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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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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案情简介1999年3月,沪杭两地及全国众多新闻媒体均在醒目位置报道了一则颇具“爆炸性”的消息:驰名商标“张小泉”拥有人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状告“中华老字号”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及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此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第二中院)质证开庭,历时三年多,终因案情复杂、疑难,至今尚未作出一审判决。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是一家具有悠久历史的知名企业,生产的“张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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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刀具成名已有三百多年历史了。乾隆皇帝曾为“张小泉”这一字号题匾。毛泽东主席也曾讲到:“提醒你们,手工业中许多的东西不要摘掉了。王麻子、张小泉的刀具一万年也不要摘掉”(毛泽东《加快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拥有“张小泉”这一商标和字号的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是目前全国剪刀行业唯一的国家二级企业和享有自营出口权的厂家。其产品不仅畅销全国各地,而且远销世界五大洲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早在198o年,“张小泉”商标就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全国著名商标称号。“张小泉”字号也成了家喻户晓,有口皆碑的老字号,然而这…  相似文献   

3.
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要点霍彦杰确定原告是否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首先要确定原告是否有商业秘密,即是否享有实体上的诉权。这是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重要一步。这与审理专利、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不同。专利、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在诉讼前经过有关部门审批...  相似文献   

4.
搜案     
《法人》2006,(9):9-9
中粮告嘉裕侵权长城商标获赔1000万,华旭告华立侵犯商业秘密,沪杭“张小泉”之争终见分晓,南方证券公司宣告破产,国内最大海洋污染案宣判,东进反诉英特尔。  相似文献   

5.
商号与商标一体化策略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号是指生产经营厂商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它与商标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产权,同属知识产权的范畴。厂商可用商号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注册商标。如我国的“张小泉”、“全聚德”、“盛锡福”等文字商标都来自于商号。同样,企业将自己的商标经工商行政管  相似文献   

6.
李皓 《法治研究》2006,(3):70-70
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某集团有限公司于1986年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某某某”商标。1993年7月,原告当时的两个子公司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A)和某通讯工业集团公司(下称B)联合某通讯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被告公司(某南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经营至1998年,A,B决定将其在被告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另外两家公司。1999年3月,被告公司新董事会决定维持原企业名称。1999年1月,原告的“某某某”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2年9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禁止被告在企业名称及网站域名中使用与原告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某某某”文字。  相似文献   

7.
《山东审判》2013,(2):46-47
一、案情简介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锦公司)于1999年申请注册了"鲁锦"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被告-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鲁锦公司)生产、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销售了在显著位置标有"鲁锦"字样的床上用品。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鲁锦"字样的侵权产品,责令变更企业名称,去掉企业名称中的"鲁锦"两字,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原  相似文献   

8.
原告美国知名制药企业辉瑞产品有限公司诉称。自1995年起,其在中国注册了“辉瑞”、“辉瑞产品有限公司”、“辉瑞及HUIRUI”、“Pfizer”等文字及图形商标。被告北京辉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将原告的商标和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注册设立公司,并在其网页上突出使用“辉瑞”商标标识,宣传该公司及其经销的产品“辉瑞维格排毒基”。  相似文献   

9.
在一起由笔者代理原告提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虽然涉案的侵权产品系被海关直接查获,侵权证据确凿,但是为尽可能保护原告的利益,笔者的诉讼策略是以间接证据,并运用逻辑推理的方式,说服法院采纳笔者代理原告提出的被告的侵权是长期和持续的观点。因缺乏直接证据,笔者运用了多种证据采集方式,尽量收集有效的间接证据,从而给法院认定损害赔偿数额提供尽可能多的参考因素,为最终的判决结果奠定了较有利的证据基础。本案现已审结,原告获赔20万元(不包括原告预先支付的海关保证金10万元),而且被告已在《国际商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本案取得了圆满的结果。笔者拟通过对这起案件的分析和总结,希望对商标侵权诉讼的实务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0.
商标     
《电子知识产权》2013,(5):18-11
博士伦被诉商标侵权世界知名的眼科护理产品制造商博士伦近期成为一起商标侵权案件的被告,皆因其广告语"看得更好,过得更好"(see better live better)涉嫌侵犯了一名弗罗里达眼科医师所拥有的商标权。据了解原告Stuart J.Kaufman称自己在USPTO已注册了该争议商标"seebetter live better",这个商标被其应用于提供眼科服务,但博士伦公司却将其当成广告词语在电视中播出,并在博士伦官方网站上标注了这句话,因此原告请求法院颁布禁令阻止博士伦继续使用该词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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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称.其是派克商标的合法使用人.经英国派克笔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向侵犯“派克及图”商标的侵权人提起诉讼。2005年初,原告发现三被告北京世纪联华双井超市有限公司、华普超市有限公司、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了侵犯派克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遂向其发出律师函要求协商解决此事,但未收到任何答复。故原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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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服务)的认定是当前我国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案件面临的一道难题。本文试图从一起商标侵权案件着手,对类似商品(服务)的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问题作一初步探讨,求教于同志们。“中银通”商标案基本案情及双方争执的焦点1994年4月,原告金柯商务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柯公司)开始发行“中银通”优惠卡,持卡人可根据《中银通优惠卡章程》在特约商户处享受打折等优惠服务。同时,原告向中国商标局申请了“中银通”(包括文字与图形)注册商标。1996年2月原告取得服务商标的注册证,核准服务项目为第41类培训、夜总会、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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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侵犯自己商标权。原告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将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商标侵权成立,判决其停止侵权,在秀水街市场内张贴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近4万元人民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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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知识产权案中法院裁定性质的思考□易欣华原告某市酒厂在向法院起诉被告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版权和装璜专用权侵权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请求冻结或查封被告相当于原告损失约300万元的财产,同时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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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07,(5):86-86
2007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颇具争议并被媒体广泛关注的“薰衣草”商标侵权一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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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合理使用是限制商标权人权利滥用的重要制度,也是维系商标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不可或缺的砝码。本文所要分析的“麦克美高”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案例。笔者拟从该案出发,就商标合理使用及其判断标准、商业标识侵权认定等相关方面的问题作理论探讨。一、案件基本事实本案原告麦克美高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美高公司)系经营文化用品的公司,“麦克美高”是原告的企业名称,同时也是其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01年7月14日至2011年7月13日,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6类。被告至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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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博 《人民司法》2012,(6):43-46
当注册商标为通用名称时,在商标侵权判定方面需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第一,被诉侵权商标是否通过指示、描述等方式对注册商标构成商标合理使用;第二,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类别上;第三,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从而构成商标近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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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射商标侵权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影射商标侵权的法律冲突与协调□钱翠华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一种怪现象:一些企业假借他人知名商标或知名企业字号(名称),为其企业字号(名称)或注册商标,从中获利,使享有盛誉的被假借企业苦不堪言,对此可称影射商标侵权行为。翻阅现有商标管理法规和企业名称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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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权人需要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但并不需要证明消费者发生了实际混淆。商标法舍弃实际混淆,而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定依据,根本原因在于实际混淆的证据较难取得。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重要性不能被夸大,法院在混淆侵权判定中不应仅仅依据原告提出了实际混淆证据就判定被告侵权成立,因为实际上存在不具合理谨慎注意力的消费者误买误购情形。法院在运用实际混淆证据时,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实际混淆证据的种类、实际混淆所涉及的主体以及实际混淆证据的数量,考察实际混淆证据能否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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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正品转售商经常会援引指示性合理使用以抗辩自己在店铺招牌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通过梳理目前国内的典型案例,可发现当转售商单独或突出性使用他人商标于其店招之上时,法院仍然会作出侵权判定,但不同的法院在涉案行为侵犯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以及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问题上存在分歧。进一步考察美国及欧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可以总结出指示性合理使用需要满足必要性、合理性、善意以及不构成相关公众混淆四个构成要件。在使用他人商标指示他人商品的来源的行为上,指示性合理使用与权利用尽的概念范围有重叠之处。指示性合理使用的主张以涉案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前提,其作为一种构成商标侵权的例外,宜在涉案行为满足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作为侵权抗辩理由进行援引。无混淆可能性作为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必然结果和内在要求,应成为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之一。同时,若权利人的商标为其企业名称或其主要组成部分,转售商的使用还涉嫌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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