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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知识产权权利竞合研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我国法律上,存在知识产权竞合现象,主要表现为各种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竞合和知识产权与民法上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的权利竞合。处理权利竞合需要进行利益的协调,应统一采用相对的保护在先权原则、对不同权利给予不同水平保护的区别原则、限制权利负面外部效应原则和尊重社会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2.
杜文聪 《河北法学》2011,29(12):115-119
商品化权是内涵独特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应平衡商品化权所有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还应兼顾商品化权所有人对商品化权载体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商品化权的行使还应当进行合理的限制。在我国未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应当建立完善的商品化权行使及其限制法律制度,以促进我国商品化权的保护和知识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目前工商领域知识产权冲突的案例经常发生。法律权利制度构建以公平、正义为基础,任何公民享有受到平等尊重、公平待遇的基本权利。如果在先权没有受到实质损害,而被用来限制在后权的产生,这是有违法律权利制度构建的目的的。所以只有避免在先权利受到实质损害,才能作为限制、撤销其他权利的理由。有关工商领域知识产权冲突的问题可以在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中解决。  相似文献   

4.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并不是绝时的、毫无约束的。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限制,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知识产权法的权利限制制度充分体现了现代民法关于利益均衡、禁止权利滥用的思想。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是由其权利的特殊性决定的。权利限制制度是综合平衡私权及其义务、相对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  相似文献   

5.
目前工商领域知识产权冲突的案例经常发生。法律权利制度构建以公平、正义为基础,任何公民享有受到平等尊重、公平待遇的基本权利。如果在先权没有受到实质损害,而被用来限制在后权的产生,这是有违法律权利制度构建的目的的。所以只有避免在先权利受到实质损害,才能作为限制、撤销其他权利的理由。有关工商领域知识产权冲突的问题可以在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中解决。  相似文献   

6.
郭洪波 《法学》2005,(9):121-126
对商标权与其它标识性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进行剖析,探讨解决这类权利冲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重点提出避免和防范商标权与其它标识性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些设想及立法动议:将商号权、域名权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明确在先权利的范围及保护条件;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强化相关法律的协调性;加大社会诚信法律制度的建设力度。  相似文献   

7.
体育赛事的财产性、无形性和竞技性决定了体育赛事是一种新型权利客体,体育赛事权应属新型的知识产权.该权利应归属于体育赛事组织者,参赛者享有利益分配请求权.权利内容包括体育赛事标识权、体育赛事现场管理权、体育赛事现场信号权和体育赛事再现权等所有权利,可因公共利益受有限制.  相似文献   

8.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行使的、时间的、主体的、客体的和地域的限制。权利限制制度的创设旨在权利人与社会大众之间保持一种利益上的平衡关系,基于同一目的,也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予以限制。  相似文献   

9.
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乔生  陶绪翔 《现代法学》2005,27(1):112-118
知识产权性质上是一种私权垄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易于被滥用。我国反垄断法应将限制知识产权滥用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考虑权利各方的利益,特别注意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协调,同时,设置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并适当考虑法律的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知识产权的法律限制体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是法学上的永恒命题,知识产权也不例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保护权利人利益和创造性的同时,也推进了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实现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的限制可以上升到关注国家的发展利益的高度,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化规制下,日益处于“边缘化”的被动地位。 有鉴于此,本刊特编辑三篇有关知识产权权利限制方面的文章,以飨读者。无意于穷尽所有,但求引得更多的争鸣和关注为盼!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之关系既有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共性,更有知识产权特质带来的个性。知识产权法的适用需要民法视野,更需要保持其个性,且其个性更多源于公共政策性,并以此与其他民事权利保护相界分。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法,但又被赋予知识产权特色和内涵。知识产权法开放性地保护法益,是法益保护的重镇,但法益保护以合法为前提,并应对保护的正当性进行实质性衡量,非法行为不产生法益。诚实信用原则有广泛适用性,但又需要保持适用上的边界与谦抑。知识产权与物权在权利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原理和规则迥然不同,在理念与制度上不能简单类比。  相似文献   

12.
美国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经历了由州法向联邦法、由判例法向成文法演进的历史进程,并且最终呈现出有限法典化特征和二元复合结构。美国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演进轨迹和制度现状,显示出形式主义和实用工具主义法律观念切换交融的基本脉络。在“后民法典”时代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进程中,可向美国吸收两方面经验。第一,法典化运动是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公私法律保护机制的重要路径。第二,形式主义法律观念应当同实用工具主义法律观念彼此对观和相互借鉴。作为形式主义法律观念的产物,知识产权法典化的进程应当坚持价值统一和形式多元的综合模式。  相似文献   

13.
刘俊海 《法学论坛》2021,36(2):76-88
《公司法》与《民法典》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相辅相成《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普适于公司法律关系,诸项具体制度也可补充适用。《公司法》对特定事项有规定、而《民法典》无规定时,应适用《公司法》。两法对特定事项均有规定、但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两法对法人制度的规定详略不同、但不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两法在很多公司法案件中可兼容并用,协同共治,互不排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关怀弱势群体和禁止权利滥用共同构成民法八项基本原则。而公司法有其独特原则,如等价有偿、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慎重解散公司、坚持商业模式的包容性、促进公司的三重营利性、弘扬股权文化、鼓励公司社会责任和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原则。要尊重《公司法》的特别法地位,必须切实扭转司法实践中的“轻公司法化”现象。修改《公司法》和解释《民法典》应着眼于消除规范冲突,预防制度真空,铸造制度合力。  相似文献   

14.
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总被引:46,自引:0,他引:46  
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正由传统意义上的私权蜕变为一种私权公权化的权利。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趋向乃是建构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保障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公共利益价值之所需。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表明知识产权兼具有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二者对立又统一。其中,私权属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公权属性是矛盾的次要方面。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意味着在加强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以防止私权保护不足或私权保护过度从而破坏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法在民法体系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保护论   总被引:47,自引:0,他引:47       下载免费PDF全文
由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点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需由法律特别规定。这种规定不仅表现为权项范围的“界定” ,而且表现为效力范围的“限制”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非法事实行为 ,其侵害对象是知识产品所有人的专有权利 ,该类侵权行为具有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宜采取二元归责原则 ,即在过错责任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对知识产权采取了民事、刑事、行政的多层次保护措施 ,各种救济措施一并规定在知识产权之中  相似文献   

16.
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其它可供作为质权标的的性质 ,而具有极类似于抵押权标的的性质。知识产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符合现代物权法定原则的发展趋势。域名权应具有权利的地位 ,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域名权可作为抵押权标的 ,在物权法中可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 :一是在可抵押的财产中列举符合抵押权标的本质特征的知识产权种类 ,将域名权包括在内 ;二是在企业财产的集合抵押中予以规定 ,即域名权以一个企业的集合体的形式共同设定抵押来达到设定抵押的目的。构建域名权抵押制度 ,还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域名权抵押公示制度 ,完善域名权抵押的价值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17.
论不动产财产权自由的公法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护不动产财产权自由行使是私法的重要内容与任务。但是,为了避免不动产所有权人绝对行使其权利而妨碍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的发展,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使,公法对不动产财产权自由给予适度的限制是必要与必须的。公法对不动产财产权行使自由的限制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础。国家通过规划法、建筑法、文化古迹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租赁法、税法等对土地使用、房屋建筑、不动产交易、租赁进行管制,以期调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冲突与矛盾,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
徐国栋 《法律科学》2004,22(6):71-79
人格即法律主体资格。在罗马法中,人格———身份具有公私法混杂的特征;在近代欧洲大陆国家开始的法典化过程中,拉丁法族国家民法中的人格一词,依然包含公法因素,而德国法则创造权利能力概念取代人格,试图将人格私法化,但这样做却丢失了人格;前苏联民法中,人格则具有主体性要素之法律保护意义上的人格权,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三种含义;新制定的俄罗斯民法典则回归到传统的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概念。在我国民法典制定时,应恢复传统意义上的人格。  相似文献   

19.
公法请求权根源于并服务于基础性公法权利,但具备独立实体权利的要素,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确保或回复基础性公法权利不受干扰状态的干扰防御请求权和作为受益权核心内容的给付请求权是公法请求权的两种典型形态。公法请求权的确认和保护,对基础性公法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实现对公法请求权的全面保护,方可实现对基础性公法权利的全面保护。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的革新措施促进公法请求权的行政法制保护,以提升公法权利的行政法保障水平:一方面,行政立法应当树立对公法请求权予以直接立法确认的理念;另一方面应通过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促进公法请求权的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20.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 ,与物权、债权、人身权既存在共性 ,也存在个性。从其共性入手 ,进而再探究其个性 ,以取得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全面认识。研究知识产权 ,应当以民法原则、理论为基础 ;基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 ,传统民法理论和制度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 ,因此 ,还要适用特殊的理论和制度体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采取民事法律制度下制定知识产权单行法的立法模式就是最好的例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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