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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新任命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源领誓。这是《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施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依法进行的宪法宣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并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仅以立法形式将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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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 ,既是抽象、宏大的 ,又是具体、细微的。国家元首宣誓制度正是这样一项具体的、细微的却又极其重要的宪政制度。就我国目前的国家元首制度而言 ,尚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以建立国家元首宣誓制度为切入点来完善我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不仅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 ,推进宪法实施 ,而且对于实现宪政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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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的形式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也是国际惯例.对于增强全民族的宪法意识,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和履行宪法的使命感、责任感,对于促进宪法的有效贯彻实施意义重大.这个草案对于建立这项制度的框架和基本原则都作出原则规定,我赞成这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起审议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时说.
"既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要敬畏宪法、遵守宪法,特别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更应该成为遵守宪法、履行宪法的楷模.我赞成举行这样的宣誓,来增强宪法意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云川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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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然而我们国家还未对宪法宣誓制度进行规定。本文通过对域外宪法宣誓制度的研究,借鉴域外宪法宣誓制度,设计出一套适合我国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宣誓制度,从而在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更好的发挥宪法宣誓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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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新当选人大代表向宪法宣誓出发点固然良好,但这并不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宣誓相关决定精神.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显然,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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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形式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015年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时,如此阐释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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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宪法普遍确认的宪政制度。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培育公民的宪法信仰。文章认为,我国应尽早建立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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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八二宪法实施状况在理论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评价方法、评价对象、评价标准等等因素的影响。从总体上来看,八二宪法的绝大多数条款在立法实施层面都得到了比较好的体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通过制定具体法律的形式将现行宪法中的主要条文加以细化,故考察现行宪法具体条文的实施状况应当从考察这些具体法律入手。应当对八二宪法实施状况建立一个兼具客观标准和主观评价相结合的科学评估机制,还应当引进诸如宪法时刻、宪法阻却等等可以明显判定宪法实施状况的基础性概念,才能更有效地来评价八二宪法实施的真实状况,从而为完善宪法实施制度、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提供准确和有效的分析数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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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国家领导人的就职宣誓制度。就职宣誓仪式本质上是宪法规定的权力转移程序,其作为一项宪法实施程序规定在宪法中,具有程序性的价值。庄重和公开的就职宣誓仪式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仪式参与者和公众对权力转移的认同感,强调国家权力行使者角色的成功转换。就职宣誓制度赋予权力转移的合法性,对国家权力转移具有规制性价值,承担稳定社会政治秩序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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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 ,就是指在宪法中应明确规定 :新当选的国家元首或国家其他高级公职人员在上任前必须举行公开的就职宣誓仪式。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宪法普遍确认的制度。建立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 ,有助于树立宪法权威 ,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 ;有助于培养人们的宪法热情 ,提高人们的宪法意识。文章认为 ,应在中国尽早建立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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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新当选的人大代表向宪法宣誓也应成为制度.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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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首宣誓制度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以宪法形式确立下来的元首制度,此制度在西方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很重要的实质和象征性的作用.本文对元首宣誓制度进行了介绍,并通过分析国外元首制度现存在优进步和不足之处,探究该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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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这是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组织进行的宪法宣誓”.
刘源等6名国家工作人员有幸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批宣誓者,张德江委员长的监誓为宪法宣誓仪式增添了权威和庄严.据统计,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先后组织5次宪法宣誓仪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20名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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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应该纳入宪法宣誓人范围.理由有三:
第一,《宪法》和《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在我国,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代表来自于各行各业、各个阶层,具有很强的广泛性.其中一部分代表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决定》规定的宣誓人;其他人大代表,来自于生产、工作一线,虽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但其执行的代表职务属于一种公职,一种国家职务.从代表身份角度讲,符合《决定》规定的宪法宣誓制度的精神,应当纳入宪法宣誓人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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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关于我国现行宪法实施状况的总体评价,基于以法律是否完备为标准还是以权利救济为标准大致上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是认为宪法实施得好;一是认为宪法实施得不好.宪法实施之好坏其实不是以它有无完备的法律存在为标准,而是以宪法是否具有实效为标准.当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关立法侵害时,如果缺乏救济渠道,则会加剧社会矛盾或冲突,引发社会失序.因此,顺应世界宪政潮流,应当建构以权利救济为核心的宪法实施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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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宪法、解释宪法与立法授权是现行宪法为其自身发展所储备的三种平行的程序通道。宪法实施三十年来,三种程序之间的制度竞争使得立法成为了一种主流的宪法发展方式。通过立法,特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我国一些重要的宪法性制度得以构建和完善起来。无论是横向、纵向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调整,还是地方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协调都有了更加明确的原则和规则指引,而这些原则和规则也大大丰富了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内的宪法制度。总结这一独特的宪法发展方式,不仅拓展了对宪法规范外延的认知,而且对构建和完善面向未来的宪法实施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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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从宪法逻辑学的角度出发来研究宪法原则。涉及了宪法原则的三个法理特征,即宪法原则的正当性、确定性和有效性。作者认为,宪法原则是一个典型的价值问题,而非事实问题,因此,解释以价值形态存在的宪法原则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应当是“宪法原则应该是什么”,而不是“宪法原则是什么”。作者主张,宪法原则应该是“决定‘形式宪法’形式和内容的基本价值准则”,宪法原则的功能在于“反对特权现象”,宪法原则源于立宪主义的实践和对宪法功能与普通法律功能的区分。宪法制度必须以“反对特权”为目的来设计相应的手段性措施。这是宪法制度构造的逻辑起点。由此可以产生“目的性宪法原则”与“手段性宪法原则”两类互为因果的宪法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