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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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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惩罚性赔偿制度历史久远,真正形成并完善于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分为侵权惩罚性赔偿和违约惩罚性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与罚金罚款、补偿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实务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需参考一系列相关法规,同时法官也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2.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不同,强调的是对被告不法行为的惩罚和威慑,而非单纯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其具有惩罚、遏制、激励、补偿等几大功能。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发扬光大于美国。随着两大法系相互交融,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接受和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正式以明文的形式确立了产品责任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但是范围过窄且力度不够。本文试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得出我国目前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3.
张保红 《法律科学》2015,33(2):132-140
惩罚性赔偿与大陆侵权法补偿性原则和公、私法区分原则相冲突。精神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功能等同论、损害赔偿不足论和私人执法报酬论可以解释惩罚性赔偿制度并非不能与大陆法的理论相契合。我国应当改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为特别赔偿金制度,以在不违反补偿性原则的基础上发挥该制度的威慑功能和协助执法功能。  相似文献   

4.
黄白 《法制与社会》2011,(24):50-51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这部《侵权责任法》,首次将“惩罚性赔偿”这一概念写入我国法律制度中,标志着这一英美法系的制度在我国的引入更进一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一般补偿性赔偿所不具备的功能,各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民法对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态度也由绝对排斥向有限接纳转交。在当前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我国有必要性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5.
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立法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立法中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单纯强调补偿受害人损失,但因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往往难以补偿受害人实际损失、遏制再次侵权的发生。美国知识产权法在补偿性损害赔偿基础上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补偿受害者的同时惩戒侵权者,双向调节遏制侵权。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必要借鉴美国立法,完善赔偿数额制度。  相似文献   

6.
大规模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挑战.大规模侵权不仅造成了众多受害人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危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现有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惩罚、预防侵权行为和填补社会整体利益损害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在大规模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民法本位的基本理论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标,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在建立一般的比例原则基础上,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应该坚持国家与受害人按比例分享惩罚性赔偿的原则.  相似文献   

7.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基本制度已被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广泛适用,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则是以单行法形式对特定事项规定惩罚性赔偿。本文分别探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关系,以论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予以确立。  相似文献   

8.
惩罚性赔偿金是英美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损害填补、惩罚被告的作用,而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奉行单纯的补偿性民事责任制度,排斥对于惩罚性赔偿金合法性的认同。我国最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第49条对其加以规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然而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并未将惩罚性赔偿原则写入总则,而是局限于产品责任之中。因此,完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有其必要性,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介绍以及英美法规定的研习,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经启动,其中新增了关于著作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传统民法认为,侵权损害赔偿只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不具有惩罚性。然而,作品的公共产品属性使得著作权易受侵害,补偿性损害赔偿无法为著作权提供足够的保护。因此,在著作权侵权中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考虑到惩罚性赔偿有可能会不合理地限制作品的传播,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数额上应当做出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我国现行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不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基数标准不合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单一限额不科学,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不合理。应从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等方面完善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惩罚性赔偿条文修改为:"生产不安全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其所受损失三倍以内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11.
作为大陆法系固有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侵辱之诉”,大陆法系各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均是从普通法进行法律移植的产物。源于普通法的惩罚性赔偿一经移植到大陆法系,便与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了制度上的分野,不再具有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功能。试图通过论证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来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构建提供正当化基础和通过发掘精神损害的惩罚性以培育“本土威慑”的观点都不值赞同。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功能均不相同,两者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适用。侵权与违约竞合案件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可通过违约之诉进行救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属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应通过违约之诉予以救济。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已经超出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侵权领域并扩张至合同法领域,建议未来民法典应设置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并将其置于债的总则性部分。  相似文献   

12.
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有其深厚的时代背景,但其在两大法系的发展中却有着基本不同的轨迹.本文通过梳理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讨论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认为在我国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典中,非财产损失的赔偿应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在个别侵权类型中可以有限度地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3.
我国专利法坚持专利侵权赔偿适用补偿性赔偿原则,由于很难精确计算侵权人所得和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所以补偿性赔偿原则不足以遏制专利侵权行为。将补偿性赔偿原则与惩罚性赔偿原则并用,特别是利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对侵权者进行教育、警示和震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专利侵权行为,使维权成本下降,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一步改善,这也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指导思想。如果我国承认惩罚性赔偿原则,须明确在适用条件上仅限于恶意侵权人。  相似文献   

14.
随着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确立相关规则,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侵权为适用条件,情节严重应理解为判断赔偿数额多少的条件。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是倍比关系,《商标法》第63条规定的法定赔偿已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二者不可并用。法官在审判中不可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若原告笼统提出法定赔偿请求,法官也需进行惩罚性的审查。惩罚性理念的引入可望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司法实践带来革新。  相似文献   

15.
我国在专利侵权中一直适用补偿性赔偿原则.而引入社会公共利益的民法理论与以矫正正义作为法哲学基础的现代侵权法为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实施奠定了法理基础.同时,鉴于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范中已出现了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实践,而补偿性赔偿在专利法实现惩罚功能上的局限决定了惩罚性赔偿应用的必要性.在制度构建上,我国法律应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和赔偿权利人等原则性问题,具体规定故意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并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相似文献   

16.
随着社会现状的不断变迁,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发展起来。理论上,惩罚性赔偿是侵权行为人道德可责性的要求,是经济学上"等价交换"应有之义,对受害者的补偿更加完善。功能上,惩罚性赔偿具有促进潜在侵权人预防损失、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激励受害者维权的作用。结合实际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22,(5):91-107
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补强个人信息侵权民事责任的有效手段,有助于调整受害人群体与加害人群体利益失衡、预防人格权益受损、抑制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时受害人“搭便车”。个人信息侵权可区分为以个人信息为侵权对象与以个人信息为侵权手段两种行为态样,这一区分对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成立及内容之发生影响重大。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坚持“故意”要件,自然人侵权时还必须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单纯侵害个人信息未引发现实损害时,虽无须补偿性赔偿,但可直接规定单人单案的最低赔偿数额,以实现惩罚性赔偿的效果。发生现实损害时,要求该损害构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后果”,以与惩罚性赔偿的价值评价相统一。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倍数时,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要素及其严重程度。  相似文献   

18.
《侵权责任法》第47条惩罚性赔偿范围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春生 《法制与社会》2011,(29):59+63-59,63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立法史上具有突破性的地方:确立了一般产品在侵权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在该法第47条得到充分的体现。但该法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范围的规定存在相关概念不明确,适用范围、赔偿主体范围过窄等问题。本文主旨在于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惩罚性赔偿范围提出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19.
张玲  纪璐 《法学杂志》2013,34(2):47-58
美国1793年《专利法》规定了三倍赔偿.之后,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进行修改.惩罚性赔偿标准由宽松逐渐走向严格.美国法院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规则.昆腾困境从产生到破解,增加了故意侵权的认定难度,证明故意侵权的举证责任更多地分配给了专利权人,加强了对律师客户保密特权的保护.我国应借鉴美国经验,在《专利法》中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对故意和重大过失专利侵权,法院可以在补偿性赔偿的三倍以内,根据案件情节自由裁量赔偿额,以发挥民事责任惩罚、遏制专利侵权行为的功能,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20.
惩罚性赔偿的道德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立峰 《山东审判》2003,19(1):45-53
一、问题及其意义 源于英美法的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制度一直是学界争论的命题,且如今尤甚。传统的民事侵权法理论一直强调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原则,即损害赔偿基于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既不能多,也不能少。惩罚性赔偿制度则要求加害人除了补偿受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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