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法官的裁判文书说理欲实现规范化,必须重视法律论证,为每个主张与判断提供充分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表明经验法则是法官进行法律论证的重要理由。经验法则作为一种实践描述能够推动法律论证填补规范缝隙。在事实认定的论证环节,经验法则既是证明规则与证据规则的形成背景,更是事实推定的直接依据。只有妥善把握经验法则的盖然性,才能规避逆谬误与后见偏差等认知陷阱,合理借助经验法则论证三段论中的小前提。在法律适用的论证环节,经验法则是类比过程中相似点与规范效果之间相关性的判断依据。法官可以借助经验法则论证立法理由与事物本质,进而根据法律目的判断相似点的相关性。基于经验法则的法律论证既能回应当下释法说理的需求,也是法律论证理论扎根中国司法土壤的尝试。  相似文献   

2.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研究的是法官面对个案理解、解释、适用法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应表达对法律的忠诚并根据案件事实衡平个别正义。法官之所以在司法过程中发现法律,乃是因为法律适用就是法律解释,没有法官对法律和事实的理解,就不可能有法律适用。依照法治原则,发现法律首先应从法律正式法源中去寻找,只有当正式法源中没有明确标准或虽有标准但该标准与个案正义严重背离时,才在非正式法源中寻找可以接受的答案。  相似文献   

3.
法律适用过程是“逻辑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方式”在司法过程中的一种应用: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以完全法律规范为构建目标进行法条组合和通过法律解释、法律创制等方式阐释法条内容,形成大前提;以当事人陈述的案件生活事实为出发点,过滤当事人评价因素,形成“原始案件事实”,以拟适用法律规范为导向剪除无规范意义的部分,形成“具有规范评价意义的法律事实”,最终利用证据规则形成“加以证实的法律事实”,完成小前提中法律事实的确认;结合大前提与小前提,经由涵摄导出结论.对这种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与过程的分析与确定,不仅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形式价值,而且能通过法官思维模式的格式化来限缩法官的裁量空间,保障司法的统一或“同案同判”.  相似文献   

4.
罪刑法定的司法化是罪刑法定实现的关键,其中法律方法的运用尤为重要。自近代以来,法律方法大体经历了近乎机械适用的设计到允许法官解释法律,再到法律论证的演变过程。法律方法与一国或地区一定时期的主导价值观紧密相联,具体方法的选择则需考虑个案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复杂关系。立足于我国法治后发型的现实,依案件事实与罪刑规范的不同关系,稳妥地选择体现我国罪刑法定人权保障主导价值取向的法律方法,是我们的基本立场。  相似文献   

5.
逻辑思维的作用领域很广泛,包括立法、案件侦查、法律事实认定领域,以及法律推理、法律论辩和法律论证领域等等。但逻辑思维在法律事实认定、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诸领域的作用是有限的。逻辑思维的作用范围受制于法律的价值性、法律规范的“法律性”和逻辑思维的形式性。法官和律师使用的是最简单的逻辑思维方法,复杂的逻辑符号对他们来说是没有什么用的。  相似文献   

6.
法律解释及其基本特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法治社会中 ,如果没有法律解释理论 ,仍可能形成新的专制。法律解释应是法官按照法律的规范意旨 ,运用法律思维方式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 ,对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和事实的意义所作的阐明。它有三个基本特征 :法律解释是站在法律的立场上 ,对法律的意义所作出的有效力的解释 ,具有合法性特征 :法律解释具有法律的部分与整体的互动、法律与事实的互动的循环性特征 ;法律解释因把一般的法律个别化而具有创造性特征  相似文献   

7.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并无直接联系,主客观统一的属性决定法律事实作为司法裁判事实基础的正当性。无论在那种模式中,法律事实都是法官在严守法官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依据经验法则及法律规范,通过逻辑推理,对案件事实进行自由裁量的结果。  相似文献   

8.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及其方法论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治斌 《法律科学》2006,24(1):35-43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有二层含义:其一指法官从现行法体系中找出那些能够适用于当下案件的法规范或解释性命题的活动;其二是指在没有明确法规范或解释性命题可以适用的情况下进行漏洞填补或自由造法的一系列活动。法律发现方法主要有法律识别、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几种。在适用法律中,法官关于法律的认识、法渊理论、诉讼参与人等因素都会影响法官的法律发现。  相似文献   

9.
一部法律规范适用的好与坏,是否存在漏洞,一部门法能否满足调整社会的需要,还有哪些关系,事实不能被现今法条所调整,法官是最有发言权的。可在我国现阶段,法官只能去被动的使用法律,不享有一定的法律解释权,不能够主动的驾御法律,实则是一种遗憾。法官作为法律解释的主体,拥有一定的法律解释权,合理合法,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0.
罪刑法定的司法化是罪刑法定实现的关键,其中法律方法的运用尤为重要.自近代以来,法律方法大体经历了近乎机械适用的设计到允许法官解释法律,再到法律论证的演变过程.法律方法与一国或地区一定时期的主导价值观紧密相联,具体方法的选择则需考虑个案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复杂关系.立足于我国法治后发型的现实,依案件事实与罪刑规范的不同关系,稳妥地选择体现我国罪刑法定人权保障主导价值取向的法律方法,是我们的基本立场.  相似文献   

11.
张顺 《北方法学》2016,(1):133-147
后果主义论辩是法律论证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从后果论的角度为规范适用提供"二次证明"。尽管后果主义论辩受到诸多批判,如以损害形式逻辑为代价、引入法官动机破坏法律的确定性、以法律工具主义作为价值预设等,但是后果主义论辩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作为重要的论证方法,是法官思维的组成部分,也是协调规则安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矛盾、解决权利相对性困境的重要方法。基于不同类型的后果,可以将后果主义论辩区分为制度型、目的型、道德型和政策型,这四种类型的后果主义论辩都有独特的适用领域和适用限制。在个案裁判中,后果主义论辩以"显性"和"隐性"的方式存在,作为一种辅助性依据,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将法律问题还原为事实问题。然而,受制于人的有限理性、法官的价值偏好,后果主义论辩在适用时需要就个案事实与逻辑后果的相关性进行论证,必要时辅之以其他的论证形式,并对适用的推理过程展开细致的说理。  相似文献   

12.
司法裁判过程中三段论式的法律推理不能自动保证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的正确性与妥当性,但是通过法律论证方法的介入,在法官、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诉讼主体对作为大前提的审判规范以及作为小前提的法律事实进行充分的阐述、论证的基础上,尽量达到使各方及公众能够接受认可的程度。而后,法官再依据已证成的大小前提,在遵循一般的形式逻辑规则的前提下,就可以推演出相对唯一正确的裁判结论。  相似文献   

13.
应加强裁判文书的法理论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裁判文书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说理,偶有一些判决为之,往往也借墨如金,浮光掠影,甚至言不中的。因此,裁刘文书的改革,很大程度上就是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在判决书中,说理部分主要是以“本院认为”为引子,它建立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争议意见进行归纳与评析,对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及其法理学依据进行论证,是衔接事实认定与判决主文的逻辑过渡,反映了法官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判的法理思辨、法律适用的全过程,最能体现法官的思辨决断及其客观公正程度,也是最见法官法律思想素养及文化素质之处。而其中的法理论证又…  相似文献   

14.
吴鹏 《法学杂志》2007,28(2):138-141
在行政诉讼中,法官应当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然后将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到具体案件中.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法院的规范审查权是不完整的,规范审查的过程是不直接和不公开的,从而降低了行政审判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弱化了法官的法律秩序维护者的角色.因此,必须扩大法院的规范审查权,使法官真正成为法律秩序的维护者.  相似文献   

15.
富勒的洞穴探险者案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之一,原本应根据法律要求,用最具有说服力和富有逻辑的论证结果,来对此案作出判决,遗憾的是,此案并非如此简单.作者彼得·萨伯用简短的篇幅,通过14份“虚拟大法官”的法律意见书,呈现出不同的法哲学理论激烈而生动的对话场面,使我们了解不同的法律哲学如何影响法官对法律和事实的解读.在众多争锋相对的辩论中,引发了我们对在法律与道德、人情、民意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如何抉择的思考.  相似文献   

16.
法律原则适用与程序制度保障——以民事法为中心的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克毅 《现代法学》2006,28(1):29-36
法律原则因为没有明确、具体的事实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而无法像法律规则那样为当事人提供行为准则,为法官提供裁判根据。适用法律原则处理个案纠纷就是法官以自己所“造”之法进行司法裁判,其适用困境的实质在于,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规则为中心运行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程序)难以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有效的正当性论证。在实体法、法律适用技术的范围内,以构建适用条件、适用规则,完善适用方法等方式来破解此困境,作用极为有限。重构司法程序制度,使当事人、社会能够以恰当的方式参与到具体的裁判过程以制约法官的裁量权,或许是解决此难题的可能途径。  相似文献   

17.
田旭 《法制与社会》2014,(16):29-30
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的法律事实,小前提的建构过程即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法官需要在众多事实中寻找出能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事实,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不仅意味着法官在将特定案件事实涵摄到具体法律规范之中时要符合形式合理性和逻辑合理性的客观要求,而且隐含着法官自己对案件事实赋予了一定的主观评价。因此,让价值判断尽可能地合理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8.
王晓 《北方法学》2014,(4):108-117
获得合理的裁判结论最终是追求实体问题的合理解决,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注重实体问题本身,忽视了程序性证明对实体性裁判结论的影响。法律论证由实体法律论证和程序法律论证组成,通过程序法律论证体系的构建,其所涉及的程序法规范论证、程序性事实论证、逻辑推理方法论证、程序性结论论证等能阐明其论证范围及对实体裁判结论的影响,以获得程序性证明体系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相似文献   

19.
蔡琳 《法律科学》2008,(3):63-73
法律领域一般有三种融贯论:法律论证中的融贯论、法律体系内的融贯论、法律融贯主义。结合此三种理论可以很好地分析法官审判实践中的论证标准。融贯论的运用必须区分叙述性融贯和规范性融贯。叙述性融贯保持认识论的基本原则,规范性融贯则是与法官的实践理性相关。叙述性融贯中基础融贯论为法官认定事实提供了形式标准;而在规范性融贯中,解释的融贯论揭示了法官的基本立场以及价值取向,它不是庸俗化的实用主义,而是一种有效地实现关于法律命题完整集合的方法。在这两个层面上,法官的论证可以趋向认识上的合理性以及价值判断上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20.
王晓 《北方法学》2010,4(2):17-28
法律论证要证成结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重要的是对前提的考量。法律论证往往重视对大前提即法律规范的论证,而忽视了事实命题。事实命题恰恰是整个法律论证的基石,而因果关系又是事实命题的核心部分。在法律论证中,不仅需要厘清事件与结果之间的某种联系,而且需要得到法律命题与事实命题结合得出法律结论所蕴涵的逻辑关系之确信。在事件与结果的关联中,行为作为法律因果关系的异常条件是其中的关键所在,但是法律中由行为作为核心构成的事件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只是基础关系,另外还存在责任成立逻辑关系和责任范围逻辑关系。故在进行法律论证时,建立一种基础融贯和类型的方法来论证法律因果关系是极为必要的。同时,在法律论证中对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予以区分,形成一种基于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的因果观,是保证结论可接受的基本要求之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