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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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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认真办理好代表建议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尊重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体现执政为民要求的具体表现。但在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普遍存在,就商洛市来讲,每年办结率不超过40%,致使群众有意见。代表不满意,人大成虚设。因此,建立代表建议办理问责制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2.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合法,也不合理.理由是: 一是终止办理重复建议法律不容许.《代表法》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有专门规定,《代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此规定只给了政府办理代表建议的权力,未给政府终止建议办理的权力.人大代表提建议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代表通过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式,代表人民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终止代表建议办理实际上是妨碍代表履行法定职责,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相似文献   

3.
笔者认为,政府终结一批“人大代表年年提、承办单位年年办、年年都未有效解决”的建议的做法,显然不恰当,是对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建议权的漠视和不尊重,值得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代表的法定职责.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享有的权利中,就有依法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相似文献   

4.
“我们这样办,您满意吗?您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我对你们办理代表意见和建议很满意.” 这一问一答是商洛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求意见的一个片段. 一件件意见建议落地有声,回应了代表和群众的期盼.近年来,商洛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尊重代表民主权利,自觉履行督办职责,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扎实推进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市三届人大以来代表提出的982件意见建议全部办理答复代表,办结率95.6%、满意率达99.8%,为全市人民群众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相似文献   

5.
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一种学理阐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骏业 《法商研究》2004,21(2):33-39
作为履行判决法定前提的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与行政不作为违法乃表象与本质的关系。法定职责本质上是法定义务 ,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也是对法定职责的违背。在行政过程中 ,行政主体有一系列的积极性义务 ,相对应的法定职责也就表现为多个法定职责组成的谱系 ,对系列义务之一的不作为均属行政不作为违法。不履行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实际上就是根据行政主体违背谱系性职责的主观态度与客观表现 ,并结合行政诉讼目的和整体结构等因素的考量而确立的两种法定行为违法类型。  相似文献   

6.
某乡镇人大为了激励乡政府职能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决定以乡镇人大的名义,对办理代表建议的乡政府职能部门,分等次予以奖励。有人认为。办理代表建议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权力机关不应该对行政机关进行奖励;也有人认为,此举能激励乡政府职能部门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有积极意义,应该推广。  相似文献   

7.
论点辑要     
《中国审判》2009,(5):59-61
迟延履行金从性质上讲具有补偿性。这是迟延履行金与妨害民事执行措施罚款的区别所在,罚款是一种制裁性措施,它是对债务人拖延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而迟延履行金是在权利人的法定权利得不到及时实现时所应当得到的适当补偿,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因此,迟延履行金只能支付给权利人,而罚款则只能上交国库。同时,迟延履行金亦具有惩罚性。  相似文献   

8.
行政相对人行为法治化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柳砚涛 《法学论坛》2008,23(3):89-94
行政相对人行为法治化命题强调"法治相对人行为"和提升相对人行为的法定性.该命题的提出和成立取决于完善行政相对人法、与权利和程序地位的提升相呼应、使权利法定动态化等基本因素.鉴于权利推定、行政行为单方性、参与行政机制的欠缺、权利制约权力的非独立性等因素的存在,我国目前相对人行为法治化水平较低.必须从相对人主体法定、权利法定、行为法定、行为效力法定、程序法定等方面加速相对人行为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9.
曾喜龙 《江淮法治》2008,(19):48-48
提出议案和建议是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但二者涉及范围和提出程序并不相同,从程序上看,代表提出议案有法定的联名人数,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建议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针对目前人大代表提建议多人联名的现象,有人提出质疑。本期“一家之言”就此进行分析评论。  相似文献   

10.
论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有着严格的区别:从对应关系看,行政权力与职责相对应,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从自由度看,公民权利有的可转让或放弃,而行政职权不可;从法律地位看,行政职权伴随着强制力,而公民权利在法律关系中则处于平等地位;从代表的利益看,行政权力具有公益性,不能代表个人利益,公民权利可以代表国家的或集体的利益,也可以代表个人利益;从来源看,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权利,而不是相反;从性质看,公民权利是目的,行政权力是手段。同时,两者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可以彼此影响、相互转化。  相似文献   

11.
虽然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民主权利,但代表提建议也须依法进行.对于一些重复建议,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同意后,可以终结办理. 首先,代表建议权不能滥用.代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如果代表所提建议不符合“明确具体”和“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的要求,同时又属于“人大代表年年提、承办单位年年办、年年都未有效解决”情形的,这就涉嫌代表建议权的滥用,承办单位可以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终结.  相似文献   

12.
滕修福 《江淮法治》2012,(17):48-48
浙江省德清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代表建议办理问责的规定》,对承办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将启动问责程序。  相似文献   

13.
收到代表建议意见79件,目前不具备办理条件当面向代表答复的4件,被列为重点建议的8件,已办理完结71件,正在办理的4件,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满意度测评满意率达94%.这是平利县人大常委会落实2015年代表意见建议办理交出的一份沉甸甸的成绩单. 建议意见是民声、民愿、民情、民意的真实反映,办理好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就是一场“民生大考”.在为民生“赶考”上,平利县人大常委会紧扣建议意见办理的各个环节,以一套环环相扣的“组合拳”,办出了满意的“高分值”,赢得了群众的“点赞声”.  相似文献   

14.
磁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情况报告实行“两审制”。一是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办理单位根据主任会议审议的意见建议,查找不足。二是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政府书面报告办理情况报告,并邀请领衔重点建议的代表列席常委会,让代表参与监督建议办理工作。“两审制”实行以来,有力地促进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代表建议下作,受到了代表和群众的好评。  相似文献   

15.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对没有“有效解决”的建议年年提,无疑是出于无奈,出于对授权主体的高度负责,足见其执着和担当,值得尊重和点赞.如果政府以提高所谓的办理效率为托词和借口,单方面终结建议办理,显然是对民意的淡漠,对民权的伤害,对代表的不尊重.  相似文献   

16.
刘鹤 《行政与法》2009,(3):71-74
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一直以来都被作为相同的行为对待,但两者在含义、构成等方面均存在差异.行政法治的建设要求对两种行为应当重新进行认识,准确界定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精确分析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含义以及它们的构成,区别对待,以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正笔者以为,议案办理落实是否满意,应该首先征求并充分尊重提出议案代表的意见,将代表议案落实情况直接交由全体代表进行满意度票决的做法,有越俎代庖之嫌,值得商榷。首先,对所提议案落实办理情况进行评判是代表的法定权利。依法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形式。落实和办理  相似文献   

18.
人大代表提出代表建议是法律的规定,依法积极认真办理代表建议,解决代表提出的各方面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是同家机关应尽的职责。因此,提出与办理都是法律的题中应有之义。省1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代表共提出建议564件(包括闭会期间)。截至去年11月底,办结并答复代表558件,占全部建议的98.93%(其中6件尚未达到法定办理时限),代表满意率为99.46%。从数字表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展顺利,办结答复率和代表满意率双高,办理质量总体提高。综合分析,几年来的办理显现四大亮点:  相似文献   

19.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类型和内容作出严格限定,在立法上谨慎创设权利;在司法方面要求司法机关不得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作任意的扩张解释。这种借鉴物权法定原则的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如果被误读"提升"为"法定主义",并将其与自然权利观念相对立,则无助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理解和发展,对实践无益,对理论有害。  相似文献   

20.
潘晶 《法制与经济》2008,(22):92-92,94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类型和内容作出严格限定,在立法上谨慎创设权利;在司法方面要求司法机关不得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作任意的扩张解释。这种借鉴物权法定原则的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如果被误读“提升”为“法定主义”,并将其与自然权利观念相对立,则无助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理解和发展,对实践无益,对理论有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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