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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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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台经济的竞争失序主要表现为初级程度的滥用平台内优势地位、中级程度的妨碍平台间互联互通、高级程度的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三种典型样态。包容审慎监管在促进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方面功不可没。以产业主管机构为主导的监管存在重产业规制、轻竞争法治的遗缺,导致我国监管应对平台竞争失序不力的窘境。针对平台经济的监管亟待改革,应当回归竞争法治路径,对包容性监管与审慎性监管予以平衡,促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的良好衔接与兼容。在具体法治对策上,一要协调《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与《反垄断法》规则的衔接关系,精准规制滥用平台内优势地位的行为;二要引入平台竞争秩序监管的“位阶规则”,审慎规制妨碍平台间互联互通的行为;三要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有效规制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  相似文献   

2.
卢超 《中外法学》2024,(1):143-160
包容审慎监管是当前我国面对新经济业态发展提出的规制创新策略,具有极为深远的行政法治意义。面对科技发展与新经济业态的不确定性,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标志着现代行政法治的动态反思与演化趋势。从传统的规制理论角度观察,包容审慎监管的运行背后映射出回应性规制的执法策略、合作规制的运行范式以及规制试验主义的演进逻辑。包容审慎带有实质法治色彩的规制设计理念,有效运行不仅需要较为成熟的行政法治框架予以支撑,更需要现代行政国家的基础设施与行政能力予以辅助。在中国特色“发展型国家”的逻辑支配下,包容审慎监管的地方实践运行,往往较难实现包容与审慎之间的价值平衡,引发了一系列的监管困境与本土难题。包容审慎监管的中国图景也为理解规制与发展之间的二元关系提供了鲜活的制度样本。  相似文献   

3.
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以互联网专车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依托互联网平台的共享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以互联网专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冲击着传统出租车行业,引发诸多规制难题。对于"互联网+"这一新兴业态,规制者不应简单地将之视为传统行业的互联网化,并依据全有全无的规制策略,以类比方式施加传统规则。为鼓励市场创新,规制者应践行《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回应型规制策略,探讨规制的深层理据和价值,减少行政干预。  相似文献   

4.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我国网络市场的日臻成熟,与实体经济并行的网络经济悄然兴起,其中的垄断问题也越加严重。但是,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垄断并不能有效规制,甚至在一些问题的认定和处理上呈现完全空白的状态。本文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从互联网垄断现象的分析入手,通过对我国互联网垄断的竞争现状、立法缺失以及规制建议进行论证,反思我国《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  相似文献   

5.
网络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法在化解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垄断违法风险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反垄断法在维护数字音乐市场有序竞争和高效创新方面却展现出明显优势,奠定了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反垄断法规制的逻辑起点.承认反垄断法规制的正当性并不意味着从根本上否定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反垄断法规制应以谦抑理念为指导,践行约束与促进并举的规制思路,配合以理性的反垄断分析框架、科学的规制工具和柔性的救济机制,以期在市场竞争规律和反垄断法律规则的双向互动中实现数字音乐市场有序竞争、创新繁荣.  相似文献   

6.
自中央在平台经济领域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以来,我国的执法部门与立法部门一直以强化反垄断法的路径予以回应。但欧盟2022年10月12日颁布的《数字市场法》为平台反垄断提供了行业规制的新路径。此刻我国面临着是否要在平台经济领域引入行业规制的重大抉择。反垄断法擅长处理策略性市场失灵,行业规制适宜解决结构性市场失灵。我国平台经济的发展现状表明该领域缺乏稳定的结构性市场失灵,平台多以策略性市场进入障碍来促成垄断。鉴此,近期不宜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立即引入行业规制,但可继续强化反垄断法来实现平台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7.
随着大数据拓展领域加深,数据带来的市场优势价值凸显出来,企业利用大数据实施垄断行为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在国外,对于大数据领域是否需要反垄断干预的问题仍存在不小的争议.而现实中,企业对大数据的不当利用催生出大数据的反竞争效果,创新需要的呼应与反垄断法规制特点的适配性反映出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制正当性,数据驱动型并购、算法共谋、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危害,体现出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对此,建议从理念与路径两个层面审视,采取包容审慎态度,坚持鼓励创新、适度干预,对传统反垄断法进行保留与创新,在严厉规制与创新激励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8.
随着大数据拓展领域加深,数据带来的市场优势价值凸显出来,企业利用大数据实施垄断行为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在国外,对于大数据领域是否需要反垄断干预的问题仍存在不小的争议.而现实中,企业对大数据的不当利用催生出大数据的反竞争效果,创新需要的呼应与反垄断法规制特点的适配性反映出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制正当性,数据驱动型并购、算法共谋、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危害,体现出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对此,建议从理念与路径两个层面审视,采取包容审慎态度,坚持鼓励创新、适度干预,对传统反垄断法进行保留与创新,在严厉规制与创新激励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9.
随着大数据拓展领域加深,数据带来的市场优势价值凸显出来,企业利用大数据实施垄断行为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在国外,对于大数据领域是否需要反垄断干预的问题仍存在不小的争议.而现实中,企业对大数据的不当利用催生出大数据的反竞争效果,创新需要的呼应与反垄断法规制特点的适配性反映出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制正当性,数据驱动型并购、算法共谋、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危害,体现出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对此,建议从理念与路径两个层面审视,采取包容审慎态度,坚持鼓励创新、适度干预,对传统反垄断法进行保留与创新,在严厉规制与创新激励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10.
在反垄断理论中,市场力量或垄断力量是损害消费者福利的反竞争的经济力量。我国反垄断法中以“市场支配地位”的表述涵盖了这两种经济力量。反竞争力量可以通过这两种方法之一来行使,即提高自己的价格或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市场力量或垄断力量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降低了消费者福利。数字平台经济不同于传统市场,具有双面市场、动态竞争和创新驱动的特征,对传统反垄断认定规则带来了挑战,有必要将反垄断分析集中在实现反竞争力量的方法上。反垄断规则对这两种反竞争力量整合的判断标准是不完整的,未能应对平台经济所带来的创新驱动和实施的自我优待。解决这一困境的路径需要超越传统反垄断对市场力量或垄断力量的分析方法,以更细致入微和多元化的替代分析方法识别垄断违规的行为,以新思路开启对平台经济下市场力量、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提高传统反垄断法在互联网时代的适应性和适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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