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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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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剑 《法学》2022,(3):146-162
转售价格维持是纵向垄断协议的典型形式。但在我国的转售价格维持案件中,执法机构都只处罚了协议的一方,法院也大多认可作为垄断协议主体的经销商是适格原告。从现实性的角度看,这虽然考虑了纵向协议案件中涉及的主体数量庞大、协议为生产商所强加的因素,也与欧盟竞争法的做法类似,但是这种单方行为逻辑和协议所要求的合意行为之间存在着显著冲突。现实中呈现的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既可以是纵向协议,也可以同时包含纵向和横向协议的因素,还可能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结果。多种可能性的存在使得反垄断法在制度构建上需要超越简单的纵向、横向协议二分,通过协议的推定以及创设新类型的滥用行为予以回应。  相似文献   

2.
通过法律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实际上,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完全可以看成是一个“弘扬竞争、反对垄断”的转变过程。通过对垄断协议(卡特尔)进行规制的法律发展中,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这种转变。《反垄断法》实施五年的实践表明,中国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垄断协议具有普遍性,尤其是行业协会起了重要的作用。而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缺少竞争文化的支持背景,政府指导或以行业协会自律为名而组织的卡特尔,以及因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形成的所谓“抱团取暖”式的出口卡特尔,对于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本文以中国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为内容,从中国竞争文化发育的角度,观察竞争法律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步性,并试图探讨如何以规制垄断协议行为④为抓手.促进中国竞争文化的进一步成熟发展。  相似文献   

3.
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各国均采用垄断协议的调整方法,导致许多认识误区。实际上这种行为并不符合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首先,垄断协议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而转售价格维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竞争关系;其次,转售价格维持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对其他生产商及其经销商并无约束力,因此既不能消除生产商所在市场的竞争,也不能消除经销商所在市场的竞争;同时,转售价格维持有时被用作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手段,不能局限于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在含有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案件中,真正的垄断行为是其一方当事人从事的垄断协议或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转售价格维持只会充当垄断行为的手段与载体。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18条存在方向性误差,需要今后以配套立法予以补充、软化。  相似文献   

4.
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反垄断法规制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鲁篱  周道树 《河北法学》2007,25(9):104-107
行业协会的价格卡特尔行为同时具有正负两方面的效应,但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制却并未得以完全体现,美国与日本的反垄断法在该方面已经积累了一些重要的经验,这对于如何完善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5.
价格卡特尔与消费者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价格卡特尔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限制竞争行为,一直是各国反垄断法规的重点。价格卡特尔不仅严重限制了市场的竞争秩序,更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图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浅谈对价格卡特尔的规制,以期待立法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价格垄断行为是反垄断法管制的主要对象。本文从比较法和经济学的角度,总结了关于价格垄断行为的共识与分歧,认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关于价格垄断行为的制度应当是:除索取垄断高价和价格卡特尔以外,其余的价格垄断行为都应适用合理原则进行效率与公平的分析和评价,而且反垄断法规范应当足够灵活,对不同的价格垄断行为设计不同的规则。  相似文献   

7.
《反垄断法》第14条将“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列举为垄断协议的典型,而在实践中,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确实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文章试通过研究湖北奥迪、上海克莱斯勒、北京奔驰纵向价格垄断案,以汽车4S经销模式为重点,梳理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的特点,深入剖析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性质,以及其对竞争产生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以期对反垄断实务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8.
法律福音     
《法律与生活》2011,(3):64-64
国家发改委:明令禁止8种垄断协议 2月1日,《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正式实施,8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价格垄断协议被禁止。《反价格垄断规定》规定了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定了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依法处理、中止调查、宽大政策等程序制度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  相似文献   

9.
刘凯 《法学研究》2023,(4):152-168
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价格法治的核心目的在于促进价格机制的有效性,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制,应遵循价格自由优先和特定情境下的公益损害原则。以价格行为规范体系为基础,特定情境可以类型化为非常法律状态、垄断和信息不对称三种情境。公共利益指向由经济安全秩序、公平竞争秩序、公平交易秩序构成的整体价格法秩序,运用比例原则以价格行为规制促进效应和削弱效应的均衡为基准,可实现经营者定价权与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制权之间的平衡。价格法第14条可删除牟取暴利条款,厘清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规范的边界,拓展新业态下的价格歧视行为规范,实现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制的体系重构。  相似文献   

10.
在专利许可实务中,许可人利用诸多交易条件对专利许可活动进行调节,这种行为一方面受到意思自治原则的保护,通过有差别的交易条件能够刺激市场竞争,为许可人带来丰厚的回报;另一方面,在许可价格上的过度差别待遇会严重影响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因此,有必要从专利许可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专利许可中差异化许可价格的识别与判断、差异化许可价格反竞争效应的评估等方面对专利许可中的差别待遇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我国在完善和实施关于差异化许可价格的反垄断法规则时,应当在细化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完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规则、明确反价格垄断的诸项抗辩事由等方面出台相应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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