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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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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威 《法制与社会》2013,(8):267-268
当今社会正处于知识爆炸的时代,而知识产权已经逐渐由私权逐渐向公权化进行转变,普遍认为,是知识产权的本质是私权,而构建法律利益平衡的基础则是公权,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实现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当前社会,知识产权的公权化证明了其具有私权和公权两种属性,两者相互独立而又相互影响。而产生矛盾的主要因素则是私权,产生矛盾的次要因素则是公权,这些都表明必须要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加以足够的重视,同时对其私权更要加以保护,知识产权在民法体系中具有相应的独立位置。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之批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通过分析知识产权客体的可共享性导致其必须借助公权以法律为手段的制度设计和保障,才能实现私权化.认为公权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实现和保障知识产权私权化的使命.私权本身的属性并没有因此改变.在此基础上,探讨知识产权法对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的追求,没有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知识产权不可能是私权和公权的混合体.  相似文献   

3.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28,自引:0,他引:28  
冯晓青 《知识产权》2003,13(6):16-19
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这种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上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4.
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具有私权的属性。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而有其特殊性,以致于有些学者在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的前提下提出了知识产权的公权化理论,并试图用该理论来解释一些知识产权面临的新问题。知识产权的公权化理论是对私权理论的一种错误的解读,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不会也不可能改变或者会具有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5.
张冬  李博 《知识产权》2012,(3):55-58
在竞争全球化的情势下,知识产权源于罗马法的私权属性如何在现代知识产权国家战略中得以合理应用,成为我国传统产业国际化进程中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需求。知识产权社会化的立法价值取向,是合理原则指导下利益平衡的结果,体现为兼顾效益的立法宗旨、受到社会利益限制的立法内容,以及战略化的立法趋势。实践中,知识产权私权社会化的发展,能够促进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在现代竞争中的合理应用,对欠发达国家居多的传统产业尤其应当予以知识产权保护,以期实现全球化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6.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并不是绝时的、毫无约束的。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限制,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知识产权法的权利限制制度充分体现了现代民法关于利益均衡、禁止权利滥用的思想。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是由其权利的特殊性决定的。权利限制制度是综合平衡私权及其义务、相对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是知识产权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因传统的视知识产权为私权的观点在面对知识产权相较于其他私权的特殊性及其领域内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时常常遭遇无法解释的困境,所以,有些学者提出了"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即在承认知识产权私权本质属性的前提下,指出知识产权是公权化的私权,试图以此来寻到新的"突破口".但事实上,该理论因其立论依据本身就存在疑问,是经不起推敲的,它是在社会思潮运动影响下对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特殊性的一种误读.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根本属性不应该因为知识产权所呈现出的某些独特性而被改变,在当前承认并且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8.
黄玉烨 《法商研究》2004,21(5):89-96
利益的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一个永恒的主题 ,有其存在的法律基础。这种平衡又是一种动态的平衡 ,在不同的阶段 ,利益的天平有可能向不同的利益主体倾斜。TRIPs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便是知识产权私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失衡的产物 ,该协议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发达国家的利益 ,却置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于不顾。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将重现利益平衡的精神。  相似文献   

9.
知识产权为私权,我们应当正视知识产权公权化趋势,但这并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的本质属性。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公权化趋势的意义在于我们不能排斥国家公权对知识产权的积极介入。国家公权从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对知识产权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更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突出地表现在能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积极保障人权的实现、弥补国家公权介入不当所造成的损害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0.
在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公权与私权不和谐,且法律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政府机构为了自身的部门利益或者执法的便利对"公共利益"做便于自己的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滥用了行政权,强制拆迁已经引发了行政权力对公民私权包括自由权、财产权、生存权的严重侵犯,出现了一些暴力抗法的流血事件,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有必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在公共利益平衡视角下,用法律规范的手段规制公权以期保障私权。故采取的策略可以是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私权的法律地位,对法律规范中强制拆迁相互抵触的条款进行修改,并设置严格的程序规制房屋强制拆迁行为,增加政府强制拆迁违法行为的成本。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以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和谐。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之关系既有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共性,更有知识产权特质带来的个性。知识产权法的适用需要民法视野,更需要保持其个性,且其个性更多源于公共政策性,并以此与其他民事权利保护相界分。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法,但又被赋予知识产权特色和内涵。知识产权法开放性地保护法益,是法益保护的重镇,但法益保护以合法为前提,并应对保护的正当性进行实质性衡量,非法行为不产生法益。诚实信用原则有广泛适用性,但又需要保持适用上的边界与谦抑。知识产权与物权在权利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原理和规则迥然不同,在理念与制度上不能简单类比。  相似文献   

12.
利益平衡是构建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基本法律观。各类主体的相互利益关系,在知识产权法律中的权利配置方面,表现为本权与他权、私权与公益的关系;知识产权虽为一种独占性权利,但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公共领域保留、权利行使限制、禁止权利滥用等;知识产权立法应秉持二元价值目标,即保护创造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知识广泛传播。  相似文献   

13.
行政罚款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运用频仍。目前,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文本中的罚款规范,在适用范围、构成要件、设置方式、启动程序等方面呈现出浓烈的碎片化色彩。这种碎片化处理的正当性略显不足,掣肘了行政保护的整体效能。随着知识产权法相继进入修法日程,逸脱知识产权领域樊篱、整合行政罚款规范,迎来了历史契机。基于知识产权的公权化趋势及我国法治生态,行政罚款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应无差别地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和特定侵权行为;为维系行政与民事既有分工,行政罚款对侵权行为的谦抑适用,不宜通过简单附加"造成公共利益损害"要件或"提出请求"的前置程序来实现,而应借助对公益损害的典型描述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表达;鉴于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及经济社会发展变迁性,罚款额度宜选择以非法经营额为基数的倍率式罚款为主的一体化配置,同时将违法所得额在特殊情况下作为罚款限额之例外。  相似文献   

14.
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江帆 《现代法学》2007,29(2):84-90
知识产权法对知识所建构的权利义务规范以及民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存在着天然的缺陷。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被保护与被规制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侵权人,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反垄断法着眼于权利人,以便防范知识产权的滥用。二者弥补了私法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和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制约的局限。  相似文献   

15.
论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促进有效竞争方面的平衡与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冯晓青 《河北法学》2008,26(7):40-49
知识产权法不仅需要维护权利所有人的利益,而且需要服务于维护公平竞争的目标。在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竞争法之间,存在一种利益平衡问题,需要实现知识产权的行使与反垄断控制、反竞争控制间的平衡。这种平衡机制总的来说是平衡各种应当保护的利益,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私人利益和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   

16.
王燕 《行政与法》2006,(2):120-122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构建在对财产权或私权认识的基础上,而《世界人权宣言》赋予了知识产权人权意义。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私权和人权属性,有助于在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重建或优化全球知识产权制度,并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的行为。  相似文献   

17.
李扬 《法学研究》2006,(2):3-16
财产权劳动理论会产生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危险,导致知识产权界定的困难和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具有创权和限权的双重功效;知识产权制度的创设是一个以自由为起点、以社会整体效率为连接点、以社会正义为依归的完整链条;知识产权司法应当坚持整体性观念。虽然在知识产权特别法之外存在适用传统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能性,但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所禁止的只是某种行为样态,保护的只是某种利益或优势,这种保护并不意味着原告享有某种特定的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18.
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李扬 《法律科学》2006,24(5):41-50
在先权利的解释应当坚持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和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在先权利是指法律效力低于知识产权特别法规定的权利的某些权益,或者指那些知识产权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虽然有规定,但是按照这些法律,当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难以进行处理的权益;能够成为商标注册阻却和注册商标撤销事由的在先权利应当在商标核准注册之日之前在全国知名,而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限制事由的在先权利,只要求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知名即可;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区别性标记,在先使用人有权扩大自己的营业范围,但是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19.
苏力 《中国法学》2006,50(3):3-16
通过分析《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及类似作品,本文指出它代表了一类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予以规定的戏仿作品;并主张,由于戏仿的娱乐和批评价值,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基于“合理使用”原则对戏仿予以保护;基于中国的国情,戏仿有可能涉及侵犯个人的人格(名誉)和市场价值(声誉),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予以适度保护;由于电影产品消费的特殊性,保护戏仿还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当代中国的文化、社会建设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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