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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 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这一规定,所有的证人都必须在法庭上当庭直接作证,并经过诉辩双方质证、法庭认证后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立法上明确规定了的直接言词原则,它要求所有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必须以口头语言形式直接在法庭上陈述,而不允许只用案卷中的证人证言书面材料来认定案件的性质并作为定案的依据。修订后的《刑诉法》实施之初,因庭审方式改革的要求,各级司法机关都比较注意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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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质证程序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197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质证程序未作明文规定(但是,刑事质证活动还是存在的)。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我国法学界不少人士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新增了一道刑事质证程序。刑事质证程序的增设对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所必须坚持的公开、辩论、直接言词的原则无疑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由于现行《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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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传唤证人到庭作证,并由诉讼各方对证人的陈述进行询问、质疑,以及让证人之间、证人与当事人之间互相对质,以审查判断证言的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究竟在庭审中如何传询证人,质证证言,本文试就这方面的问题发表管见,以求教于法学界的同志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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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四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证人出庭作证四题●欧阳顺乐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最起码的要求。修改后的刑诉法在第47条中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而对直接言词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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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证人出庭作证是庭审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每一案都要求每个证人出庭作证是不必要的,也是不现实的。这就产生了对出庭证人的选择确定问题。本文就此发表一己之见,以供同行参考。一、排除可不出庭作证的人1、从证人的作证资格上排除。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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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现状的思考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经过查证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从新庭审方式的正式运作来看,证人到庭作证的只占极少数,绝大部分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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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作为诉讼参与人的被害人和证人原则上应出庭质证。庭审方式的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然而,那些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否完全适应控辩式庭审当庭质证的模式,这一模式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会带来哪些不利影响,不出庭质证对案件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正确性、公正性可能造成的影响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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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证人视听资料证据在庭审中的运用,是指侦查、起诉机关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询问证人的时候,由证人声明以此证据在法庭中使用,视同其本人亲自到庭作证,侦查机关除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外,同时使用录音、录像等视听手段提取视听资料,由此形成证人视听证据,于开庭审理时当庭同时出示和播放,可以起到证人亲自到庭作证的同等效力。这样做: 1.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结论、勘验笔录和其它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47条注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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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 《河北法学》2001,19(3):150-151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庭审方式作了重要修改 ,使之进一步完善。新审判方式的重要特点是 ,由控辩双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对证人证言质证 ,展开法庭辩论 ,法官从中查清起诉事实 ,核实并认定证据 ,进而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证人在新审判方式中发挥重要作用 ,尽管原刑事诉讼法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辨护人双方讯问 ,质证 ,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在审判实践中 ,按原审判方式 ,审判人员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经过审查 ,认为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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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的相关立法及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主要有以下两条规定。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辨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刑诉法第157条规定: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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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到庭后向法庭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回头陈述经法庭当庭笔录固定后即成为证人证言。民诉法第63条规定,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第四种证据。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从以上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确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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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之我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又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通知证入。证人出庭作证,由控、辩双方询问、质证,这对辨明证入证言的真伪,查情案件事实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然而就证人出庭作证是以“可以”来要求,还是以“应当”来要求?实践中认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本意和执法条件,不能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一、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没有硬性要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人作证是义务。这一义务如何来履行呢?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书面证言的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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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质证制度及立法之完善叶向阳证据是程序的灵魂,而质证作为审查证据真伪的程序制度,其作用是莫庸讳言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一规定几乎名存实亡。本文试图通过对质证内涵的理论探索及对我国质证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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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知道有关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证人要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于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并且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于证人当庭所做的证言与庭前证言笔录在证据能力上都不受明显的限制,法庭很少传召证人出庭作证,对大多数证人证言都是通过宣读证言笔录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的。结果是多数证人不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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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实质上就是我国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法定种类划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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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不可替代性,在刑事证据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自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经过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较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仍很低,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有调查数据显示:在刑事案件中,90%以上的有证人证言,其中有50%的案件主要靠证人证言定案。但刑事案件证人到庭陈述,并经当庭质证的案件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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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证人,即知道案件事实,且能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以直接或间接证实案情的全部或部分的人。他们依法提供的证言可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是审判活动中据以定案的数种证据之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它的证明效力及作用更为重要。甚至可以说,若撇开了证人证言,大部分案件的基本事实根本就无法认定,然而,作为定案依据的每一份言词证据须经庭审质证,因此,证人直接出庭作证并经当庭质证而予以确认的证言,无论是从法律意义还是从证明效力等方面都是毋容置疑的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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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即知道案件事实,且能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以直接或间接证实案情的全部或部分的人。他们依法提供的证言可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是审判活动中据以定案的数种证据之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它的证明效力及作用更为重要。甚至可以说,若撇开了证人证言,大部分案件的基本事实根本就无法认定,然而,作为定案依据的每一份言词证据须经庭审质证,因此,证人直接出庭作证并经当庭质证而予以确认的证言,无论是从法律意义还是从证明效力等方面都具有毋庸置疑的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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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程序的灵魂,而质证作为审查证据真伪的程序制度,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一规定几乎名存实亡。本文试图通过对质证内涵的理论探索及对我国质证制度的现实考察,揭示其弊端源由,并以权利义务平衡为基点对现行质证制度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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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缺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实践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远不止这七种,现行法定证据种类存在许多遗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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