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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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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司法》2011,(6):113-F0003
为适应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需要,开展WTO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贸易问题的研究,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投资贸易和民间友好交流,会址设在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深圳的“WTO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贸易研究会(深圳)”于2004年9月正式成立。  相似文献   

2.
《中国律师》2006,(12):67-67
11月2日,由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制日报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三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事务论坛在南宁召开。本次论坛的主题为“东盟合作与法律服务”,来自中国、东盟各国的司法、立法、仲裁、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的官员、专家、学者等近200人聚首论坛,共同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经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和法律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法律课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探讨和交流。  相似文献   

3.
《中国律师》2005,(12):2-2
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制日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第二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事务论坛于2005年10月10日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降重开幕。论坛的主题是“区域经济与法制建设”。议题分为: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经贸、投资保障;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成员方法律体系研究;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发展;4、律师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事务论坛”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正式系列活动之一。本次论坛,应邀来自中外的知名专家、自贸区成员国代表、学者、律师立足东盟,面向世界,共同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经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和法律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法律课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探讨与交流,为区域经济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建立和完善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开幕式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光明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发表了致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刘新文到会,自治区检察院、法院以及其它机构的主要领导参加了开幕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薛云华、东盟国家代表、自治区司法厅厅长蒙平友、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副秘书长龚勋等主办单位领导到会并发表致辞。东盟国家司法、经贸官员、WTO专家组专家、其它自由贸易区专家、中国相关省(市)律师协会领导、国内外知名律师、法制日报社等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领导和代表近200人参加了本届论坛。与会人士希望,在中国-东盟博览会的背景下,将每年一届的法律市务论坛办成“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共享合作与发展机遇,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平台。通过论坛,汇集立法、司法机构,汇聚法学家、经济学家、法律服务专家以及企业家、新闻媒体等各方面力量,齐心协力,使其成为推动和完善自由贸易区的法制化进程,推动和保障中国-东盟博览会、巾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制建设重要平台。  相似文献   

4.
中国法学会主办的第三届“中国一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于2007年9月12日至16日在山城重庆召开。中国法学会会长韩杼滨在论坛的开幕式上作了重要讲话,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李清林主持开幕式。出席本次论坛的中国和东盟各国的嘉宾、代表共127人。论坛分三大专题,内容分别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的法律问题”、“中国一东盟各国法制建设新进展”、“中国-东盟各国法律实务领域的合作”,共有21名中外学者作了现场演讲,其间还回答了与会代表的提问。  相似文献   

5.
邓崇专 《河北法学》2007,25(1):155-160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动和建立,我国与东盟之间将在投资和各项贸易方面密切合作,这势必会产生大量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如何处理和对待我国涉东盟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这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急需探讨的问题.由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我国与他国的第一个区域自由贸易安排,加之东盟自由贸易区自身特点十分突出,所以,我国在处理涉东盟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应有独到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6.
资讯     
《中国律师》2012,(12):99
中国-东盟贸易投资法律实务新动向高级研修班圆满结束10月31日,为期5天的中国-东盟贸易投资法律实务新动向高级研修班在南宁圆满结束。来自广西、广东、重庆、云南等15个省(区、市)的律师和相关单位代表共100名学员深入探讨了中国-东盟贸易投资  相似文献   

7.
一、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一个区域性国际经济合作组织,而中国——东盟博览会则是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一度的中国——东盟博览会都要在广西南宁召开。中国——东盟博览会由于政府支持的独特国际背景,作为规格高,人数多、贸易广、影响大的会议,在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商贸谈判中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承办中国——东盟博览会,承办国需要增加许多公用设施、场所,要举办各种会议,需要很多的资金投入。那么多的有形资产的投入,转化为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这里不言自明。如何利用好这些无形资产,使这些无形资产转变为源源不断的经济财富,保障投资安全,是司法论坛  相似文献   

8.
为了增进各界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商贸法律、政策的了解,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广西律师协会、法制日报社在博览会和投资峰期间共同主办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服务研讨会”于2004年115日在广西南宁市国际会展中心召开。来自中国与东盟的有关专家、律师参了本次研讨会。会议围绕自由贸易区建设的热点问题,并对该自由贸易区涉的投资、经贸框架下的法律事务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以期增进各方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政策的了解,预防和减少投资、商贸风险与纠纷,从为参会法律服务人士与各国参展方之间创造对…  相似文献   

9.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的加快和中国-东盟博览会的连续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在欧洲影响力也越来越大。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将于今年10月20日-24日在南宁举办,博览会除了继续邀请东盟国家领导人出席,将以中国政府名义有重点地向欧洲国家领导人发出邀请,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赴欧洲推介招商也取得良好成效。这充分表明,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国际元素越来越多,开放性也越来越大。  相似文献   

10.
金河 《中国律师》2010,(12):45-46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共同举办的第四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论坛暨2010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实证研究成果发布会,于11月6日在北京京仪大酒店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发布了由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企业法律风险研究所与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通力合作完成的“2010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实证研究报告”,并对2009年中国优秀法律风险管理上市公司进行了表彰。来自律师界、上市企业、媒体及学术界的20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相似文献   

11.
殷晟婷 《法制与社会》2012,(34):173-174
云南桥头堡战略的确定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使中国和东盟各国之间的货物、服务贸易以及投资等各领域的发展都异常迅猛,这也对云南律师的法律服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云南律师在面对这一形势时,应当加强自身的学习,构建信息交流平台,更快更好地为桥头堡战略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相似文献   

12.
会展     
《法人》2005,(3):11-11
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筹备招商工作启动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筹备招商工作已于日前启动,招商规模将比第一届有所扩大。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共设国家专题、商品贸易专题、投资专题、旅游专题、人力资源开发专题五大展区,将在首届博览会基础上新增展位1000多个,展位总数将达到3000多个。中国—东盟博览会是由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倡议,由中国和东盟10国共同主办的国家级、国际性经贸交流盛会,每年11月定期在中国广西南宁举办。  相似文献   

13.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完成,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措施的实施,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必然大幅度增加。本文通过介绍广西中小物流企业发展的现状,分析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给广西中小物流企业发展带来的契机。提出了广西中小物流企业应把握好这一机遇,根据需要导入先进的物流理念,采用先进的运作方式,以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相似文献   

14.
2001年11月,中国和东盟领导人宣布在未来十年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年11月4日,在第六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东盟十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起,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每年在中国广西南宁举办。随着我国与东盟各国经济贸易的活跃,影响交流与合作的各种纠纷和冲突必然出现、增多,这些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或者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当,都会极大地影响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尤其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成为国际交往和贸易中的重要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注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交流与合作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提出的各种新挑战。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一国而言,  相似文献   

15.
东盟投资区的法律评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东盟各国于1998年成立的东盟投资区旨在建立一个较为统一的、自由的、透明的"单一投资区",增加东盟对外国资本的吸引力。《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是东盟进行投资合作的法律基础,是东盟自由贸易区在投资领域最具决定性的法律文件。在分析《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对东盟投资区进行了法律方面的评价。  相似文献   

16.
董治良 《中国审判》2014,(10):24-25
2010年1月旧起正式开始全面运作的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是世界上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2014年是中国一东盟战略伙伴关系建立第二个十年的开局年。2014年8月16日,中国和东盟同意开始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谈判。历经数年发展,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合作已经形成互补双赢的经贸格局,中国是东盟第三大贸易伙伴,东盟是中国第四大贸易伙伴。随着经贸交往的不断扩展,加强司法合作显得势在必行。—方面,中国与东盟各国基于CAFTA的经济合作,已经逐步成熟,步入常态化轨道,与东盟各国进行司法合作,加强各自的国内法制建设,为促进CAFTA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必要性目益凸显;另—方面,我国与越南、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等国的南海之争也日趋白热化。  相似文献   

17.
东盟贸易自由化若干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实施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佴澎  王姗姗 《河北法学》2007,25(4):166-170
建立自由贸易区是东盟贸易自由化的一个重要层面,以绕开WTO多边协议的困难,克服WTO多边贸易体系的种种弊端.建立和完善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是自由贸易区相关的各项协议,尤其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以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和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中的相关协议协定为核心,研究了东盟贸易自由化若干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在实施过程中的障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8.
法务论坛     
《法人》2014,(11):8-8
“丝绸之路经济贸易合作法律问题国际论坛”召开 10月24日,“丝绸之路经济贸易合作法律问题国际论坛(哈萨克斯坦-中国)”在哈萨克斯坦第一大城市阿拉木图举行。本次论坛由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与哈萨克斯坦国立民族大学共同举办,目的在于响应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伟大构想,更好地为中国与中亚投资活动搭建桥梁,提供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19.
唐玲  孙美 《法制与经济》2008,(21):81-81
金秋十月,广西成功举办了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和第十届“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  相似文献   

20.
会展     
《法人》2005,(2):10-10
全国陶瓷展将在京举办;首届中国魅力城市博览会即将在沪举行;2005中国风险投资论坛4月深圳召开;第15届华交会3月1日至6日举行;北京将举办中小投资项目创洽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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