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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之间大都相互冲突,矛盾重重。格式免责条款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在于未进行分类规定。首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真正按照"是否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义务来进行区分。"《合同法》第40条完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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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是合同无效的一般条款,《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将其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法》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既包括公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也包括民法上的强制性规范,同国外立法相比,我国立法缺少但书的规定.本文认为,认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要以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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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格式条款在各类商业交易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我国《合同法》第39条认可了限制和免除责任格式条款的正当性,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这前后两个条文在内容上存在交叉和冲突,对免除或者限制责任格式条款的效力判断,涉及交易双方的权益均衡和商业风险的合理划分,对促进相关司法实践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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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当事人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载体。格式合同条款的单方拟定性往往导致合同权利的失衡。为了对失衡权利的救济 ,我国《合同法》着重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范。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难点在于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本文提出“合理免责格式条款”和“违规免责格式条款”的概念 ,并就二者的构成要件和效力认定原则进行了实践总结和理论归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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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首次以三个条文(第39、40、41条)对格式条款予以确认与阐释。所谓格式条款,依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应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一方拟定格式条款之目的是将之纳入格式合同中并约束对方当事人,而条款拟定人如何使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而只是对免责或限责条款订入合同时规定了条款拟定人的相应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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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即无效”是我国长期以来养成的思维定式,基于刑法的权威,这种思维的养成也大面积的出现在人们的民事生活中.事实并不当然如此,我国《合同法》第52条及其解释(二)对这种观念予以了法律上的纠正,确立了无效合同的标准,为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效力的判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属于引致条款,具体判别合同的有效无效还需结合其他法律规范,不是单纯适用该条款就能足以认定行为的效力.反观我国种类繁多的法律、浩如烟海的法律规范以及林林总总的社会现象,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识别在法律学习以及司法实务中便一直是人们面对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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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格式奈款应运而生,它的出现在对契约自由原则产生冲击的同时对合同法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所以各国法律在承认格式条款存在的基础上,又严格规定了无效的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也对无效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不够完整,本文拟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无效问题试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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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以来颇受争议,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与2012年出台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都是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两者从文字的表面意义看貌似冲突,本文试图通过厘清《合同法》第51条与《合同法》第132条以及《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的关系,从而探索出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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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在保险领域中,一直都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自杀是否具有可保性的研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理论发展过程。最终,美国法院在自杀可保与不可保的冲突中创制了自杀免责期间制度,并发展成为如今的"自杀条款"。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44条有关"自杀条款"的规定,主要从法学理论上分析复效合同中自杀免责期间的起算点问题以及新增加的但书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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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3):151-160
我国合同无效制度中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于对强制性规定的限缩解释,司法实践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常以漏洞补充的地位被用作无效合同的判定依据。这体现了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只能以转介条款的形式在个案中加以适用,也体现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能统摄之含义的广泛。而且,法院在以往案例中也已经肯定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之广。借鉴外国相关私法制度的发展,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能够更完善地解决《合同法》第52条在具体适用时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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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一直存在争议。本文结合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对《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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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竞业限制是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它是一把双刃剑,可以预防企业商业秘密遭到侵犯,但稍有不慎就有侵犯劳动者劳动权之嫌。今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本文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竞业禁止的适用前提、对象、范围和地域、时限以及经济补偿等几个方面对竞业禁止条款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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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免责条款效力如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这些规定之间大都相互冲突,矛盾重重。为了化解矛盾,有必要先区分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违反说明或提请注意义务。违反者应视为没有订入合同,若没有违反,则应区分4种不同情况而对效力进行规定。唯有如此,才能在格式免责条款上达成自由与公平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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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60条和《合同法》第56条对部分无效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未经解释难以适用。当法律行为出现部分无效时,应采全部无效为原则,部分有效为例外,但死因行为除外。部分有效规则的核心在于"无效的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认定。就"无效的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事实的认定应综合推测的当事人意思和公序良俗(公共政策)的要求。在法律行为出现部分无效时,还可以通过对无效部分的变更,从而维持整个法律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