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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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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格言简析 法律在惩罚前应予警告的格言,意味着定罪量刑应以行为时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为限.概言之,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法律考虑未来而不考虑过去的格言,意味着法律对未来有效,对过去无效.我们可以将这些内容概括为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内容之一,故刑法的溯及力与罪刑法定原则密切联系.  相似文献   

2.
一.罪刑法定的实际代价 “罪刑法定”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来自西方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我国1997年刑法第3条将罪刑法定表述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表述显示出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一种限制机能,要求法官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来认定犯罪,惩罚犯罪。从某种意义来说,罪刑法定原则在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个人自由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从而防止司法权滥用,以实现尊重人权和限制司法权这一罪刑法定的根本宗旨。但罪刑法定倡导的是一种形式合理性,那么,为了实现这一形式合理性就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因为刑法作为成文法不可能囊括社会各种犯罪形态,社会还存在着大量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如何在罪与非罪,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3.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③概而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罪刑法定”之“罪”的含义 依据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我们认为,“罪刑法定”之“罪”,是指法律事先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且,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进来看,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应指法律事先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较为明确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相似文献   

4.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原理,犯罪的主观罪过是成立犯罪的必不可缺少的要件。行为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即无罪过,则只能属于意外事件,不能认定为犯罪。同样在西方国家的刑法理论中也有相同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对此有这样一个刑法格言,“无犯意则无犯罪”,原文用拉丁文表述为“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rea”,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表述为,“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  相似文献   

5.
刑法目的论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的是刑法的创造者;<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也是关于刑法目的的规定.刑法目的具有刑事政策(指导刑事立法)的机能;刑法目的与刑法机能具有一致性,作为刑法目的的法益保护,包括对行为人自由的保障.各种解释方法都包括了目的论解释,目的论解释具有最终决定意义.刑事立法要以实现条文目的为核心表述构成要件;对违法性的实质理解,来源于对刑法目的的理解.将有责性作为犯罪成立条件,是刑法目的的基本要求.目的法学为目的刑论奠定了基础,刑法目的决定了刑罚目的,刑罚的属性制约了刑法目的的内容;对具体犯罪的认定必须以具体法条的目的为指导.  相似文献   

6.
司法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学鼻祖贝卡利亚在234年前就曾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由此开创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先河,直接体现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然而,法律应社会需要而产生,法律不可能尽善尽美,“任何一个时代、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有资格做到使法典都具有优良的品质,它总会有一定的缺陷”,因此,罪刑法定的适用离不开对刑法的解释,尤其是司法解释的辅助。1.刑法立法的概括性决定了司法解释的必要性。刑法总是通过法律语言、法律概念来表达的,只能以抽象标准的形式出现。而法律语言本身应存在局限性,无法避免字面含义与实质含义…  相似文献   

7.
修改后刑法即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刑法,现在我谈几个应当注意的问题。(一)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刑法确立的几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根据这一原则,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适用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严格依法确定。凡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不能再比照、参照有关条文定罪处罚;凡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必须依照刑法对该犯罪所规定的具体刑罚作出正确裁判。任何脱离刑法条文规定,任何不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适用刑罚的裁判,都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  相似文献   

8.
我国修订后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与被世人视作罪刑法定原则经典表述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罪刑法定原则以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和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为价值基础和基本目标,体现了民主的  相似文献   

9.
修订后的刑法有一个引人注目的修改,就是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个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判刑.”具体体现在刑法中,主要就是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取消类推.严格刑罚的适用和执行制度、采用相对确定法定刑,分则对具体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作以明确的规定等.  相似文献   

10.
修订后的刑法即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刑法,现在我谈几个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刑法确立的几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根据这一原则,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适用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严格依法确定。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再比照、参照有关条文定罪处罚;凡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必须依照法律对该犯罪所规定的具体刑罚作出正确裁判。任何脱离法律条文规定、不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定罪处刑的裁判,都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  相似文献   

11.
从刑法史的角度看,刑法规定存在着一个从个别立法到一般立法的演变过程。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分立是人类经验积累的结果,是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提高的结果。刑法总则固然重要,但离开了刑法分则,对不法行为定罪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刑法分则规范是犯罪分类的表述方式,刑法分则体系不仅是技术性问题,背后包含了一定的刑法价值理念。我国刑法分则除了对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以外,还包括一些刑法适用的引导性规定。  相似文献   

12.
刑事司法公正源于良好的刑事法律、精湛的刑法解释水平、健全的司法机制、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和忠诚的法治信仰。如果司法人员缺乏刑法解释水平和技巧,刑事司法公正难以想象。将刑法的谦抑性、罪刑法定、严格解释等理念性范畴指引刑法解释,效果“大而无用”;刑法解释不能以有利于被告为原则,否则有可能违背刑法目的;明文规定不等于明确规定,不得以“法无明确规定”为由否定明文规定的行为为犯罪;行为特征与构成要件是有联系但不完全相同的范畴,以“通常特征”取代构成要件,会造成刑罚处罚范围的不当缩小;非构成要件及其要素的行为动机或诱因条件、环境等因素,不得作为评价行为性质的依据。  相似文献   

13.
论刑法的目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认为惩罚犯罪是刑法的目的,可是,如果为了惩罚犯罪,我们根本不需要刑法,而且没有刑法,惩罚犯罪会更有效。犯罪需要用刑罚惩罚,惩罚犯罪是刑罚的当然目的。惩罚犯罪虽然需要依据以刑法为核心的刑事法律,但刑法的目的与刑罚的目的却截然不同,作为法的一部分,刑法的目的应当是遏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我国的刑事立法及理论均认为惩罚犯罪是刑法的目的,实际上混淆了刑罚的目的与刑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14.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这一原则在新刑法中的体现:明文规定于显要位置;彻底废除类推制度;科学规定刑法不溯及既往;严格限制人民法院使用酌情减轻处罚裁量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犯罪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种类、量刑原则和刑期、刑度等。  相似文献   

15.
黄伟明 《法治研究》2013,74(2):32-41
刑法体系的构建应当有逻辑本位。刑法的历史是刑罚的历史,刑法的产生基于刑罚权.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本质区别就是刑罚。所以,刑法的本位应当是刑罚。在刑法的体系构建中抛弃刑罚要素会导致刑法边界的模糊和混乱。刑法体系的构建应当以刑罚观为价值指引,以刑罚概念为逻辑起点,用刑罚来约束和解释犯罪内涵,反对有罪无刑。刑法的扩张必须基于刑罚的必要扩张。只有坚持刑罚本位,才能塑造刑法的独特品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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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第十五条关于过失犯罪概念的表述与原刑法第十二条的丰怵守全相同_技含味着才注者认为试样表怵县科学的。但笔者以为,刑法关于过失犯罪概念的表述与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以及我国刑法理论是相冲突的。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根据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我国刑法理论,无论是怎样的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即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处罚性,缺一不可。否则犯罪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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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严重危害行为发生以后,对其能否定罪处刑,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刑法对此行为有无明确的罪刑规定。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那么,判断一个危害行为在刑法中有无明文规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这是一个不言自明但却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在以往的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我们通常运用这样一个判断标准,即某种行为在刑法中有无明文规定,就看该种行为在刑法中有无直观对应的罪状表述或者罪名规定。例如,对于故意杀人行为,因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罪状及其法定刑,故不曾有人异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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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刑法确认的基本原则.它的含义是:什么行为是犯罪,处以什么刑罚,都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据有关文献记载,罪刑法定思想早在古罗马就已萌芽.一般认为,罪刑法定思想的早期法律渊源始于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英国《大宪章》.后来美国联邦宪法中也有所规定.但是罪刑法定最终成为一项法律原则,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先驱者积极倡导的结果,其目的是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保障个人自由.198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二款,对此也作了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至此,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承认.学者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定罪判刑只能依法律规定,不得适用习惯法;(2)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3)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适用不定期刑;(4)刑法的效力不溯及既往.但是,人类社会进入到20世纪以来,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刑法理论也在不断发展,特别是新派教育刑论与旧派报应刑论两派刑法理论的论战,对各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各国刑法也在不断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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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我国刑法对人体器官的买卖及其相关的商业化操作并没有规定明确的罪名进行刑罚处罚,对于此类行为一般都是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无论从行为方式还是侵犯的法益来说都与非法经营罪有明显的区别,为了打击这种行为而对刑法条文随意进行解释的做法并不妥当。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增设为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该危害行为的犯罪化弥补了刑法领域的空白,为之前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刑法保障,增强了该类犯罪利益链条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20.
犯罪规定的正当化理论在刑法学中至今仍无一席之地,犯罪规定的正当化问题或者湮没于刑法的机能之中,或者在刑罚的正当化理论中若隐若现,即使在罪刑法定主义的时代呼唤下,它也仅有微弱的回应。这是刑法裁判规范优先观念的产物,建立市民刑法,应树立行为规范优先的理念,重视犯罪规定的正当化问题,为此必须转变观念,必须反思法益之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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