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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盗窃案件的销赃数额能否纳入整体盗窃数额计算,直接关涉罪与非罪的认定和罪轻罪重的判断。认定盗窃数额的目的在于全面充分评价盗窃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与被害人的权益受损情况,以便对行为人准确定罪量刑。司法实践要结合盗窃罪的规制目的和“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数额认定的规制逻辑,准确理解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的规制态度,体系性解释将销赃数额纳入盗窃数额的合理性,对因赃物灭失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按照既有规定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定的,可将查明的销赃数额纳入盗窃数额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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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问题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其中有些规定不甚明确或者缺乏可行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本文仅就“中等价格”和盗窃违禁品问题谈一些个人的浅见。一、关于“中等价格”问题《解释》首次在部分被盗物品的核价上采取了取中原则,引进了“中等价格”这一概念。《解释》第3条关于“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中的(1)规定: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类似“按中等价格计算”的规定在《解释》第3条中有处。《解释》作这样的规定,显然是要在一些被盗物品既无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又无其它现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可以确定其价格的情况下,力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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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在认定盗窃数额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数额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概括起来为“六个不”:(一)从旧不从新。这主要表现在办案人员怕麻烦、图省事,以失主提供的被盗物品购进的发票为依据,而不是严格按“两高”规定的以犯罪分子作案时的市价计赃;对国家计划供应的物品也不管现价和市价多少,一律按原价计算;对紧俏耐用生活品不考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物价的升降涨落,只按受害方提供的被盗物的原价或原价折旧后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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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盗窃物品价值应力求准确杜昌源被盗物品的价值是关系到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轻重的关键,必须准确予以认定。然而,笔者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经常发现有的司法人员在工作中.对被盗物品的价值认定含糊不清,常出现诸如“被盗的物品价值3000元左右”.“被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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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应计算盗窃数额迟景华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盗窃数额的大小是构成盗窃罪的必要要件之一。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以盗窃既遂来计算盗窃数额的,即以盗窃分子实际盗走的物品来计算数额,而在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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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卖或吸食、注射为目的而盗窃毒品的犯罪,近年来时有出现,但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却没有对其作出规定或解释,致使实践中对盗窃毒品的犯罪如何定罪处理的问题存在诸多争论.认识上没有统一,造成法律适用的不一致,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本文拟就盗窃毒品犯罪的定性、数额认定以及定罪处理的几种情况作一肤浅的探讨,以期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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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集中供暖的普遍施用,出现了盗窃取暖用燃气的现象。由于盗窃罪是数额犯,而燃气为无形物,此类犯罪的审查办理中,被盗燃气的数额认定至关重要。盗窃燃气数量为应耗燃气数量与实耗燃气数量之差,实耗燃气数量可通过交易单据等证据予以确定,而应耗燃气数量则难以确定,只能估算,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分析应耗燃气数量估算方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索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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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案件所占比例增大。如某法院在去年七至十月受理的案件中,盗窃案占百分之五十六。受害者以乡镇企业、专业户为多;被盗物资多为建筑材料、原材料等生产资料和“两户一体”的种植物、养殖物及高档消费品等。目前,对这类物品的数额折数没有一个基本标准,对案件定性及量刑有一定影响。二、侵犯乡镇企业、专业户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增加。犯罪形式主要有:盗窃、诈骗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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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核算盗窃物品价格在审理盗窃案中倍感棘手,笔者认为,下述意见可供参考:1.凡盗窃商品的,按商品的零售价格计算(是牌价的按牌价,是议价的按议价,既有牌价又有议价的按平均价)。盗窃仓库里的商品因商品在调运储存过程中要花去费用,按市价计算为宜。2.凡盗窃已用过的物品,使用时间不长的,按购价计算,市价高子购价的按市价计算;使用时间较长的,按新旧程度折价计算。3.凡将盗窃物品低价销赃的,其数额按市价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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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某于1995年某日,翻窗窜入任某家,盗得任某移动电话机(即“大哥大”)一部及价值1890元的其它财物。该案在预审、起诉过程中,公安、检察机关先后委托邮电局对“大哥大”进行了二次作价。结论是:1、“大哥大”价值9800元。2、“大哥大”本身的实际价值为3800元,不包括进网费和频率占用费。该把那个价值作为被盗“大哥大”的数额呢?审判中,出现了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盗“大哥大”的数额应按其实际市价980O元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4)法研字第14号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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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天价”葡萄案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天价"葡萄案引发了数个值得思考的刑法问题,通过对这一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首先,盗窃行为的成立并不需要行为人对盗窃对象的价值有所认识.其次,在行为人无法认识盗窃对象的特殊价值时,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可以更好地解释对行为予以刑法处罚的根据.再次,"天价"并非无价,被盗葡萄的价值仍可以确定,但该数额不能包括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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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作为单纯的财产犯罪,其盗窃财物数额的大小,是表明其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轻重的重要标志,一般情况下,盗窃数额与社会危害程度成正比关系,因此,我国刑法第151条、第152条把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为定盗窃罪和适用法律的必要条件。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盗窃数额包括:盗窃总额、参与盗窃数额和分赃数额。而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主要涉及参与盗窃数额和分赃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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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广东盗窃汽车犯罪活动十分猖獗,汽车被盗数量逐年大幅度增加.1992年,全省被盗汽车1527辆,比1991年翻了一番;1993年,全省被盗汽车4256辆,又比1992年增长1.8倍,高居全国首位,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十多亿元.为了有效地与盗窃汽车犯罪作斗争,笔者对当前盗窃汽车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对策作些探讨.一、盗窃汽车犯罪的特点1、发案地区主要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大、中城市.经济比较发达的大、中城市,道路四通八达,汽车比比皆是,客观上为犯罪分子盗窃汽车提供了较多的作案车源,是盗窃汽车犯罪的“重灾区”.据统计,在1993年全省被盗的4256辆汽车中,就有3193辆发生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江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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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罪,盗窃数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盗窃案件的物资折款不准,认定的价值大于实际价值,这种情况必须引起注意。造成这种情况除办案人员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外,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按失主说的价格,不经查实而予以认定,有的甚至是按失主的估价办;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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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定是价格部门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评估其价值的活动。价格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中的一种,在盗窃案件的司法认定中起着关键作用。在2004年至2006年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被法院作有罪判决的案件中,有53.25%的盗窃案件的盗窃数额是通过价格鉴定予以认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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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窃案数额计算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此种行为造成他人合法财产的损失。盗窃数额的大小,既决定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当盗窃数额较大时才认为构成犯罪),也决定刑罚的轻重。因此,不管是对于单人作案还是对于共同作案的盗窃案件,如何计算盗窃数额,均是正确处理此种案件的一个关键性的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