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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是一起由康某的劳动合同是否丢失(存在)而引起的纠纷。在康某同东方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中,由于东方公司未能提举与康某签订有劳动合同的证据,被判令支付给康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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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享有二倍工资请求权,其适用条件包括:双方已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但是在实践中对该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却存在诸多分歧。通过对相关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的比较,在即将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相关争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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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62岁的邱某于2014年5月到某建筑公司做搬运工,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按月领取工资。同年12月3日,邱某在工地推车时车辆翻倒致其左臂骨折。邱某请求建筑公司为其申报工伤,而建筑公司认为邱某在受伤时已年满60岁,已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符合工伤申报和认定条件。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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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由于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并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关于劳动者主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是否已过仲裁时效,即本案所涉及的仲裁时效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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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明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现实中,一些劳动者索要双倍工资的诉求却往往被法院驳回,这是为什么?单位并未拒签。无需赔付双倍工资【案例】2013年1月3日,一家公司在招聘20名员工时,杨茹怡属于其中之一。随后,公司曾数次通知大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另外19名员工都已经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杨茹怡却既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表示拒签。一个月后,因公司书面通知将杨茹怡解聘,杨茹怡即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由于遭到公司拒绝。杨茹怡遂提起了诉讼。不料,法院却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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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多年,随着市场经济的构建、经济社会的转型,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变得异常艰巨繁重.
特别是新形势下,劳动关系趋向紧张,一些劳动违法现象,如恶意欠薪、欺诈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落实基本劳动标准等,消弭着劳动者权益,屡屡击穿社会道德的底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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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劳动合同与其就业权和生存权等基本权利密切相关,因此从签订劳动合同入手,是改善农民工劳动保障条件的关键突破口。本文通过对南京市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合同内容不规范、签订的形式化现象严重等问题。在简要归纳问题成因的同时,采用经济学模型分析了民工劳动合同缺失对其工作稳定性、工时安排及社会保险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后,根据回归分析的结果得出: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技术水平、单位的性质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具有显著影响。本文指出要推进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保障其劳动权益,在提高农民工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的同时,必须依靠法律的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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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及其权益保护效应研究——基于上海等九城市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分析上海等九城市的调查数据发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上升,但是在不同规模、行业和所有制的企业中差异较大;在所有被访者中,无固定期限和三年或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比例合计超过30%,说明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倾向正在改变,劳动关系趋于稳定;劳动者的人口学特征、工作特征、主观特征和企业制度四个方面因素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其中,主观特征即劳动者的签订意愿和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程度影响最为显著。进一步分析表明,劳动合同对保护劳动者权益产生了积极影响,特别是对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影响较大,合同签订者的参保率明显高于未签订者;对收入的影响也有统计学意义,但影响的幅度不大;劳动合同签订也影响到劳动者对各项权益的主观感受,合同签订者更倾向于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权益保护比以前更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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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企业为了用工方便。不愿意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觉得如果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就要受到太多牵制.因此能不签就不签。其实这种想法是很错误的.因为现行劳动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非常详尽、到位。而且偏向劳动者一方.着重保护劳动者权利。即使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待遇一样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还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等各种特权,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比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享有更多的权利和更到位的保护。有时.还会对未签汀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进行各种惩罚性措施。这显然对用人单位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正确的做法并不是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运用双方的平等协商权来约定双方对一些问题处理的程序及后果.只要这种约定不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条款的,就是合法有效的,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制订详尽而奖罚分明的各种规章制度作为对劳动合同的补充.这样才能在劳资双方发生纠纷时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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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6月,农民蒋某(男,生于1942年10月)开始在某县农业银行当临时工,从事炊事工作。1986年12月8日,蒋某与农业银行签订了《临时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986年11月1日至1988年11月1日止,同时约定了工资和福利待遇。该份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书面合同,蒋某仍继续当炊事员,领取工资。1994年1月1日,双方第二次签订了《临时工合同》,合同时间从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月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但继续保持着劳动关系。1996年1月1日。双方第三次签订了为期1年的《临时工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仍继续保持了劳动关系。1998年该县农业银行实行下岗分流。8月26日,农业银行通知蒋某从9月1日起不得再上班,并停发工资,蒋某对此不服,引发劳动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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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也是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的期限可以选择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几种形式。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只约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约定其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类型。如果劳动者自身已经具备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本人又希望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个权利应如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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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公共汽车公司以职工违纪为由,在报纸上刊登声明解除与职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职工认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劳动权,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并与公司两度对簿公堂。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两级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该公司通过新闻媒体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判令该公司恢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支付职工一定的生活费用。然而,该案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却遭遇了法律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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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采取政府自查、县人大常委会重点检查的方式,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其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数、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数;劳动合同内容及其执行是否规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此次执法检查活动重点是详细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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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公司人事经理,负责单位的人事管理,与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自然系其主要职责之一。如果人事经理以用人单位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补偿,则应认定系人事经理未履行工作职责所致,由其个人承担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