,原权利人在请求权存续期间内请求返还时,善意受让人不得以善意取得对抗;转让无记名证券、货币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或占有即所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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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争论。新出台的《物权法》对此问题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试图从赃物概念的界定、赃物善意取得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出发,分析赃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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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出台,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也得以确认,然而不动产是否应当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论并未停息。本文着重从善意取得和公示公信的辩证关系和价值层面进行分析,从而说明在我国物权法中将不动产纳入善意取得适用之范围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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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的保护和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保护两个方面,其体现出两者中更注重对财产交易安全保护的结果,其出发点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赃物是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将从赃物及善意取得制度的解析、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以求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有进一步的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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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物权法的规定并没有平息关于善意取得的争论,反而使争论更加激烈。善意取得制度既应适用于动产也应适用于不动产,既应适用于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也应适用于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第三人善意的时间应为一个时间段而非一个时间点。善意与非善意的证明责任应由否认第三人善意的人为之。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应认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取回,但所有权人应给善意第三人以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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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语境下,"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之争主要不是法律效果争议,而是制度安排争论。在比较法视野中,"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之争是实质的规范效果的问题。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并不意味必然构建囊括动产与不动产相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不动产善意取得最终在法典上与动产善意取得区分设计,在"登记公信力"的制度安排下实现"从无权利人处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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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机关对赃款赃物的追缴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和广泛争议,本文将通过一个普通的案例分析赃款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在本文中,本文认为将赃款赃物分开对待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将其二者混为一团来讨论起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会引起更多的争议,任何问题都是分步骤解决的,本文即先从赃款是否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讨论,至于赃物是否可以留作日后再作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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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犯罪人将侵占的被害人的财物转让给善意受让人之后,司法机关一般不能通过追赃活动追讨。被害人是否有权向善意受让人请求回复其物,关键在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需要根据犯罪人取得赃物时被害人的主观状态和预测、控制危险的能力作类型化分析。如果某些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被害人便可以行使回复请求权,回复其物。法律需要兼顾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对被害人回复请求权作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