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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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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此条是关于人民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抗诉权的规定。目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联合通知,广东、湖北已开展行政诉讼的抗诉试点工作,这反映了立法和司法的慎重态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享有抗诉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由于这一规定不尽具体,且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抗诉主体的规定有所差异,致使法学界对此规定的具体理解上存有歧义.一种意见认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具有抗诉主体资格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另一种意见认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都具有抗诉主体的资格.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再审,而没有明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在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人民法院再审时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致使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有较大分歧 ,从而影响了民事审判监督的效果。下面笔者结合实践试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一、关于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指令再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再审 ,但由哪一级法院直接审理并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 ,人民法院对民事抗诉案件大多指令下级人…  相似文献   

5.
析民事抗诉案件指令再审的几个程序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对于这两条规定,如果仅仅是同级审自然不存在程序问题,但实际情况是,当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将案件以“指令再审”的形式交由下一级法院审理,由此产生了目前各地在相关程序上做法不一致的问题。一、由哪一级检察院派员出庭上级法院指令下一级法院再审的民事抗诉案件开庭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关键的问题是由哪一级检察院派员…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仅有一条,即第64条。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这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九条对民行申诉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一)项规定: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民行案件申诉人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对民事案件提出抗诉的四种情形。《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虽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权力 ,但该法没有具体规定应当提出抗诉的情形。根据实务部门的理解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抗诉理由是一致的。实践中 ,行政案件的具体抗诉理由通常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执行。问题是 ,法律对各个抗诉理由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各自的适用条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各地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9.
生效的民事裁判是否都可以抗诉李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相似文献   

10.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的条件是:(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对于申诉人来说,只要主观上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有错误,写出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检察机关就会受理,受理申诉的条件非常宽松。申诉人提出申诉的目的是请求检察机关抗诉,但检察机关抗诉的条件却十分严格,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检察机关才能抗诉。  相似文献   

11.
一、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应当由哪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提出的抗诉。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是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情。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行使抗诉权,必须确定提出抗诉的主体,即由何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第18条、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3款、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的规定:最高人  相似文献   

12.
陈乐  曾健 《法制与社会》2012,(23):103-10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由此可见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定方式是通过提出抗诉来实现的.”但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是否享有证据调查权以及调查权的如何行使,立法却总是疏于言及,由此引发了实践中的诸多矛盾和冲突.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检察监督机制,有必要在正确认知其内涵及正当性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直接肯定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抗诉中享有证据调查权,并借助于检察司法解释对其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13.
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手段,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当事人申诉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来源之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是决定是否提出抗诉的重要环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试对审查中应着重把握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对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审查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民…  相似文献   

14.
王岭 《中国司法》2011,(10):98-99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至一百九十条对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的情形、抗诉的方法、法律效力和抗诉后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等环节作了简要的规定;200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办案规则》对提请抗诉案件的范围、抗诉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的程序和条件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但这些规定应用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具体过程中,仍然是比较原则的。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5月1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第13条、第1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可以根据案情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听取当事人陈述”,“人民检察院听取当事人陈述,应当就立案审查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方式为:以书面审查案卷为主,辅以必要的调查取证。而在“办案规则”出台之前,根据高检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以下简称“试行规则”),  相似文献   

17.
《司法业务文选》2012,(1):33-35
1.201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高检会〔2011〕1号第一条为了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18.
201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两高《意见》),其中第6条和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可以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方式予以监督。上述规定的出台与近年来我国法院着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关于民事和行政案件抗诉权的依据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当中,虽然这些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民事和行政抗诉做了规定,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往往难以操作。本文立足实务,主要就民事和行政抗诉案件的来源和新证据,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调查权及其在因抗诉而引起的再审程序中的身份和地位四个方面对民事和行政案件申抗诉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0条及《行政诉讼法》第10条和第64条都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有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提起抗诉的权利。很明显,这两条法律之间的规定不是重复,而是包含关系,除了抗诉这种监督方式外,还应有多种途径的监督方式。但在目前的民行检察工作中,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活动监督只有抗诉这种形式才能起到一定的效果,造成了监督方式的单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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