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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舆论中的“论文博士”和清华听称的“论文博士”不同。前者通常被认为是博士教育的变异——不上课、提交一篇质量不高的论文,就混到一张博士学位文凭;后者则是一种博士培养方式,这种方式在国外并不鲜见,博士学位申请者并不需要通过入学考试、像全日制学生一样上课,只需要提交博士论文,通过严格的博士论文答张可获得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在国外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2.
汤拥华 《检察风云》2012,(14):16-17
【一家之言】中国历来有“学而优则仕”的传统,现在的流行趋势则是‘牡而优则学”,官员读博已成常态。前段时间,清华大学“论文博士”事件引发网民热议。议论的焦点,一是官员如此轻松地拿到博士学位是否应该?二是何谓“论文博士”?不需要上课,仅仅完成论文答辩就可以拿到博士学位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3.
高校里的招生与上课规则,外人永远读不懂。明明每年都有硕士博士的统招考试.可还是有人能够获得竞试机会;明明大学是上课的地方可有些学生却可以堂而皇之地拒绝上课,并且还能得到校方的“保护”。如今“论文博士”这个新概念打开了高校乱象的潘多拉盒于;透过“论文博士”,我们找到了许多难以理解又“顺理成章”的怪事的答案。  相似文献   

4.
尹鸿伟 《政府法制》2009,(24):30-31
目前,报考博士学位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二是获得学士学位后6年或6年以上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历的人员,培养方式则分为“脱产”和“在职”。现在,“博士书记”、“学者官员”的称号随处可见,在职官员追求高学历、高学位利弊的口水之战此起彼伏,一些党政部门和高校也每每成为舆论焦点。  相似文献   

5.
吴之如 《政府法制》2012,(16):48-48
《中国青年报》报道,目前有不少官员只要递交论文就可以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被称为论文博士。种种质疑,让“论文博士”这一博士研究生培养方式陷入了舆论的漩涡,互联网上许多声音将此事与“滥发文凭”、“大学行政化”、“利益合谋”联系在一起。如何防止论文博士成为学历腐败的通道,成为有关部门的一道新课题。  相似文献   

6.
对于医生或医学院毕业生来说,参评、晋升业务职称或评定硕士、博士学位,有一条非常重要的考评标准,即是否在国内有影响的医学期刊上发表过论文以及发表的篇数. 王音曾是一名前途无限的上海医学界某核心期刊责任编辑兼负责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她掌握着医生晋升的“生杀大权”.利用手中这一权力,王音陷入“潜规则”泥潭,在4年间陆续收受好处费12万余元,最终将自己送上了法庭.  相似文献   

7.
刘亚  刘妍  赵婉茜 《方圆》2020,(1):30-33
特效药、抗癌药、保健品……在京津冀地区无线电广播的大量调频频道里,很多居民经常能密集地听到各类推销医药产品或服务性质的广告节目,许多“名医”“患者”在节目里现身说法,大肆宣扬药物有“药到病除”的奇效。因为被广告内容吸引,不少居民通过拨打广告热线购买了药品保健品,但拿到后发现药效与广告宣称的大相径庭,并不尽如人意。  相似文献   

8.
2005年6月20日,我硕士研究生毕业了。身穿硕士袍在学校留影时,我感慨万千。从读小学到硕士毕业,我在校园里呆了整整19个年头,这是人生四分之一的时光。不知道我这个产品是否合格?离别时,同学们十分伤感,互握着手祝福彼此能找到好的工作。我们有32个同学,只有15个找到了工作,而工作单位无一例外全都是高校。我们虽然是法学硕士,却敲不开公检法司的大门。就在怨恨学校不是名牌之时,同学宋哥顺利地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攻读证据法博士学位的消息传来,这让我们全班人兴奋了一个月,有人笑称:“以后《今日说法》上可以看到宋博士了!”宋哥的成功的确给…  相似文献   

9.
本所系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于2001年被评为“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3年成为唯一获首届“金芙蓉杯”特别贡献奖的律师事务所,2005年6月被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本所北京所,成都所及香港办事处三地现有合伙人19人,执业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工作人员近200人,全部执业律师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40余名律师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及海外留学经历。本所及多名律师拥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从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外经贸企…  相似文献   

10.
嘉平 《政府法制》2006,(14):8-9
近段时间,原本有所收敛的医疗广告又呈抬头之势,尤其是“无痛人流”的广告在报刊、电视、公共汽车、电车上频频出现,铺天盖地地向人们袭来,在给人们带来视觉污染的同时,也给人们的观念上造成了强烈的冲击。据悉,那些在医院里等待“无痛人流”的少女或谈笑风生,或嬉笑逗趣,看上去心情轻松,全然没有担心、忧虑的表情“。梦幻人流”“、绿色人流”“、安宫人流”的提法让很多前来做人流手术的女性误以为人工流产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因此纷纷选择这一方式,而与此同时,一项由中国人口学会生殖健康专业委员会进行的调查显示,因“无痛人流”操作不…  相似文献   

11.
德国前国防部长古滕贝格因博士论文涉嫌抄袭,失去了博士学位,甚至丢掉了乌纱帽.近年来,中国逐渐兴起官员博士热.然而,发端于中国民间的学术打假,却似乎呈现出打假之“刑”难以“上大夫”.对此的解释很可能是针对官员的学位论文适用“特别规范”,从而使得官员容易游离于必要的学术诚信监督之外.中西对比,并不希冀能够提出所谓对策,而意在借此“打假门”,重新认识对学术造假“零容忍”之于培育和珍惜学术辉煌的重要.同时,也应当警惕对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的误读.  相似文献   

12.
陆驰 《中国审判》2011,(2):66-67
从基层法院的书记员做起,一步一个脚印,成为法院院长;利用业余时间,刻苦学习,先后取得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成为江苏南通法院系统第一个取得法学博士学位的法官。在法院党组成员眼中,他是一个工作踏实、勇于改革、开拓创新的“班长”;在法院年轻干警眼中,他是一位睿智、慈祥、风趣的长者;在老百姓眼中,他是一名心怀群众、为民解忧、造福百姓的“暧心人。  相似文献   

13.
比较广告与商标侵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钱良 《研究生法学》2005,20(1):54-63
以西班牙为典型,《西班牙广告法》规定:“比较广告属不实广告,这种广告以没有产品、服务的根本特征、相似特点及客观上可展示的特征为依据。”因此不承认比较广告的合法性。法国原则上禁止比较广告,其法律明文规定:“任何人无权在广告中明确指出竞争者产品的缺陷或不足,即使所指是真实的。”  相似文献   

14.
《法律与生活》2011,(6):12-14
税权,对任何国家的公民来说,都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利。从洛杉矶到北京纳税人,是一个在大型体育赛事举办时我们经常能看到的"身影"。这个"身影"有时很庞大,1984年在美国洛杉矶举办的  相似文献   

15.
论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所称的广告,仅限于商业性广告,是指为了商业目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对商品所进行的公开宣传。 所谓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是指制作、代理、设计、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的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虚假广告罪”或“广告诈欺罪”,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追究虚假广告行为的刑事责任。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受立法权所限,不可能规定新的罪名,但它明确肯定了虚假广告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我认为,虚假广告行为大体上可能构成以下两种犯罪:  相似文献   

16.
"法商"之伤     
前几天在报纸上猛然看到“法商”两个字,未反应过来,下意识地将此处的“商”理解成了民商法中的“商”。在看了后面的解释和说明,才明白此时的“商”等同于“智商”的“商”。一个全新、还时髦的名词!接着就感觉新名词还是很容易创  相似文献   

17.
曾金胜 《政府法制》2008,(18):38-39
77.4%的受调查者认为,“说真话很容易受到打击报复”,阻碍人们说真话 74.2%的受调查者认为,应“从法制、机制设计上保证讲真话的权利” 65.8%的受调查者认为,应“改变唯上的干部考核机制” 75.1%的受调查者认为,调查研究打破常规或“微服私访”是领导干部真正能听到真话的有效渠道和手段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移动通讯的广泛运用,开启了成本低、速度快、覆盖广的信息时代,但随之,也打开了垃圾广告的潘多拉魔盒. 从房产汽车、保险理财、电信业务之类的推销,到培训速成、移民中介、避税追债之类的蛊惑,从高利贷、假发票、办假证之类的兜售,到“玫瑰水疗”、“柔美女子”、“男爵养生”之类的色诱,再到“中奖通知”、“汇款救急”、“老友借钱”之类的陷阱,如苍蝇一般无孔不入的垃圾广告,或日间轰炸,或半夜鸡叫,无休无止地袭击着手机和邮箱,打碎了人们平静生活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他没有硕士博士学位。也没有留洋深造的资历。他从鲁班身后走来——17岁起浸润于“不规不圆,不矩不方”的建筑木工手艺整整10年,深切感悟十个大字“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的哲理,既是木工的哲理,也是人生的哲理。他将生命中的二十八度春秋“泡”在建筑行业,洒下多少汗水,熟悉多少业务,播种多少感悟,收获多少荣誉。无疑。这是他成就上海乃至全国建筑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大律师的最厚实的基石。  相似文献   

20.
论虚假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虚假广告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虚假广告不仅包括商业性的,还包括非商业性的,如公益广告、科普广告、征婚广告等等。狭义的虚假广告则仅指商业性的。本文采狭义一说。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推荐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广告中采用欺诈性的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高期望值从而做出错误判断的广告。生活中各种虚假广告层出不穷,因虚假广告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有关虚假广告的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拟从虚假广告侵权归责原则的“二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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