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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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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否规制互联网平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修订之时就不断争论与探讨。互联网平台的相对优势地位主要包括平台内经营者对平台的依赖关系以及因网络效应、锁定效应以及数据获取能力的差异而具有优势。前者的依赖关系是因平台在规则制定和市场进入上拥有相对力量所致;而后者则体现为大型平台相对于中小型竞争者具有显著的优势市场力量。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具有保障个体的交易自由、防止私人主体的经济力量被滥用等效果。在功能定位上,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构成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扩展与有效补充。在行为认定上,需要坚持以“界定相关市场—认定企业的相对优势地位—判定是否存在滥用行为”这一分析路径,结合互联网平台市场的竞争特性,综合考量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2.
陈兵 《法学》2020,(2):103-128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线上线下的市场要素和市场力量不断集聚,超级平台从市场要素发展为要素与市场的联合体。在互联网市场动态竞争的场景下,现行反垄断法规制的目标、逻辑及方法正面临巨大挑战。建议引入多元利益动态平衡机制,更新反垄断法规制理念,关注互联网市场生态竞争系统的健康运行,主张对超级平台施行"强监管、早监管、长监管"的规制模式,探索建立审慎科学的"预防+事中事后+持续"的规制逻辑,革新SSNIP和CLA,结合SSNDQ和SSNIC,强调非价格因素和用户体验在超级平台反垄断法适用时的实际价值和作用。与此同时,激励超级平台自身建立和完善开放型生态竞争系统,积极主动参与由政府主导的反垄断合作规制项目,培育和提升超级平台的自治能力和社会责任。在此过程中,应总体抱持对超级平台包容审慎的规制态度,既要持续激励超级平台的竞争动能与效能,也要防治超级平台走向竞争固化所带来的弊病,最终实现互联网市场上开放型生态竞争系统的稳定运行。作为新兴科技产业与新兴经济业态的典型代表,超级平台还需特别关注竞争规制与产业促进之间的互动,以增进整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3.
吴汉东 《现代法学》2013,35(1):37-43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权利具有本原权利与救济权利之分,但两部法律在功能目标与保护对象方面有相通之处。我国的竞争立法,应采取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规制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的分别模式,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主体范围,注意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民事立法的衔接和协调。在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可考虑增加侵权行为认定的概括式条款,同时着力解决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4.
袁嘉 《法治研究》2016,(5):123-131
德国法把相对优势地位细分为相对交易优势地位和相对市场优势地位两种类型,并且把规制滥用上述两种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制度都放到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中.中国竞争法体系的完善过程中,应当对相对优势地位进行细分,然后再根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和规制体系要求,把滥用相对交易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而将滥用相对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纳入反垄断法体系.  相似文献   

5.
全球大型数字平台通过"复制、收购与扼杀"的策略扼杀并购了大量初创企业,引发了创新赛道垄断的顾虑。初创企业并购通常不会引起显著的市场结构变化,但随着时间推移,平台"切香肠式"的扼杀式并购,在扼杀潜在竞争对手、强化自身市场支配地位的同时,更会扭曲长期创新供给,致使未来市场可竞争性丧失。而并购效率改进收益的消亡、创业者奖励作用的证伪与动态竞争约束工具的全面失灵,进一步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摒弃目前普遍不作为的监管做法,及时识别与规制平台扼杀式并购。对此,有必要引入内部文档调查、并购价格组成分析等并购动机过滤机制,识别出那些出于消除未来竞争威胁或扼杀潜在迭代式创新目的的初创企业并购;同时,通过引入补充性的申报门槛、设定更具针对性的审查补救措施与授权必要的事后调查,将能有效地遏制平台资本的无序扩张,为初创企业创造一个不受主导平台扼杀式并购威胁的现代化营商环境。  相似文献   

6.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WTO规则的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霞 《经济与法》2002,(3):47-47
WTO竞争规则首先要求各成员国应对本国厂商在本国市场的反竞争行为给予有效规制,以保证国内市场开放。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在竞争比较充分的条件下规制以不正当手段进行过火的竞争行为,由于我国没有反垄断法,因此竞争行为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由于这部法律的制定借鉴了发达国家的许多做法,总体上说符合WTO的要求,但还有许多需要比照WTO规则进行修订和补充的地方?  相似文献   

7.
陈耿华 《法学》2023,(1):164-180
长期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存在扩张适用的现象。其直接原因是大量新型市场竞争行为不断涌现,类型化条款难以直接适用下的实用主义选择,根本原因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功能定位及法律属性的误解。一般条款的扩张适用容易导致过度干预市场行为,由此引发的“假阳性错误”很大程度上背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初衷。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观的重构、自由竞争价值的倡导、确保适度干预原则的贯彻及其作为行为规制法的功能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色定位应回到市场机制的辅助工具上,在审慎论证的基础上启动一般条款。一般条款适用的优化需进一步明确其适用条件,借助法律论证分析框架弱化商业道德标准的不确定性,关切经济分析标准并援引实质性替代等方法分析之,对超出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原则上不再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保护。  相似文献   

8.
互联网良性竞争秩序的建立除需相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自律外,更加有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确实施和执行。适用于传统行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适用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领域,只要揭开相关行为的面纱,就能认清某种行为的本质,进而认定其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根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特点,审慎采用诉前禁令并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9.
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涉及多部法律的适用,但不同法设定的违法标准和法律责任存在差异。只有协调好不同法间的适用关系,才能实现法律规制的体系化。可以根据法益损害的性质和类别,来确定法律适用的选择标准,做到法益保护既不遗漏也不重复。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损害私益与公益,具有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二元属性,这两种属性是并存关系,需要侵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保护同一性质、同一类别的法益,两法适用是“互斥”关系:某种行为构成垄断的,就不宜再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看作是反垄断法的“兜底法”,凡损害竞争秩序但又达不到垄断程度的,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法》第35条也间接涉及竞争问题,但其本质上不是竞争法规范,而是用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平台内经营者利益,所以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特别法,与后者可以同时适用。  相似文献   

10.
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多发的不当竞争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要倡导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也应该关注市场竞争中的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的透明度.因而,判定某一竞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时,在遵循判定民事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外,还应该综合考量竞争主体的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的透明度.  相似文献   

11.
对于互联网平台公开数据的保护不宜采取赋权的强保护模式,应当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规制模式。激励理论与公地悲剧理论不能作为互联网平台公开数据赋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赋权保护无法满足数据权利的法定性与透明度的内在要求,强行适用赋权保护会过度妨害数据市场运转、数据技术提升、科学研究以及数据共享。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互联网平台公开数据时,须转变数据保护的思维理念,摒弃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侵害式裁判模式,回归对互联网平台数据竞争行为自身的正当性评判。在一般性条款的适用过程中,司法裁判者应秉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并借用比例原则对互联网平台数据竞争行为的边界进行限定,维持不同数据相关主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2.
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指经营者滥用其经济优势或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公用企业强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压价排挤竞争对手、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串通投标等行为。一、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的制止与查处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目前,在查处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时,大家感到难以把握的是哪些部门和行业属于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  相似文献   

13.
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搭售行为具有促进市场竞争的效应,但该行为也具有反竞争的作用。本文试从经济学和法学角度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搭售行为的规制。  相似文献   

14.
王婧 《法制与经济》2009,(18):93-93,95
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搭售行为具有促进市场竞争的效应,但该行为也具有反竞争的作用。本文试从经济学和法学角度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搭售行为的规制。  相似文献   

15.
随着大数据拓展领域加深,数据带来的市场优势价值凸显出来,企业利用大数据实施垄断行为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在国外,对于大数据领域是否需要反垄断干预的问题仍存在不小的争议.而现实中,企业对大数据的不当利用催生出大数据的反竞争效果,创新需要的呼应与反垄断法规制特点的适配性反映出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制正当性,数据驱动型并购、算法共谋、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危害,体现出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对此,建议从理念与路径两个层面审视,采取包容审慎态度,坚持鼓励创新、适度干预,对传统反垄断法进行保留与创新,在严厉规制与创新激励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16.
随着大数据拓展领域加深,数据带来的市场优势价值凸显出来,企业利用大数据实施垄断行为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在国外,对于大数据领域是否需要反垄断干预的问题仍存在不小的争议.而现实中,企业对大数据的不当利用催生出大数据的反竞争效果,创新需要的呼应与反垄断法规制特点的适配性反映出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制正当性,数据驱动型并购、算法共谋、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危害,体现出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对此,建议从理念与路径两个层面审视,采取包容审慎态度,坚持鼓励创新、适度干预,对传统反垄断法进行保留与创新,在严厉规制与创新激励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17.
随着大数据拓展领域加深,数据带来的市场优势价值凸显出来,企业利用大数据实施垄断行为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在国外,对于大数据领域是否需要反垄断干预的问题仍存在不小的争议.而现实中,企业对大数据的不当利用催生出大数据的反竞争效果,创新需要的呼应与反垄断法规制特点的适配性反映出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制正当性,数据驱动型并购、算法共谋、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危害,体现出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对此,建议从理念与路径两个层面审视,采取包容审慎态度,坚持鼓励创新、适度干预,对传统反垄断法进行保留与创新,在严厉规制与创新激励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18.
多数情况下,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可以通过反垄断法、民法等予以调整,缺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单独规制的必要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条的立法者所针对的假想敌其实并不存在或者远没有预想的严重,其给出的解决方案既很容易被规避,又存在被滥用的高度风险.因此,送审稿第六条需要被彻底放弃或者修改.  相似文献   

19.
张怀印 《人民司法》2023,(16):26-33
近年来企业数据竞争纠纷案件频出,虽然学界和实务界对数据权益保护有赋权模式、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竞争法模式之争,但是司法实践中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主。法院审理数据竞争纠纷通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条款、互联网专条和一般条款来解决,但适用这些条款时存在商业秘密范围有限、互联网专条解释难以及一般条款论证不充分的问题,导致企业数据竞争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引。企业数据具有财产性和企业对其数据的事实控制情况,有法律保护的必要。企业数据的法律定位并非财产权利,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一种财产性利益,我国应当在司法上明确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规则,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规制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条款。  相似文献   

20.
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优势的行为,但随着网络型产业和技术的发展,具有相对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该优势限制竞争的行为也被纳入了反垄断法的视野。滥用相对支配地位的行为在损害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上同样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应当受到竞争法的规制。发达国家和地区成熟的相关竞争立法,为我国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立法理论和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使得我国对这种行为的规制有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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