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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冤案是如何发现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真正意义上的冤案是终审判决有罪,但实际上被定罪人未实施被认定的罪行的案件。以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为代表的43个冤案进入再审程序的过程表明,我国刑事冤案的发现都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其根本原因在于现行冤案申诉筛选机制没有很好地起到筛选冤案的作用。因此,应该在对国外三种申诉筛选模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设立独立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来统一受理、审查和筛选冤案申诉。  相似文献   

2.
本文针对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受理审查工作中刑事申诉主体、申诉期限、申诉理由、审级和次数以及是否受理、是否立案复查和未立案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从明确规定刑事申诉权主体次序等五个方面提出建议,以期通过建议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相似文献   

3.
马志华 《法制与社会》2011,(26):148-148,150
检察机关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是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裁量刑罚等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维护正确的生效裁判和决定,纠正错误的裁判和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办案中,对已经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的有两种处理结果,一种是立案复查,查清案情后,或提出纠正意见,或驳回申诉,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决定)书》,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诉人后终结案件审理;另一种是不予立案,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诉人后结案。  相似文献   

4.
按照规定,基层检察院管辖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案件及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负责受理并审查当事人不服本级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案件。但是,司法实践中,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常将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给下级检察院办理。笔者认为上级检察院不宜随意将应该由自己审查的申诉案件,交由下级院办理,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5.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遵循全面监督、有限监督、依当事人申诉以及事后监督等四项原则;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错误的裁定、决定、违法强制执行行为以及徇私枉法行为;监督方式包括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刑事调查;相关的工作机制包括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和保障机制等.  相似文献   

6.
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既不同于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也不同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民事案件的审核。在具体案件的审查运作过程中,尽管个案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审查方法、策略、程序的差异或独特之处,但经过对实践中诸多案件审查经验的总结及归纳概括,仍可推演出带有共性的、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基本审查方法和原则。本文试对此作一阐述。一、书面审查与调查相结合,以调查为主书面审查与调查作为审查民事申诉案件的一般方法,是案件审查的基本形式。在这两种审查形式的…  相似文献   

7.
构建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宝林 《河北法学》2004,22(9):97-100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包括申诉复查案件的立案受理 (即立卷 )、审查、通知驳回或裁定再审三个主要环节 ,它与再审程序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意义上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近年来 ,随着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以及再审案件立审分立制度的推行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三个主要环节上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为此 ,应当反思和完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基本原则 ,并从申诉复查案件立案受理条件、审查组织形式、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再审立案标准、再审立案审批程序、诉讼文书样式等方面来考虑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构建。  相似文献   

8.
一、建议全国人大及早修改和完善《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增加和修改以下几方面内容: 1、增加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2、增加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当事人申诉的期限。包括决定受理期限,决定立案审查期限,决定提出抗诉的期限。 3、增加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申诉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调(借)阅卷宗,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调(借)阅。  相似文献   

9.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需要遵循全面监督、有限监督、依当事人申诉以及事后监督等四项原则。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错误的裁定、决定、违法的强制执行行为、以及徇私枉法的行为。监督方式包括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刑事调查。相关的工作机制包括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和保障机制等。  相似文献   

10.
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新形势以及新时期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江西省高安市检察院与司法局联手合作,在全省率先推出民行检察申诉代转站工作机制,即为律师事务所、乡镇司法所接受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的委托.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认为存在错误或者诉讼中有其他违法情形的,代替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近亲属的申诉,然后转交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予以审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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