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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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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动化决策算法应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可以通过功利主义的激励论与对价论予以证成。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确权模式与客体审查规则却不能容纳自动化决策算法成为知识产权之客体。“保证公开”与“确认保密”的既有知识产权确权模式妨碍算法监管。同时,算法客体属性决定了其难以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完成客体识别。通过建构注册算法专有权制度对自动化决策算法予以知识产权保护,且能够协同促进算法监管。具体而言,首先,注册算法专有权制度可凭借注册制,满足知识产权确权与多元化社会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差异化需求。其次,以注册制为手段,实施自动化决策算法社会化利用管制,可帮助专有权人对自动化决策算法社会化利用行为进行专有控制。最后,注册算法专有权制度以专有性权利为对价换取知识公开,能够有效促进算法知识信息的传播。  相似文献   

2.
《行政处罚法》第48条第1款吸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在法律层面设定了行政处罚决定有限公开规则,但却面临严峻的适用困境。行政处罚决定兼具政府信息、相对人负面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三重属性,其广泛公开规则已然覆盖各层级规范,且与及时公开、多渠道公开等规则相衔接。为释放有限公开规则的作用空间,有权机关应当明确否定并清理以不同面貌出现的广泛公开规则,厘清有限公开规则在政府信息公开、声誉制裁、信用监管等不同维度的核心要求。同时,客观呈现公开内容、限制公开载体与方式、适当予以暂缓公开等审慎公开规则亦应与有限公开规则相衔接。有限公开规则须以行政裁量和听取意见程序为支撑,无法以自动化方式展开,但建构行政裁量模型仍有益于解决其被架空的难题。“违法行为主体—违法行为客体—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三维裁量框架有助于增强公开标准的明确性,矫正实践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标准的普遍背离。  相似文献   

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中国迈向信息自由的重要制度举措,其根本点在于将传统封闭、保守的行政改造为“公开性”和“民主化”的行政。它具备制度的理想性,也因此与中国基层政府现实的行政文化与行政过程之间产生了重要的紧张。官民关系的不平等和基层行政任务的复杂化都造成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基层的“折扣”现象。但作为中国政治改革的一部分,通过制度先行带动实践演进,从而推动文化转型,其“行政民主化”的理想仍然具有可期待性。  相似文献   

4.
公众对信息自由和知情的诉求,行政机关的职能保密和习惯保密,这二者构成了我国现阶段失序性社会纠纷中舆论冲突的主要矛盾。这类舆论矛盾的解决溢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性和技术化范畴。信息自由权是基本人权,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作为一种国际趋势,最大限度公开是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由于公开与保密界限确定的复杂性,立法者应当尽可能将公开的范围明确化,避免严肃的法律变成可以让政府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并选择“重点公开”内容的指导性意见。我国应当从信息公开的原则、信息主体范围、信息公开手段、知情权救济机制等方面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  相似文献   

5.
黄丽 《法制与社会》2013,(4):161-162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均未涉及行政过程信息,这一立法上的空缺导致现实生活中哪些行政过程信息应当公开或者免予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司法解释》中均找不到直接依据,现实与法律规范的脱节使得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亟待建立,这不仅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需要,也是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6.
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以民生为先导,以公平正义为基础,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建设,通过相关决策内容和决策日标的调整,推动政府职能有效转变。行政机关应当运用法治、规则和程序,以"行政公开"与"行政参与"的程序理念为内核,建立具体的正当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这些规则包括:(1)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政府除对依法保密的事项外在事前、事中和事后整个过程将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依照法定范围和法定形式公开,公众有权查阅。(2)公众参与。实行听证制度,扩大其适用范围;完善  相似文献   

7.
新时期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性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信息公开是透明政府、效率政府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已经开始构建这一制度,并在一些行业系统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总体来看,在信息公开的实践中还存在着缺乏相关立法、信息公开范围较窄和渠道单一等缺陷。当前应着重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以便更好地为政府的效率行政和和谐行政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8.
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其他行政公开立法的分工,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公开、行政执法公开等为行政行为中的公开机制,可在行政程序立法中予以规定。修法应当回归《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权利法的法律属性,实现知情权法定,确立公开原则,扩展公开范围,取消限制公民知情权实现的相关机制。修法还应回应互联网时代对开放政府数据提出的立法需求,完善政府数据开放的内部与外部机制。  相似文献   

9.
豆星星 《河北法学》2008,26(3):62-65
行政信息公开是促进社会和谐、确保行政公正的前提,是制约权力、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条件。完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必须实现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化、扩大公开内容及范围,健全监督和评价体系、行政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和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相似文献   

10.
安晨曦 《行政与法》2012,(12):25-30
我国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现在行政公开与服务行政理念的同时,还对我国服务型政府构建进行了回应。立足于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视角分析该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应当在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目的与服务行政理念之基础上,从扩大帮助权受益主体范围、取消帮助权行使条件限制、建构服务给付的正当程序、明确行政服务的救济途径及建立政府信息申请教示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如何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瑞典、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运用了"例外规则"来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目前,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最高层次的立法是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该条例中并没有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因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是很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繁多且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借鉴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例外规则"的运用,明确列举免除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此之外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从而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12.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以来,政府机关与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尤其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实施仍面临不少阻力。实践中,行政机关以审查申请用途的方式限制公众申请政府信息,且对于政府信息的范围、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关系等存在错误认识,申请的处理还欠规范,不公开理由也缺乏依据。推进依申请公开制度,必须厘清公开与不公开界限,取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申请用途的审查,明确界定不公开信息的范围。  相似文献   

13.
算法黑箱对算法决策提出了挑战,算法透明要求算法可解释。算法透明并不是简单的算法公开。尽管人们普遍寄希望于通过算法公开来打开算法黑箱实现算法透明,但是单纯的算法公开不仅面临着商业秘密泄露的诘难,也无法真正对算法决策作出解释。与之相比,技术上制造可解释人工智能是实现算法透明的一种新的选择。可解释人工智能不仅可以凭借不同的解释路径透视算法黑箱,还可以满足受众对算法解释的不同需求。技术的发展有赖于制度的保障,构建一套合理的制度促进可解释人工智能的发展是确有必要的。这要求在立法上规定可解释人工智能的适用场域;在行政上利用政府采购引导可解释人工智能的生产;在市场管理上借助第三方认证倒逼企业制造可解释人工智能;最终实现算法透明。  相似文献   

14.
政府管理与信息公开之法理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管理要达到“善治”的标准就必须使政府的活动置于“阳光”之下,即政府应将行政信息公开,这是政府的一项义务。行政信息之所以要公开,因为它是实现公民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公开行政信息更是正当程序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WTO规则的重要体现;从宪政的角度讲,行政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法上的公众参与理论也论证了行政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15.
现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赖以建构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逻辑,先验地接受了"知情权是人权"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是知情权实现的手段"的预设,混淆了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与作为政府治理相对方的"公民",因而也混淆了有关宪法体制组织和运行的"人民——人大——政府"之主权逻辑与"政府——公民"之治理逻辑,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宪法体制中割裂开去。其后果是,既将依附于人大体制的宪法监督消解于无形,也由于与作为正当性来源的主权逻辑的断裂而陷入合法性危机。并且,它曲解了公众参与在宪法逻辑中的应有定位,使其脱离乃至僭越了政府治理的正常逻辑,不仅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还冲淡了基于直接利害关联的公民信息公开诉求。有鉴于此,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回归宪法主权逻辑与治理逻辑的二元结构,对应进行制度化构造。  相似文献   

16.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信息作为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和获得的高成本性等特点,这使得政府向社会提供信息具有绝对的必要性。政府作为公民在政治上的委托代理人以及信息公开的预期利益明显高于其运作成本,是政府信息公开具备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主要理由。在我国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中,政府既是制度的供给方,又是需求方。这就决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当是一系列相关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的关键因素是WTO"透明度"规则的要求与国内治理需求的契合、信息产品及其价格因素以及信息市场。  相似文献   

17.
论WTO透明度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彭欣  黄龙 《行政与法》2001,(5):56-57
WTO透明度原则是指WTO成员的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法令、条例、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应当公开、透明.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以适应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相似文献   

18.
财政支出公开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财政支出公开,不仅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且有助于财政公平和财政民主,是透明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的财政支出公开制度尚不健全,其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应当是确立财政支出公开中的权利本位理念,走向形式公开与实质公开的统一。  相似文献   

19.
行政公开及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郑慧 《行政与法》2001,(5):20-22
现阶段,我国政府各部门正大力推行廉政建设.廉政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许多方面,而历史和现实均表明,一切腐败现象和行为的最大特征在于其秘密性,政府行政行为的非公开性为腐 败产生提供了机会,因此,行政公开是这个系统工程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公开的制度分析、历史沿革及我国行政公开现状等方面的研究,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以助于我国政府的反腐倡廉政策的推行.  相似文献   

20.
张玲 《法制与社会》2012,(12):140-142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竞争的加剧,我国的保密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强化保密工作势在必行。然而与此同时,全面履行加入WTO规则时我国政府的承诺和实现政府活动追求的建设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目标,又要求必须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在这种看似矛盾的环境下,如何既保守好国家秘密,同时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本文从建立科学的定密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以及规范档案信息保密工作和建立保密行政争议解决救济机制等几个方面,就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公开之间关系处理问题进行了简单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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