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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9):17-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村民委员会经依法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与他人订立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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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是不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主体。村民委员会被规定为法人,不能成为否定村集体主体性的理由。村集体经历了从被混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到逐步彰显自身主体性的历史演变过程,村集体的本体是村。强调村集体作为不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主体,可以更好地实现二者的功能区分和风险隔离,也更有利于实现村庄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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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素分析 (一)合同主体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地位分析 1.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发包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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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指由村民选举出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中的重大事务,并对村民委员会工作实行监督的制度。它是广大村民直接参与自治,行使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的制度。 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 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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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化的实施中,村民小组作为最基层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上通下达的关键位置,它对村内组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肩负一定的行政职能。从行政法角度,应将其归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至今未获得法律的明确认可。本文拟就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作一探讨,以期有助于相关制度的早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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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村民陈某承包的土地期满后,村书记李某与村长张某同意陈某继续耕种其承包的土地,并代表该村与陈某签订了“委托管理耕地协调备忘录”,约定在该村管理范围内调拨15亩荒地有偿提供给陈某使用。15亩承包地到位后,陈某发现已被同村的郑某抢种2亩左右,向村书记李某及村长张某反映未得到解决,陈某也抢种了同村柯某的土地。该村为平息纠纷,召开村“两委”干部会议,会议研究决定将此15亩土地铲平后重新分配给村民,李某与张某在会上未向村干部通报陈某己承包这片地。在铲地那天李某叫张某去雇请铲车铲地,造成陈某在承包地上种植的农作物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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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业税免征、农村子弟上学免交学杂费等一系列利好消息的出台,那些外出打工者纷纷回乡承包土地,可当初撂荒的田地在二轮承包中已由别人承包经营,并依法获得30年的土地承包权。但一些人认为当初二轮承包没有经过2/3村民讨论,村、组当初与承包经营的农户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如果法院处理不当,确认合同无效,那么直接侵害了二轮承包中依法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利益,这又造成了新的社会不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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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民主议定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议事应遵循的原则。是给村民的一种民主议事的权利,村民进行民主议事,应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否则,该民主议定原则是违法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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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村集体财产依次归属于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立法以及实务部门也就将生产队视为了基本核算单位,农民集体财产就主要归属于生产队所有,但随着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政社分离的改革,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就演变为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财产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同时,政社分离改革的另一后果就是农村公共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立法也就允许设立村民委员会而予以应对,在借鉴城市居民委员会内设居民小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村民委员会就内设了村民小组。当然,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别主要以原公社、原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而进行设立,因绝大多数的农村地区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就担当了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职能,尽管村民委员会是否存续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没有独立设立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组织的情形下,村民委员会就应当予以继续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村民小组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就毋庸置疑。不过,现行立法关于村民小组的规定过于简单,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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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2001年5月初,村民黄某向其所在村提出建房申请,因黄某本人承包的土地不在建房规划区,村委会决定将黄某与同组村民沙某的承包土地进行适当调整。5月25日,村委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同意黄某与沙某的承包土地调整方案,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002年6月19日,沙某以不服调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乡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县人民政府受理后,经审查,查明乡人民政府已于2001年7月31日向申请人沙某送达了《调田通知》,申请人拒绝签字,被申请人采取留置送达。被申请人在《调田通知》中明确告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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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集体经济薄弱、青壮年农民大量外出打工、现行乡村政治文化环境及乡村关系冲突等是制约村民自治有效运作的重要因素。为此,必须发展农村经济,增强村民自治的物质基础;培育健康的村民自治意识,使农民成为合格的村民自治主体;着力推进村民自治的科学化和法制化;理顺村民自治中的各种关系;营造村民自治法治环境,为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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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村民自治制度的设计,村民会议是村级最高决策形式,但是,在很多地区村民会议难以发挥作用,而村民代表会议正在取代村民会议成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那么,村民代表的选举就至关重要了,他们的选举不仅要符合法律的条件,而且还要符合一般的道德标准,否则其权力的运用以及其做出的决定会对村庄民主造成重大的损害。同时也会给村民自治带来负面影响。要克服上述困境,必须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加强公民教育,完善代表选举制度,探索出更合理的选举办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