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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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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我国刑事判决已决事实对民事诉讼的效力问题,学界多植入域外已有判决效力制度规范或者理论予以研究,难免出现无法自洽之处。在我国制定法传统框架下,考察生效判决已决事实效力规则的渊源,以现行法规范解释为基础,兼顾刑、民两大诉讼形式相同而实质各异的事实认定思维路径,将刑事判决已决事实效力规则纳入证据规则范畴,明确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并设计其具体规则,从而在保障民事审判权独立性的同时,有效发挥刑事判决已决事实对民事诉讼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判决的事实认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预决力呈现明显的扩张趋势.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有理论研究之不足、立法滞后,也有司法人员基于各种现实原因的妥协.司法实践中,已有部分司法机关对刑事判决预决力的边界进行积极的探索,为规则的细化与完善奠定了基础.欲完善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预决力规则,必须将刑事判决的预决力置于判决效力理论的框架下,充分保障民事审判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对刑事判决的预决力从主体、客体、时间维度三个方面进行界定.同时,应当对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进行更细致的分类,并充分保障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对于刑事判决涉及的事实的调查核实权.  相似文献   

3.
论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翁晓斌 《中国法学》2006,(4):180-189
大陆法系的主流观点和通行制度不承认判决理由具有既判力,说明已决事实不具有预决效力。我国民诉法未明确已决事实是否具有预决效力,不同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虽有规定但存在冲突,且都与民诉法基本原则相悖。当前司法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坚持现行民诉法奉行的“实事求是”原则,实行“再审前置”,即在后诉当事人提出足以推翻前诉已决事实的证据情况下,中止后诉审理,待通过再审纠正前诉已决事实后,恢复后诉审理。未来修改后的我国民诉法则应当否定已决事实具有预决效力。  相似文献   

4.
我国司法解释肯定刑事判决具有预决效力。但是,如果有证据可以否定前一判决认定的事实,法官应当区分需要否定的是属于前一判决主文认定的事实还是理由部分认定的事实,以及前一审判与后一审判是否在同一法院进行。从而决定是中止审判对前一判决启动再审程序,还是直接在后一判决中直接采信不一致的事实。  相似文献   

5.
司法信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是否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编辑同志:我院审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一审判决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而提起上诉。对本案刑事判决部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判决前到期是否生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刑事诉讼部分到期亦不能生效,理由是本案尚在二审过程中,虽然当事人未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但由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合并审理的,民事部分未生效,刑事部分亦不能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刑事部分到期即生效,理由是本案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诉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期限虽然在起诉时间上赋予公民以广泛的诉讼权利,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比较笼统,简而不明。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很难掌握。如当法庭辩论结束后,判决宣告前,以及在二审审判期间,是否允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按照现行法律条文来理解,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允许这样做,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带来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二审法院就不得不因这一点而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这样就会与刑诉法关于只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才可以发回重审的规定相矛盾。否则,由二审法院直接审理就会形成其刑事判决部分是终审判决,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是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所独有之疑罪从无原则,来源于西方无罪推定原则,但也有区别。对于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后,受害人及第三人能否以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引用刑事判决进行抗辩,需从不同法系相关概念发展的历史沿革、我国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所采不同证明标准以及刑事判决既判力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等方面进行比较和讨论。这些问题将直接导致疑罪从无对相关民事责任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特点之一就是其具有法定撤销之诉判决理由,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销诉讼之五种撤销理由对判决的效力具有不同的影响,其中超越职权理由的效力最强。法定判决理由具有类型法定、标准不一致性和影响判决效力的不均衡之特性;基于法定判决理由的特性应该赋予其与判决主文同样的既判力,并且在判决书中明确法定判决理由固定的内容和形式。这样有利于更全面实现行政诉讼保障当事人利益和彻底解决行政纠纷目的。  相似文献   

9.
范磊  武旋 《人民司法》2021,(7):8-12
刑事判决主文责令退赔时,意味着法院对合同不再继续履行予以表态。刑事判决主文中的责令退赔将对后续的民事案件产生既判力,消灭被害人在后续的民事诉讼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导致被害人二次受害。因此,对于被害人存在合同履行利益的案件,应允许被害人在民事诉讼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在刑事诉讼中接受退赔进行选择。如果被害人不选择在刑事诉讼中接受退赔而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时,刑事判决不应在判决主文中责令被告人退赔。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审案件,已过法定时限,被告人不上诉,公诉机关不抗诉,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影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执行?如原判对被告人量刑偏轻,上级法院可否把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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