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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标志着算法解释权在制度层面得以确立。然而,算法控制者往往将算法视为核心竞争力并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受算法影响者对算法解释的合理诉求与算法控制者对算法保密的现实需要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与张力。面对二者的紧张关系,无论是全然废除算法解释规则,还是算法解释权当然优先,抑或诉诸漫无边际的利益衡量,均非可取之道。为避免冲突激化,不宜将“算法黑箱”完全打开,而只需将其“掀开最小缝隙”,至受其不利影响者可见的程度即可。在“掀开最小缝隙”理论下,算法解释权的行使前提“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应从严把握,算法解释的内容应限定为算法运行逻辑而非算法本身。同时,商业秘密的“秘密性”需作出澄清,受算法影响者还应负有初步证明责任与保密协议的签订义务。如此方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算法解释与商业秘密的冲突化解。  相似文献   

2.
解正山 《现代法学》2020,(1):179-193
算法决策正成为经济与社会体系的一部分,一方面,它创造了显著的社会与经济价值,但另一方面,不公不义的预测或推断会损及个人自主与尊严从而使算法备受质疑。由于算法无法解决自身导致的妨害问题,且算法控制者与数据主体间存在明显的信息或权力不对称,因此,有必要赋予个人一项具体的数据权利——算法“解释权”,以强化其对于己不利的算法决策提出异议的权利,进而促进算法正义、保护个人自主与尊严。不过,利用“解释权”对抗算法妨害虽然必要但并不充分,其在技术上面临可解释性难题,且与商业秘密存在紧张关系。因此,算法决策需要统合规制,需要进一步增强算法决策的社会控制,优化算法应用监管。  相似文献   

3.
商业秘密权的保护与限制李闽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分配形式共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利益需要和它们之间的矛盾.这个问题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也同样存在着,因此,如何协调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他人、社会的利益关系,达到既保护商业...  相似文献   

4.
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的反思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一、商业秘密具体界定的完善 国际上把商业秘密作为财产性信息,给予等同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我国《刑法》也将商业秘密定性为知识产权。此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将商业秘密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使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管理信息。”该定义基本包含了国际通行标准的要素。但仍显抽象,缺乏具体操作性。象“不为公众所知”的衡量标准及商业秘密是否也应具备新颖性等,法律皆不明确,因而对于商业秘密组成部分的内涵需要进一步明确。理论界对此有三要件说(秘密性、价值性…  相似文献   

5.
《北方法学》2021,(1):151-160
算法的黑箱属性在赋予算法使用者算法权力的同时也威胁着算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公开算法代码等信息为手段的算法透明措施,成为规范算法权力和保护算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治理策略之一。但碍于算法的商业秘密属性、算法技术的复杂程度和信息披露对象技术能力等因素的限制,算法透明所能实现的效能有限。为更好发挥算法透明的作用,可从算法代码等信息的公开、算法审查的启动程序、相关审查人员的技术要求、算法审查结果的反馈,以及加强监督等方面建立可信任的算法审查机构,消解算法透明的弊端,提升算法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6.
王怀勇 《政法论丛》2021,(1):105-116
随着算法在金融领域应用的深入,算法固有的缺陷和特性也逐渐与金融本身的风险和逻辑发生耦合,形成了算法歧视、算法绑架、算法趋同等新型金融风险。然而,现有的金融科技算法规制框架存在主体、对象和工具层面的诸多问题,导致金融科技算法风险规制的低效和失灵,因而需要进行规制路径的优化和调适。从主体层面出发,应构建以金稳会为基础的规制协调机制和监管者、行业协会、企业分工合作的多元规制格局;从对象层面着手,应在将所有算法应用业态纳入统一规制框架的基础上,确立以"数据规模"为标准的规制门槛;从工具层面调整,应构建以"快捷沙盒"为制度载体的算法测试制度和可选择的算法披露机制,并积极探索自动化监管模式和代码规制的落地和应用。  相似文献   

7.
依据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所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以阻止他人公开商业秘密,然而依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任何人都享有出版(公开)自由权;在商业秘密所有人的经济利益和他人的出版(公开)自由权之间必然存在冲突.借鉴美国法律为了保护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赋予的权利而创设的"具有报道价值的公共利益例外"规则,我国商业秘密立法应设置以表达自由来抗辩商业秘密权的条款.  相似文献   

8.
作为未公开信息的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性。它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商业秘密的特征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和独特性。我国现在也已基本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在我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制裁、民事制裁以及刑事制裁等手段加以制裁,包括民法上的及刑法上的。与Trips相比较,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9.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秘密渊源于“祖传秘方”、“家传绝技”,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是作为对专利制度的补充而出现,并在市场竞争中发挥日益突出的作用。由于这类秘密可以为市场主体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或取得明显的竞争优势,因而,现实中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屡有发生,并随着人才的流动的加剧而日渐增多,争讼也不断攀升。因此,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已变得越来越重要。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界定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既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条件,也是立法上的一个难点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对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10.
在自动化行政中,算法的本质是行政规则,其可公开性与可解释性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可解释性关注的是实现透明算法,而可公开性更侧重于实现透明政府。有鉴于此,在行政法制度体系中,可解释性对应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可公开性对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基于算法的行政规则本质,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的规定,自动化行政中的算法应当予以公开。同时,其应当实现“最大范围的公开”,即采取源代码公开的形式选择。此外,如果确因安全因素不予公开算法,则需要满足利益冲突标准、价值比较标准与替代方案标准等三项利益衡量标准。  相似文献   

11.
略论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李鑫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权,它既可以给所有人或使用人带来经济利益,又可以造成经济优势。因此,商业秘密具有特殊价值,是拥有人财产的一部分,应当得到法律的充分有效的保护。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通过...  相似文献   

12.
基于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现状,印度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有其独有特点。比较而言,我国和印度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都缺乏适当的法律框架。对此,印度已经开始了统一立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尝试。我国应加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统一保护标准、保护内容、保护手段,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增强在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地位提供"燃料"。  相似文献   

13.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商业秘密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未公开信息”,尽管世界各国对其理解有所不同,但依法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经成为共识。  相似文献   

14.
黎园  卢韬 《法制与社会》2012,(35):91-92
商业秘密的特征决定了信息公开范围越小越好,而公众知情权则要求公开商业秘密,尤其是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甚密的商业秘密。二者不同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公众知情权之间必然会出现冲突。本文从商业秘密和知情权的价值追求出发对二者不同的利益追求进行考量,在此基础上对商业秘密权利限制的理论依据作出探讨,最后提出了实现商业秘密与公众知情权相互协调的途径。  相似文献   

15.
刍议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王朝东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认为,商业是指商品交换与实现商品交换有...  相似文献   

1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一直是围绕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信息披露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则是从维护企业的竞争优势着手。如何解决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成为我们的一大课题。本文从信息披露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基础入手,着重阐述两者冲突的根源和范围,找出协调的措施。  相似文献   

17.
雇员离职后的竞业禁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与劳动合同法时,我国对离职后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制应当建立在正确的法益目标之上,即以保护商业秘密和维护正常竞争秩序为目的,通过合理适度的竞业限制,谋求雇主、雇员、社会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219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商业秘密所能获得的平均利润率远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能给权利人带来极大的经济利益,应给予其准确的认定与完善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在数据流通共享与竞争背景下,各主体之间因数据抓取与限制行为产生博弈。限制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及其判定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分析数据排他行为,便于平衡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然而,限制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判定的司法实践显示存在“权利侵害”与“行为正当性”两种判断思路,这需要采用适当的标准判定限制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边界。为确保数据开放与数据权利保护利益最大化衡平,可回归鼓励竞争的价值导向,构建以“利益衡量”为核心的“行为正当性”判定标准,在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的“三元叠加”利益衡量格局下,利用比例原则进行统筹,以更好地促进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20.
与一般的信息公开不同的是,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关涉到公民的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拥有者利益之间的平衡。此类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关涉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整体的发展,然而目前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在具体制度细节上存在一定不足,在体制上也存在一些需要克服的困难。以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的实证分析为视角,对此类信息公开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困境进行贴合实际的分析与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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