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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价值追求。公平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更要靠司法公正提供保障。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又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审判工作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主要途径。公正的司法裁判,有助于形成惩恶扬善、是非分明的价值观,推动社会和谐稳定;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则会使民众善恶难分、是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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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不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无可替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二者在本质上是相互促进的有机统一体。司法要公正固然是是司法本身的内在要求,同时司法也必须着眼整个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要求,促进实现机会公正、程序公正、资源分配公正和效益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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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是人民法院的使命依归。司法公正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再要环节,是实现“中国梦”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切实破解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矛盾,不断提升司法公正建设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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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理念
(一)司法公正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悬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曼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完整准确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基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依据社会主义制度及原则形成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要组成部份就包括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司法中立、司法公开程序正义等人类文明演化过程中所推崇的普适性价值同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要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并坚持把司法公正理念贯彻到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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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与灵魂,是司法工作有效性的保证。司法公正是个历史范畴,具有阶级性、相对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下,具有不同的内涵和要求。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理念。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内在属性,决定了社会主义司法具有最广泛性。以人为本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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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那么,这一目标从政治和良心或者说职责要求上说是必须的,而从司法角度来看究竟能否实现?如果可能实现,那么司法机关尤其是法官究竟应当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还有,如何才能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裁判中的公平正义?除了体制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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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体制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在法院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修改宪法,将法院独立审判制度宪法化;改革现行法院体制,重新划分司法管辖区域,使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相分离,以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整合现行法院结构,将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设置为初审法院,将高级法院设置为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以区分初审和上诉审,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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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和谐社会有着密切关系:司法公正保护合法经济行为、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民主法治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内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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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影响其在世界法治舞台上的地位和话语分量。一国的司法越公正,越能得到其他国家的推崇和效仿。而判断一国司法是否公正的标准就是老百姓能否在每一例个案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在于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我国司法的一个重大特点,有助于我国司法在国际舞台上赢得尊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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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长期的法学理论阐发与司法实践尝试和检验,逐步形成了一系列指引和规范文义解释司法运用的操作技术规则,主要包括语法规则、语义学规则、概括性法律用语规则.通过运用一系列以明晰的规则表达的文义解释操作技术,法律文本的意义模糊问题得以消解,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质量,维护司法正义.文义解释规则化操作表征着,实体正义恰以形式正义为前提条件而获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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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改革涉及到司法制度方面的体制改革与司法机关内部的治理整顿两个方面,由司法机关推行的司法改革,根本不是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因为制度的变革需要立法的确认。面对当前“司法信任危机”的局面,司法机关推动的司法改革首先应当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身入手,寻求司法公正的合法途径,通过重塑司法公信,重新赢得民泉封司法活动的信赖与尊重,树立良好的司法公正形象,以此来推动司法改革,这才是当前司法改革首先需要着手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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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荣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6):10-17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立足于当时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以改造社会和变革社会为目标,通过综合性、创造性和恢复性的司法活动,最大限度发挥了司法的能动性和主动性,有效缩小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距离。法律和司法被重新定位,司法在纠纷解决、规则强化和制度补充等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司法与社会的互动,成为新民主主义司法的显著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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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法必依”到“公正司法”喻示着一种刑事司法观的应然转变:放松了司法者对法律文本本身严格服从的要求,更加强调文本之外的个案公正、合情理等实质合理性依据。这对破解当下具有普遍性的法条主义裁判思维,无疑是一种很好的政策支持和启发。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本意进行合乎逻辑的推演,绝不能推导出“法有明文规定即可定罪处罚”的结论。韦伯关于中国古代司法系“卡迪”模式(即“非理性”)的论断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及合理性,这种卡迪模式对实质公正的追求具有目的正当性,不宜将此简单视为“恣意司法”的代名词,其中体现的能动性判断具有司法出罪维度的意义。在目前刑法体系下,法的公正价值与法的安定性并不存在冲突,出罪的理论依据与规范依据完全可以得到恰当融合,但在法适用中需要缓和法的命令性要求。恰当的说理论证是嫁接法的安定性与个案公正的纽带,该过程实际上是将合情理、合目的等价值考量揉入刑法文本的理解、适用及说理论证过程当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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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美来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1):37-43
司法信任是人们基于相信司法机关能够公正、高效处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心理预期,依照法律规则的指引积极利用和参与司法,并对法官、司法程序、司法裁判及司法制度表示充分的认同与遵从。司法信任的有无与多寡将决定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建设的兴衰成败。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社会转型对原有信任环境及信任基础的破坏、司法亲和力的下降、职业法官专家系统尚未建立、对司法有限性的认识不足、对司法程序的参与度不够,是我国司法信任缺失的主要原因。要增进我国的司法信任,最终建立高度的司法信任,必须坚持增进司法信任与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相统一,推动人格信任向系统信任延伸,促进交往信任向普遍信任拓展,激励依存性信任向主体性信任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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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于两次历史性社会转型以及第二次转型的三个发展阶段,当代中国的司法价值观发生了四次历史性变迁,即从为阶级斗争冲锋陷阵的政治司法价值观转变到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经济司法价值观,而后再演变为为社会稳定排忧解难的社会司法价值观,并走向为法治文明注译导航的衡平司法价值观。鉴于前三种司法价值观本质上都是法律工具主义的产物,是人治的变种,故有必要对其做历史性反思。唯此,型塑以"公正、廉洁、为民"为基本内核的多元衡平司法价值观方为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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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司法和谐的基本内容入手,论述了在当代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全面发展的背景下,实现司法和谐的现实困境,即"特权文化"心理促使人们追求逃避法规的特权,泛行政化的权力结构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社会利益冲突加剧使司法和谐变得困难,社会价值多元化让司法活动受到更多拷问,从法社会学角度展望了我国"司法和谐"的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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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司法活动中的思维方式,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基于对和谐、无讼的理想追求,强调实质正义和息事宁人,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牺牲了法律的形式正义,但此种思维方式却也造就了泱泱人口的农业大国和谐而宁静的生活,并且此种思维方式在现代司法实践中仍大量存在,并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维护作用。因此,借鉴中西方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思维方式,使中国传统的司法思维模式进行现代转化是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增强我国司法的正义与活力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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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司法中,外部的干扰与内在的缺陷使能动司法与善意司法面临一种困境.摆脱困境,需要能动司法与善意司法的嵌入与融合:善意司法表现在司法动机、目的、行为等方面,能动司法表现在司法解释、司法参与、司法矫正等方面.因此,只有以善意适法、公平正义为目标改善司法形象,以能力提升、能动司法为目标提高司法水平,以尊重良俗、德法互济为目标完善司法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使司法成为法治前行的力量,才能实现法治对司法进步的期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