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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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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涉港澳台案件在我国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总量占绝大比例,但由于各地区的社会制度及所属法系不同,区际法律冲突不断显现。故探讨区际民商事审判中的公共秩序保留的司法运作问题在我国尤其具有特殊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对公共秩序保留概念的界定并不足以涵盖公共秩序概念本身的含义,因此,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合理的司法运作十分有必要,但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应注意对司法裁量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顺应现代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呈现出的限制适用趋势。同时,通过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听证程序、逐级上报备案与不予承认和执行案件的核准制度以及案例指导制度,实现将抽象的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区际民商事审判中的软着路。  相似文献   

2.
在处理涉外法律冲突时合理利用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维护我国社会公共利益起着积极的作用。我国当前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缺陷,应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双重可诉规则:进退之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宋晓 《法律科学》2009,27(1):103-112
双重可诉规则的演变是侵权冲突法理论发展的枢纽所在。双重可诉规则试图融合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这两个系属公式的优点,但不利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有悖于现代侵权法的基本职能。放弃双重可诉规则,强化侵权行为地法的作用,是侵权冲突法发展和我国法律改革的方向,但对于涉外诽谤侵权和损害赔偿限额等问题,双重可诉规则仍有局部保留的价值。  相似文献   

4.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我国最新制定的《涉外民事法释关系适用法》的施行和相关理论的发展,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等方法,旨在探讨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涉外法律中的适用问题,认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当向限制性适用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5.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浅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不断增多。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排除有违内国公共秩序的外国法律适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提出改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美国海商法惩罚性赔偿演变:变动不居的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树明  安丰明 《现代法学》2004,26(1):144-148
本文首先论述了美国惩罚性赔偿的历史演变以及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支持派与反对派的论争 ,继而阐述了美国海商法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历程 ,分析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美国不同的立法尤其司法 (包括普通法 )对海商法惩罚性赔偿的变动不居的态度 ,指出惩罚性赔偿在美国海商法中渐趋式微  相似文献   

7.
本文以国际私法公平与正义之核心价值取向为视角,分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缺陷,提出解决缺陷的方法,并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珐>施行后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8.
所有权保留因为兼具债权与物权的双重性质,其法律适用问题单纯按照债权法律关系,抑或是物权法律关系解决,都难免有失偏颇.分割制作为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革命开始被广泛应用的制度,其主要的做法即是对案件中的各个特定问题分别进行选择,有利于实现判决结果的实质正义.从分割制自身的适用特点来讲,其可以有效地预防法律规避带来的不良后果,并且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私法的价值.从所有权保留制度本身来看,其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具有不同特点,其债权法律关系和物权法律关系的相互交织,要求所有权保留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分割制解决.涉外所有权保留法律关系的适当法就应该是将该法律关系分割为包含主体缔约能力问题、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买卖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几个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并通过世界各国立法例检验,证明分割制在涉外所有权保留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有旺盛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9.
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微 《现代法学》2000,43(1):134-136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英美法系侵权法与合同法中的一项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执行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各国基于对判决的性质、对“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运用及一些程序性问题的不同认识 ,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作出了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10.
"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已是各国实践广为采纳的一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从法律适用角度确立了"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制度,但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将"直接适用的法"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和法律规避制度相混淆的现象,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该制度的规定较为简略,使得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仍有若干问题亟须注意。  相似文献   

11.
“泰坦尼克”案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国华 《现代法学》2005,27(4):189-193
从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内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的解决,不应仅仅适用法院地法,同时还需要适用国际条约、船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同时,中国《海商法》的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惩罚性赔偿突破了补偿性赔偿的填平原则,我国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确立有其法律正当性,具有经济效率。惩罚性赔偿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在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金范围内进行确定。  相似文献   

13.
惩罚性赔偿制度初探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由法院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进行赔偿的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具有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侵害人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种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事侵权责任形式,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工作中有相应的规定和运用,并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民事经济立法虽出现类似这一制度的相关规定,但由于理论认识的不足,对此仍存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制度加以研究。 一、惩罚性赔偿金的概念和特征 在界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概念之前,有必要对国外有关惩罚性赔偿金的…  相似文献   

14.
张辉 《法学论坛》2023,(5):110-123
自《民法典》第1232条原则性地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生态环境侵权领域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开始对能否就生态环境损害本身提起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展开探讨。其中,对此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及实务工作者进一步提出并开始讨论应当如何选择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计算基数的问题。经过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与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并规定应当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永久性功能损失赔偿数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基数。基于对48起有关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认定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由于当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各法院认定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永久性功能损失呈现出多元混乱的局面,特别是在认定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时,各法院存在对其法律性质界定不明、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不一的问题,进而造成以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计算基数面临重复评价、加重处罚以及可操作性不强、不具有普适性等多重困境。基于此,在现阶段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尚未完善、相关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暂时不宜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数额作为基数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  相似文献   

15.
随着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确立相关规则,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侵权为适用条件,情节严重应理解为判断赔偿数额多少的条件。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是倍比关系,《商标法》第63条规定的法定赔偿已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二者不可并用。法官在审判中不可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若原告笼统提出法定赔偿请求,法官也需进行惩罚性的审查。惩罚性理念的引入可望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司法实践带来革新。  相似文献   

16.
传统侵权行为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为了适应现代侵权法的发展,各国出现了涉外侵权行为准据法分割适用的立法方法,此即对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行为规则与赔偿规则区别适用。本文主要是探索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这种方法的运用。  相似文献   

17.
论“损失”在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确实解决了《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司法适用难题。由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产品自身的损害,如果消费者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时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就意味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不再以消费者遭受法律上的损害为前提。然而,这却与学界对惩罚性赔偿依附于补偿性赔偿的基本认知发生了抵牾。通过对侵权责任制裁功能的再发现,惩罚性赔偿完全可以演化为一种"无损害的损害赔偿"。与此相对应,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以法律文本上所表述的"损失"为构成要件,这也得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理论与实证支持。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崇敏  陈敖翔 《河北法学》2004,22(2):118-120
惩罚性赔偿的思想不仅仅只存在于普通法系之中,它是一种世界性意义的赔偿规则(罚则)。一般民事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社会功能相差甚远,且适用范围不一。我国历来民事立法中就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文化传统,当前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的几个惩罚性赔偿条文不仅不能为当前市场诚信程度不高的信用环境起到充分的弥补作用,而且它们本身设计上也不尽合理。我们应当秉持开放的眼光,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结构上的重构,这也是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刘晓丹 《法制与社会》2012,(19):115-118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中普通法上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该制度与大陆法系侵权法上崇尚的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不同。本文研究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自身价值与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该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以及该制度与民刑分离理想,提出了我国应该对域外法院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有选择性地予以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20.
高旭 《法学》2023,(12):122-139
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和分配在实践层面颇为混乱,收归国库的通行做法也受到学界的普遍质疑。惩罚性赔偿数额分享制度赋予政府收取部分赔偿金的权利,但该制度以私人执法为依托,其合宪性基础与我国的公共执法模式存在偏差,无法直接移植。在公共执法模式下,将惩罚性赔偿金收归国库面临一系列合法性难题,难以圆融于我国的公法体系。数额分享制度以分配正义为价值指引,新近理论更加关切惩罚性赔偿金的分配与使用如何更好地追求社会效益。通过对数额分享制度价值基础及其沿革理论的借鉴,我国公共执法模式下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及分配机制可通过接驳社会法的基本范畴予以建构:对于消费者的损失,惩罚性赔偿金可作为资金来源建立社会补偿机制;在权属安排上,惩罚性赔偿金不宜通过财政工具调整,应界定为社会产权并选择适宜的组织管理形式;在国家职能层面,法院应秉持能动司法和协商性司法理念,检察院等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应履行监督义务,共同参与建立适宜的管理模式和高效的偿付程序,从而推动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社会化转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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