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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试论犯罪行为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周欣当前,在债务纠纷当中,由于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讨债引发的案件,如何区分犯罪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的界限,存在不同意见,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只要行为人采用了盗窃、诈骗、抢劫等手段,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主观目的如何,一律按犯罪定性...  相似文献   

2.
为严厉打击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我国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多层次规定,已形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式体系。但从制度的实际落地情况可知,惩罚性赔偿所特有的惩罚与威慑功能并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通过分析现有案例发现,赔偿基数无法确定、法定赔偿替代惩罚性赔偿是影响制度实施的桎梏。对此,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需要区分定性与定量两大阶段,在定性阶段判断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定量阶段确定最终赔偿数额。赔偿基数是定量阶段的关键因素,因无法确定基数而拒绝适用惩罚性赔偿,混淆了定性与定量的逻辑顺序。其次,需要区分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关系,去除法定赔偿的惩罚性因素,增加法官确定赔偿基数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令惩罚性赔偿制度脱离“被架空”的局面。  相似文献   

3.
"零容忍"的警务政策,在打击严重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带来关于严重违法行为与轻微犯罪行为之间如何界分的难题。我国现有的三级规范体系,对具备相同特征的违法及犯罪行为根据犯罪概念中的"定量"因素而界分,而"量"本身在立法及司法上的不确定性,给界分造成障碍。文章在借鉴域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建立轻罪制度的建议,以解决目前定罪加定量模式的缺陷。  相似文献   

4.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在卫生监督中发现相对人有违法行为,首先面临的是法律部门的适用问题。如何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即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方式。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罚;对于犯罪行为,应依法移送司法部门。  相似文献   

5.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其性质的程度.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在社会危害性的量上发生变化的结果。”因此.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必须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根据.而科学的犯罪数额标准当然应准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而言.达到数额标准的不法行为也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可罚性。因此,犯罪数额标准对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周航 《法制与社会》2010,(20):82-82
当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出现了诸多"飞车抢夺"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乃至生命权利。对于飞车抢夺行为的定性,实务界和理论界看法不一。飞车抢夺行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行为,在不同的情形下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同,对其定性应该区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7.
"犯罪所得投资收益"是行为人将经由犯罪取得的赃款赃物通过置业、理财或者创业等投资手段获取的经济利益,在本质上是一种资产增值。理论上,"犯罪所得投资收益"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存在"违法所得说"与"合法财产说"的学说争议,二者虽各有道理,但却均属"片面的深刻"。事实上,"犯罪所得投资收益"是"非法与合法"耦合的结果,对其法律评价存在复杂的影响因素,需要全面分析并综合把控。司法机关在"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追缴的问题上,应综合考量以下三个因素:其一,"投资收益"的获取途径,对于纯粹资本主导的"资本投机"收益与"资本+生产要素"共同主导的"组合投资"收益应予以实质区分;其二,行为人先前获利的犯罪行为是否可以评价为"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及其属性的判断以及行为方式是否违背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伦理禁忌;其三,坚持利益衡量原则,综合考量"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追缴与民营企业稳定发展的关系,坚持惩罚犯罪与人权(产权)保障以及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有机平衡。  相似文献   

8.
《现代法学》2021,(1):144-155
构建类型化的比例原则审查基准体系,是实现司法能动主义下司法监督功能的现实需要,是克服比例原则的抽象性缺陷以增加司法理性的必然要求。对于行为目的与手段的正当性进行区分强度的司法审查,已成为发展趋势之一。比例原则在我国得到了日益广泛地适用,但大量案件似乎都只是宽松审查。应根据比例原则的规范内涵与逻辑结构,综合考量受侵害权利的属性与种类、侵害的方式与程度、公共利益的属性与种类、事务的专业性程度等因素,构建比例原则的宽松审查、中度审查和严格审查三种审查基准类型。比例原则审查基准的类型化不应成为终极追求目标,法官在个案中的合比例性裁量需要限缩,但不应受到过度挤压。  相似文献   

9.
正"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其性质的程度,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在社会危害性的量上发生变化的结果。"[1]因此,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必须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根据,而科学的犯罪数额标准当然应准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而言,达到数额标准的不法行为也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可罚性。因此,犯罪数额标准对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意义。"[2]  相似文献   

10.
刑事被害人(以下简称“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人。他们往往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当然,在实践中,被害人的亲属、朋友或是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但是这种侵害不属于直接侵害,因此这些人不在本文所讨论的“被害人”之列。  相似文献   

11.
犯罪行为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最高,所以人类最早产生的法律制度就是以对犯罪行为的控制与惩罚作为主要目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的更新、生活的地域性特征变化等,犯罪行为的种类增多、危害性程度加深,于是如何预防犯罪成为最为重要的法律任务和社会任务,而犯罪空间防控是有效与便于执行的应对策略,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也就成为了法学家与法律家的重要担当。  相似文献   

12.
一、社会危害性决定了惩治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的必然性犯罪是危害性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当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程度,其性质就发生变化,由一般违法行为变成犯罪行为。犯罪的这种特征决定了犯罪圈的范围以及刑罚的强度。社会危害性越严重的行为,越应该纳入犯罪圈并处以重刑,这是一种社会常识,也是一种最基本的刑罚理念,也就是所谓的“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看待黑社会犯罪,也不应该脱离这种原则。  相似文献   

13.
本文运用犯罪学的基础理论,全面分析了新型毒品的犯罪行为模式、犯罪学定性和犯罪行为发展趋势,区分了其与传统毒品犯罪的异同,揭示了其对禁毒工作形成的新挑战。  相似文献   

14.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竞合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一些违法行为的规定与《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行为相竞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法条竞合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如何应对是十分值得探究的。  相似文献   

15.
为了使制售假药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罚能够准确适用,实现司法公正,应当反思制售假药行为相关处罚的立法规范。假药罪变为行为犯,意味着只要有行为就要入罪。制售假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天壤之别,即便其行为全部入罪,也不应该一律适用刑罚,而应当区分情节分别适用行政处罚与刑罚。假药罪变为行为犯后,其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完全重合,一般违法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空间,与犯罪行为的立法界限消失,所对应的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不清。立法没有区分制售假药之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自有其根据,通过定量研究在司法中寻求界分或许更为妥当。依循《刑法》第37条之规定,设定制售假药之"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符合该标准的独立适用行政处罚;反之,并合适用刑罚与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6.
犯罪对象这一概念,在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是没有的。资产阶级刑法理论把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看成是一回事,认为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物和所谓的法益,都是犯罪的客体。这种刑法理论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混为一谈,以掩盖其刑法所保护的真正客体——资产阶级的统治关系,其反科学性是显而易见的。只有科学性与阶级性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刑法理论,才能科学地区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从而正确地揭示出犯罪的阶级实质,即任何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正是马克思的这句著名论断明确地将林木的“所有权”和“林木”本身区别看待,成为我们区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科学的理论依据。应当承认,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犯罪对象专门研究还很薄弱,基本上仍仃留在五十年代初期苏联对犯罪对象研究的水平上,这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整个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深入。本文拟就犯罪对象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7.
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学界是一个目前尚少人问津的课题。如何界定与衡量看守所的违法行为,对于一方面能更好地规范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的裁量行为,促进其执法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对相关检察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文章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围绕看守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衡量展开论述。第一部分简述行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裁量的相关问题,明确本文所采取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概念以及看守所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范畴。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社会危害性的考量因素,包括应当、可以考量的因素以及应当予以排除的因素。第三部分简要介绍司法机关以外部控制和监督的方式对社会危害性裁量行为进行审查的机制。第四部分对全文作出收束和总结。  相似文献   

18.
虚拟货币是只有电子生成和存储形式的价值的数字化表示。侵犯虚拟货币的刑法定性之所以出现争议,在于多种秩序观主导了法律解释的过程。实用主义的司法秩序观灵活考虑了立法现状、司法难题、域外法律比较以及对计算机犯罪规范的依赖四个因素,但其内部考量不能维持否定虚拟货币财产性的结论,其外部还面临着三段论司法秩序观的挑战。法秩序统一观追求社会政策适应性和价值观统一性,但在具体运用中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数字经济政策容易错误理解。应当在数字经济这一具体的法秩序场域中理解虚拟货币承载的数字金融秩序、财产秩序和计算机网络秩序。对于侵犯虚拟货币行为的具体定性,应当充分考虑数字经济秩序下虚拟货币相关平台和相关个体受到的利益侵犯及其侵害方式。  相似文献   

19.
检察机关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时,坚持分类分层处理的思路,对于适应案件形势发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具有重要的意义。应按照先分类后分层的方法,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不同环节、类型的犯罪行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精准适用罪名;对于同一层级的行为人,综合考量地位作用,准确认定刑事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分类分层处理是一项系统性工作,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沟通联系,并合理分案处理,共同推动落实。  相似文献   

20.
根据不得损害他人的自然法原则,将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原则上认定为违法行为,这种违法性判断标准过于宽松;根据法律未禁止即为许可的自由观念,将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原则上认定为合法行为,这种违法性判断标准又过于严格。法律应当区分权利与权利以外的利益,对于侵害权利的行为,尤其是侵害绝对权的行为,损害即违法;而对于侵害权利以外的利益的行为,法律未禁止即为许可。二元的违法性判断标准能够平衡保障权益和保护自由这两大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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