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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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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3年5月21日B市D公司(以下称第一被告)以解决预付货款为由,向B市农行(以下称原告)提出了贷款500万元的“申请贷款报告”。93年6月3日第一被告以价值329万元的“佳乐”空调器做抵押担保,与原告签订了“抵押贷款协议书”。原告审查第一被告“借款申请书”后确认:“该笔贷款手续完备,符合农行《贷款管理通则》的要求,同意贷款200万元,期限3个月,利率88%。”。当日原告给第一被告贷款200万元。第一被告为了继续向原告借款,请求F电视机厂为其担保。93年6月9日,F电视机厂向原告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书承诺:93年6运至96…  相似文献   

2.
该保证合同不是最高额形式的保证邹三元1994年10月5日,原告绍兴市城东新区城市信用社与绍兴经济开发区大浩物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以下简称“一号合同”),约定:原告为贷款方,大浩公司为借款方,被告绍兴县环保产业发展公司为保证方,借款金额30万元,借...  相似文献   

3.
该案应如何处理?孟祥刚1995年7月14日,原告A与被告B口头约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事宜,原告A当天交给被告B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55万元,兑付期6个月,即从1995年7月14日至1996年1月14日,被告B答应3天内给其兑付现金55万元,为此,原告...  相似文献   

4.
司法信箱     
该借贷中的利息是否复利?编辑同志:  我院审理的一起借贷案件中,被告某村办集体企业于1994年4月26日向原告村民张某借款。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中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6万元,月息25%,借期1年。借款到期,被告未偿还本息,一直拖至1996年10月26日,被告又给原告出据第二份借据,将所欠原告本金76万元、利息57万元及罚息2000元,共计135万元作为借款本金。第二份借据载明:被告向原告借135万元,月息25%,借期6个月。后截止到1998年7月,被告分次付给原告利息312万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未付。原告于1999年6月向法…  相似文献   

5.
1999年4月8日,原告广汉市万达城市信用社与被告广汉市拓新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流动资金4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9年4月16日至1999年5月30日止,利息为月利率6.12‰,被告以其所有的广汉市丝厂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评估价值为600万元的财产设定抵押,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双方还约定原告有权了解被告广汉市拓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新公司)的经营情况,如被告拓新公司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原告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借款合  相似文献   

6.
《江淮法治》2010,(12):54-54
原告王某诉称:2009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为防事后无凭,借款时被告向原告立有借据,现原告急需用钱,故具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欠款10万元。  相似文献   

7.
〔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顾某系朋友关系。1996年7月8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不久后原告之父从原告的朋友处得知被告顾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后不知去向,便向被告之父(原被告的父亲原本就有往来)交涉。被告之父表示愿设法先替他女儿偿还部分借款,后于1996年9月30日带了一张7万元的支票给原告之父,后者开出“暂收款”的收据并将7万元款暂存于上海爱建商贸公司(以下简称爱建公司)。1998年初,原告之父从爱建公司暂收款中开出一张7万元的支票给刘某所…  相似文献   

8.
[案情]1999年11月30日,灵璧县某农村信用社与被告张某、程某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某信用社向张某发放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自1999年11月30日起至2001年12月20日止。被告程某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与贷款期限相同。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某及程某均未向原告某信用社返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2003年6月,原告某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借款本金  相似文献   

9.
这种债券卖出成交单为何不能兑付?□武圣祥张健1996年3月,原告随某持被告南京市信托投资公司开具的两张成交金额分别为2260元和11300元的1993年三年期国库券债券卖出成交单至被告处要求兑付,被告以原告持有的两张债券卖出成交单仅为交易水单,不属兑...  相似文献   

10.
案情被告钱某某任村支部书记期间,于1995年8月10日向原告魏某某借款1万元。1996年3月10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应欠原告本息13500元,当时被告仅付给1000元,余下的12500元由被告立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上规定月利息为5%。1997年4月原告起诉被告还款。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于2000年7月5日前还清欠原告款共计22500元,并承担诉讼费1580元,原告放弃利息的要求。执行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按时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魏某某于2000年7月10…  相似文献   

11.
一、基本案情: 1995年7月14日,原告A市第二有机化工厂与被告B市公路工程物资公司口头约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事宜,原告当天交给被告面值55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张,兑付期6个月,即从199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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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回放:借贷又担保朋友生纠纷原告黄龙飞与三被告吕良、李靖生、黄马生系朋友关系。2009年10月14日,被告吕良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不计利息,约定借期为20个月,每月归还1万元。被告李靖生在被告吕良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担保,被告黄马生在该借条上签署"本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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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洪 《特区法坛》2002,(73):18-20
人民法院报4月11日刊载一研讨案例:原告甲起诉被告乙偿还1.5万元欠款。原告提供的证据是被告出具的一张2万元的欠条.原告称被告已偿还了5000元,尚欠1.5万元。被告对借款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此笔借款已经偿还。被告提出的支持自已抗辩主张的事实是:被告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委托原告卖掉,原告并未将卖车款1.8万元交付给被告。  相似文献   

14.
2000年7月31日.原告杨某的父亲杨某某在被告处以原告的名义存人定期存款人民币60万元,年利率为2.25%,期限为一年,2001年7月31日到期:杨某某在存款凭证备注栏处留存了密码,约定凭密码支取。被告即向杨某某出具了存单:2001年1月11日,杨某某的妻子即原告的母亲蔡某持原告的户口簿、存单和其个人身份证,在没有提供密码,也没有办理密码挂失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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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然 《中国律师》2006,(8):47-49
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日前笔者办理了一宗借款纠纷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是自然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向被告起诉主张18万元本金加利息20万元共38万元的债权。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被告”指假借被告名义实行借款行为的当事人,以下称行为人)签收的18万元《收款收据》、上述借款合同的《公证书》、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关于被告房地产的《抵押合同》、上述抵押合同的《公证书》、抵押物业的《房地产他项权证书》。被告答辩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抗辩理由是从来不认识原告,也从未与原告签订有关《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更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是到公证处办理有关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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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箱     
如何认定此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编辑同志:我院受理原告某信用社诉被告刘梅兰、刘玉萍、刘良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刘梅兰是刘日绍的妻子,刘玉萍、刘良机是其子女。刘日绍分别于1994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期限为半年;1995年12月27日借款2500元,期限1年;1996年1月18日借款1500元,同年12月20日到期。前两笔借款用于生意周转,1500元借款用于治病。1996年3月29日刘日绍病故。2003年5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交的证据除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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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上海市首起微信证据案。张某是原告——深圳某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是被告——上海某投资中心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上海某投资中心汇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借款后,被告于7月11日写了一张借条,然后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庭审中,原告方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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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7年10月23日,原告将人民币350万元交存被告“工行营业部”,“工行营业部”根据原告的申请签发了两张银行本票,本票号码为AA310702、AA310703,金额分别为50万元、300万元,收款人均为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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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人马周波,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浙江温州人,系个体皮鞋经营户,案发前在荆州市做皮鞋生意。1994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期间,马周波利用荆州市投资银行信贷员李明瑞提供的假存单九份,金额共一百二十五万元,分别在荆州市城市信用合作中I心,荆州楚都城市信用合作社,沙市联合信用社共贷款118万元,案发前还贷款35。5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及物资折款共计421万元,还有40.4万元不S卜3还。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周波,李明瑞伪造并使用假银行存单,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  相似文献   

20.
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案情] 2001年1月4日,被告陈铭强向原告李皋兰借款50000元,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01年3月31日。借款后,被告将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捷进路商住楼1梯401房的房产证抵押在原告李皋兰处作为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发短信息等方式向被告追款,被告使用自己的手机向原告进行回复。其中2002年11月27日2时32分,被告回复信息的内容为:“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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