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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讲,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一种组织系统,只有具备完全的组织要素并有机协作,才能实现其最大功能。而制约机制就是其中一个重要要素,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制约机制,既是更好地落实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对主诉检察官监督制约工作的客观需要。 一、加强领导,设立专门管理机构   为了更好地实现对主诉检察官的监督制约,我们在三级院起诉部门设立了管理机构。其中,省院和分、市院内设主诉检察官管理办公室,基层由于没有指导任务,起诉科即为主诉检察官管理办公室。主诉检察官管理办公室受检察长委…  相似文献   

2.
王富强 《中国检察官》2001,(4):11-11,13
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是近年来检察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在起诉工作中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对于推进公诉制度的改革,进一步调动公诉人的办案积极性等,均有着不可否认的推动作用。但是亦应看到,在实践中,主诉检察官制度亦暴露出一些问题与缺陷,对上诉检察官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便是其中之一。本文就通过建立对主诉检察官的评价机制以加强对其监督制约略抒管见,以就教于同行。  相似文献   

3.
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今年六项改革之一。与此相适应,笔者建议,在自侦案件中应建立侦诉一体化模式。其基本要求是: 1.建立主诉检察官对全案负责的责任制。主诉检察官不仅要对起诉环节负责,而且要对全案自侦查到起诉全过程负责。 2.确立主诉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主导核心地位,加强批捕、起诉部门或对侦查程序的监控力度,  相似文献   

4.
根据高检院开展检察改革的统一部署,自1999年下半年起,我们在全市各级院普遍开展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我们感到,在完成对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和放权等工作,使其能够按有关规定据权办案后,必须及时建立符合诉讼规律和公诉活动特点的监督保障机制。因此,我们从2000年初起,决定建立全市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督导化管理机制,并在市院起诉处成立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督导科。所谓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督导,是指市院授权市院起诉处对全市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指导、监督和保…  相似文献   

5.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一项新的改革举措,主要是建立在检察长领导下,由主诉检察官独立承办案件,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所作决定负责的办案工作机制,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诉讼决定权,以克服工作环节多,权责不分、效率低下等问题。但是,任何权力的行使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督,对主诉检察官权力的行使也是如此。为了防止主诉检察官对权力的滥用,在让主诉检察官充分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主诉检察官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四川省沪州市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称道。由于监督措施得当,近几年来所办的4000余件案件中,均未发现主诉检察官在办案…  相似文献   

6.
一、主诉检察官负责制的概念 主诉检察官负责制,是指检察官在检察长、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处理所办案件的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当前,主诉检察官负责制已从理论界的构想逐步转为司法实践。1999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在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强调,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检察机关今年推出的六大改革举措之一。  相似文献   

7.
在积极推行主诉制的同时,必须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监督机制。笔者认为,“三书”对照复核制度就是这样一种机制的较好体现。 “三书”对照复核制度,就是在院研究室设立专人对主诉检察官所办案件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和判决  相似文献   

8.
问题之三:涉及主诉检察官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在落实主诉检察官责、权、利机制上,缺乏有效的物质条件保障,导致主诉检察官责任与权利脱节,影响了主诉检察官的工作热情。或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责任,或只承担责任而不享有应得的利益。二是主诉检察官的职权到底包括哪些,把握不准。三是如何处理好主诉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委会、部门负责人和办案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主诉检察官之间的关系,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这就造成虽名其曰主诉检察官,但责、权、利仍摆脱不了原有办案模  相似文献   

9.
陈明钟  许志敏  许志玲 《法制与社会》2013,(29):145-145,149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系统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推出的一项新举措。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把原来属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部分权利,转移到主诉检察官身上。建立完善主诉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0.
洪琳 《经济与法》2001,(1):17-19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检察官在检察长、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处理所办案件的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当前,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的六大改革中,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占据了其中一项。在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11.
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施行激发了主诉检察官的责任意识,使案件高质量的完成有了基础。当前主诉检察官制度存在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缺乏一定的竞争机制,不利于主诉检察官制度的长远发展。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未来建构在于建立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引入竞争轮换机制,建立一定职务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2.
——建立公平竞争,择优选用、滚动任用、能上能下的主诉检察官任用机制。主诉检察官既不是职务,也不是职级;而是一个公诉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法律知识渊博、思维敏捷、表达力强、纪律作风优秀的象征,表现为担任主诉人的一种资格。主诉检察官既不是公诉人的另一种称谓,更不是每一位检察官都能胜任的;而是能够担负审查起诉工作的检察官中的优秀者。因此,主  相似文献   

13.
2000年11月2日,由上海市检察院选送的3名检察官飞赴北京参加首届全国十佳暨优秀公诉人评选。他们的目标:3人全部获全国优秀,争取1人进十佳。 10天之后,3名公诉人在强手如林的竞争中过关斩将,正是以这样的优异成绩凯旋。 他们是上海市检察院起诉处处长季刚、上海市检察二分院起诉处处长陈荣清、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起诉科主诉检察官刘金泽。  相似文献   

14.
今年以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制定出台了《主诉检察官监督制约暂行规定》,以确保主诉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杜绝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树立检察机关和主诉检察官良好的社会形象。该规定包括办案督查、案件回访、联系会议、延伸监督、社会公示、提醒监督、思想工作、警示教育、干部讲评、考核奖惩等十项工作制度,并据此成立了由检察长挂帅,分管副检察长、纪检组长和起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主诉检察官督查小组,负责对主诉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制度实施以来,主诉检察官的工作热情、办案质量和精神面貌均有明显提高和改善。□京口区…  相似文献   

15.
主诉检察官负责制是指检察官在检察长、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处理所办案件的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当前,主诉检察官负制已从理论界的构想逐步转为司法实践。但是,诸多法律上的困惑、运作中的矛盾,严重影响和制约着主诉检察官负责制健康发展。因此,客观地审视和研究主诉检察官负责制的相关问题具有迫切而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主诉检察官制度”一词是新时期司法改革之产物,它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含义简而言之,是一种检察官办案负责制。它是指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以一名具有某种指定法律职务和资格的检察官为主,按照规定依法相对独立承担起诉和出庭公诉的一种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是一种新生事物,需要不断发展、修正方可完善,才能顺应我国法治改革的潮流。一、实施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成效主诉检察官制度在今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它历经5年的试行,在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学术界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和艰苦探索中,已成为一套较为完备的…  相似文献   

17.
习明  周蓉 《法制与社会》2012,(15):266-267,269
在刑事诉讼中,各国对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规定各有特点.我国对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范围的确定以及对起诉裁量权的制约还存在一些不足,应在比较分析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扩大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和完善相应的制约机制以确保起诉裁量权的有效行使.  相似文献   

18.
“主诉制”实践的六个冲突及其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改革中推出的一项新制度,其意义在于按照司法规律探寻公诉工作的新机制,探求检察机关内部权力机构的新的合理性。几年来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良好效果,如主诉检察官享有对一般案件的决定权,包括起诉决定权、退回补充侦查权、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权、申请法院延期审理权、接待当事人、辩护人方面的事务权等,不仅充分调动了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保证了责与权的基本统一,更重要的是减少了办案环节,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但是,由于主诉检察官制度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其责、权、利…  相似文献   

19.
研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为了探寻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正当性及其适用原则。起诉法定原则排斥检察官有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 ,该项原则的显在不足导引出赋予检察官以自由裁量权的起诉便宜原则。起诉便宜原则在一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决定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和范围。除美国检察官拥有几乎不受控制的自由裁量权外 ,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刑诉法都设立了防止检察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定机制  相似文献   

20.
干戈  忻佩燕 《中国司法》2006,12(8):100-103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要是指在检察长领导下,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内实施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相对独立地承担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及法律监督等职责的办案责任制。这项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95年,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率先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两年后南阳市和驻马店市等人民检察院也开始进行了探索。1998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了建立在审控分离机制下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又称“海淀模式”。1999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在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通过,提出了“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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