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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是一种不同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与法院调解的新型调解形式。目前,国内关于商事调解的规则主要见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的调解规则与北京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湘潭仲裁委员会的调解规则以及西安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暂行规则等。商事调解有自己明显的特征和优势。在本文中,笔者将对此种调解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并将之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与法院调解相区别、比较,进而总结出商事调解的优势。最后,对于此种调解所产生的调解协议以及调解书如何获得强制执行力的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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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调解的强制性——以我国台湾地区民事强制调解程序为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调解以自愿为核心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调解不存在强制性内容。调解的强制性以强制调解为集中体现,既包括程序上的先行调解,也包括实体上的法官裁定调解内容。尽管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法院附设调解模式与大陆诉讼调解模式不同,但其先行调解的规定对大陆调解模式改革具有启迪意义。应当承认调解在某些方面具有强制性因素,从分析特定纠纷的性质以及诉讼存在的不便来看,应在我国大陆调解模式中设立强制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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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积极探索实践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矛盾纠纷调解新机制,努力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衔接,实现了相关调解部门职能融合、网络组合、力量汇合,走出一条符合自身实际,具有佳木斯特色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营造了“群众有事愿意调解,调解人员善于调解,解决问题注重调解”的浓厚氛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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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改革进程表明,调解依然应当是我国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针对我国传统法院调解中“调审合一”、“调解与审判功能混淆”的弊端,理论和实务界提出了“调审分离”的改革方案。民事审前调解就是实现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分离,将调解程序前置到立案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设置的专门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主持进行的调解。独立的审前调解程序具有不同于审判程序的调解原则、程序构制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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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立法而言,笼统地制定一部包括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商事调解(其中包含行业调解)在内的调解法难度太大。司法调解已有专门的诉讼法作出了规定,行政调解则多为劳动争议之类的事项,目前也有了专门的法律保障。目前实际上最迫切需要立法支持的,是民间性质的调解,主要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的商事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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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事件的好方法。现有相对独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难以适应新时期解决社会矛盾需要,应当在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内部大调解,充分发挥各种调解作用的基础上,构建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的,积极主动的,三大调解相互联动的大范围、多层次、综合性的大调解新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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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制度成为医疗纠纷的法定解决途径已久,也有着其他途径不可比拟的优势,但由于立法上的不足和实践中的困境,其适用持续受限。为完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在立法上应该增强行政调解介入的主动性、设置弹性调解期限、强化调解协议效力、细化调解程序;在实践中应该设立独立的调解机构并优化调解人员配置,使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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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调解传统的国家,在儒家“以和为贵”思想的影响下,调解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与调解深厚的底蕴和丰富的实践相比,调解的职业化进程却异常缓慢。近年来,尽管构建了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为主的大调解格局,发展了商事调解、律师调解、公证调解等新的调解类型,组建了规模庞大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但调解员是否是一种职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实务中应遵循哪些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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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乖解制度、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行政调解和社区调解等诉讼外调解制度,并分析了了美国调解制度的主要规则,力图勾勒出美国民事和解与调解制度的全貌。研究了美国和解与调解制度复兴的原因,以及对该制度的支持和疑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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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琼中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230件(扣除支付令),结案221件,其中调解结案104件,法定不能调解39件,调解率57.14%。在2001年度调解结案的104件案件中,婚姻案件58件,占调解结案的55.77%;债务案件33件,占调解结案的31.73%;合同案件4件,占调解结案的3.85%;损害赔偿I件,占调解结案的0.9%;其他类型的4件,占调解结案的3.85%。在2001年度调解结案的104件案件中,即时结清的14件,占13.46%,分期结清的84件,占80.77%,强制执行的6件,占5.7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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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规定过于简单,案件调解结案率低。因此,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司法调解方法,提高案件调解率,切实案结事了成为迫切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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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是指在县(区)或乡(镇)司法行政机关主持下,依法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疑难、复杂的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司法部已将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列为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十五”期间的重要工作。其中,建立司法调解程序便是一项紧迫的任务。我国对人民调解程序早有规定,但对司法调解程序则还没有相关规定。为此,笔者拟对司法调解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笔者认为,应该以听证会为基础建立司法调解程序。 以听证会构建司法调解程序的必要性 以听证会构建司法调解程序,是完善司法调解制度的制度需要,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