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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司法对于仲裁裁决的监督,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其中法律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很简单,仅仅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时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对于应该适用什么程序进行审理则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无疑与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的主要方式的撤销仲裁裁决的重要地位和性质不符,没有具体的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的设置就无法保证司法对仲裁监督的合法性。本文试图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程序的介绍以及探讨,得出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性质为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的结论,并以此为依托,对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程序进行重新的设计。  相似文献   

2.
关于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无系统完善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审理在许多方面处于不规范状态。为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五十二条,分别对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范围、审理程序、法律适用以及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现就《意见》涉及的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相似文献   

3.
为防止虚假诉讼,树立司法权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13年至2014年9月全省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进行了统计和调研,梳理出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情况(一)现状2013年至2014年9月,海南法院共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25件。从请求撤销的对象来看,对判决提起诉讼的23  相似文献   

4.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两项专门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我国法律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衔接上,对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这就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常常出现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因此,本文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程序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对司法实践积累一些经验,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5.
"规制虚假诉讼"被普遍认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目的,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对此并无反映,实践中"虚假诉讼"也没有成为法院裁判此类案件的主要考量。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六项法定构成要件中,三项程序要件的理解与适用较为简单,原告的起诉不能满足其要求的,法院多数会在实体审理前予以驳回。原告主体适格问题较为复杂,一方面呈现程序要件的特征,另一方面又有显著的实体要件特征。此外,通过裁判文书可以看出,"原裁判错误"这一要件的运行有复杂化倾向。为适度简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实践,法院应以原告的权利依据为中心,综合审理、判断"原告主体适格"、"权益受损"和"原裁判错误"这三项实体要件。同时,为规范该类诉讼的程序运行,增强审理的条理性,减少裁判的随意性,法院应重视构成要件与程序阶段、裁判结果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合理安排各个要件的审理(查)顺序。  相似文献   

6.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建构对于解决该制度司法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法院司法实践中试行的审理程序缺少相应的理论支撑,尚不能形成良性的运作机制。程序建构必须立足于制度本身的规范性目的,遵循基本的程序法理,同时配合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体系完善的发展趋势和司法实践需求。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制度、审理及救济程序、诉的合并以及法律效果等具体程序安排的解释和重构能够促进其按照制度预设的功能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7.
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越来越多的与仲裁案件相关连的案件诉讼到法院来,诸如管辖权异议案件、财产保全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执行和不予执行案件等等。由于这些案件类型新,且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仲裁法又未作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因此,法院在审理这类型案件中遇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涉外仲裁裁决异议中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理进行初步的探讨。一、仲裁裁决异议的提出所谓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是指败诉方对仲裁裁决的有效性予以抨击,要求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异议的形式主要有…  相似文献   

8.
刘东 《法治研究》2015,(2):89-98
在实践中,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形式多样,而现行法并不能为仲裁裁决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通过对比分析,在既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基础上,构建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较为可行。为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该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以及程序的选择适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9.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就协议标的起诉后,我国法院应在特定情况下审查仲裁协议效力,并对诉讼程序作出相应变更。在国际案件中,我国法院应直接优先适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涉港澳案件适用我国内地的有关规定。我国立法与司法都应从宽界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选择范围与仲裁协议标的范围。妨诉阶段诉讼程序的变更须以当事人援引仲裁协议提出管辖抗辩为前提,并遵循提出抗辩的时间限制。必要共同诉讼中程序的变更既须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权利,也要考虑如何防止并行程序与冲突裁判。  相似文献   

10.
一、司法监督制度中是否有法院可以主动监督的例外情况 法院对仲裁实行必要的司法监督,这是各国仲裁制度的通例。法院进行司法监督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审查是否撤销仲裁裁决时进行;二是在审查是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进行。法院的司法监督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事后监督,即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在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或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基础上开始实施监督,而对裁决作出之前仲裁庭的具体审理过程则不得干预。这已成为当今国际上的通例。我国仲裁法遵循了这一通例,采取了事后监督的做法,遍观仲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没有一个  相似文献   

11.
王亚新 《法学研究》2014,36(6):132-146
利用2012年民诉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相关裁判文书,区分起诉审查和实体审理两个程序阶段,可以对分别以裁定和判决就原告适格作出判断的若干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从法解释论的角度进行分析。经考察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两类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的多种情形,可看到此类案件实际上很可能间接地起到遏制虚假诉讼或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作用,且具有规范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的程序运用或增进为第三人提供的程序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潜力。不过,在原告适格等诉讼要件的审查和一些相关的程序设计上,司法实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用仍有待于进一步的改进、完善,并需要继续获得理论上的支撑。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两种具体方式。由于这两个程序分别规定在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内容上存在交叉,导致这两种方式在运行过程中,常常出现矛盾和冲突,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申请不予执行又达成执行和解的仲裁裁决能否申请撤销问题入手,分析仲裁裁决效力阻却的两种方式之间在审查范围、管辖权、审理期限、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冲突矛盾,并提出将司法审查仅限于程序审查及公共秩序保留,取消不予执行程序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应俊 《法制与社会》2012,(27):154-155
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呈现出市场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元化等特点,各种矛盾冲突日益复杂,纠纷的多元化要求纠纷解决机制也相应的多元化.仲裁是当前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纠纷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关于仲裁制度的规定不尽完善,尤其在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面,实行对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两种监督方式并存,两种监督方式部分内容重叠,程序设置也不尽合理.需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进行重构,整合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确立仲裁裁决的“程序审查”标准,维护仲裁公正性和权威性,以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的程序、效力与救济问题是撤销裁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作为一项司法行为,它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撤销裁决,一方面对仲裁裁决本身产生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对仲裁协议也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撤销裁决前法院应该考虑能否重新仲裁,撤销裁决后应该允许当事人对撤销裁决的裁定提起上诉,但也要作必要的限制。这也是我国修改《仲裁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肖晗 《经济与法》2001,(8):12-13
由于仲裁裁决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解决具有终局性,因而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是正确、合法的。然而仲裁员在仲裁案件的过程中。因受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难免会作出错误和违法的终局裁决。对这种生效裁决中的错误如何纠正呢?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对国内仲裁规定了两种重要的司法审查的监督方式:其一是撤销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6.
胡荻 《法治研究》2013,82(10):97-105
不予执行和撤销程序是我国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主要方式,但制度设置上的不合理使得两者存在制度重叠的问题。其不仅难以发挥对当事人的双重救济效力,也在造成程序拖延的同时构成对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的干扰。因此,为完善我国仲裁制度,可对现有立法进行部分修改。但是,其根本解决方式还是应当对不予执行和撤销制度进行重构,将不予执行程序改变为执行许可程序,从而明晰不予执行程序和撤销裁决程序的地位和作用,使其各司其职,并且提升司法审查的效率。  相似文献   

17.
在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这一问题上,理论界一直分歧严重。选取实践中某市中级法院一组仲裁司法监督案件的数据,通过实证调查和分析,不难看出,司法实践中,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将程序问题作为司法对仲裁的主要监督范围。在新的时期,无论从理论高度还是实践需要而言,将我国国内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限制在程序性问题上均具有其必要性。与之相适应,在仲裁司法监督的方式上,应只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而废除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以更好地实现我国司法对仲裁的程序性监督。  相似文献   

18.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种为利益受他人判决损害的第三人而设置的特殊性事后救济程序.启动这-程序的主体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未获适当程序保障,并导致利益受损的第三人.其客体可以是生效的判决,亦可以是生效的仲裁裁决.第三人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之诉必须遵守合理的期限.受案法院应当以非简易方式分阶段对撤销请求合议审理,判决结果对申请人及原审当事人均产生法律效力.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应当配备必要的辅助制度和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19.
张雪 《山东审判》2005,21(5):36-37
一、仲裁裁决司法追诉的法定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虽然规定了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和撤销制度,但对法院如何进行撤销和裁定不予执行的程序规定极其简单。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一方当  相似文献   

20.
仲裁裁决的撤销是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务件。但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利,不必要的增加仲裁程序的时间成本,导致仲裁效率性的无法体现,法律设立仲裁裁决撤销的默示放弃制度是有其必要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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