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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指出,要积极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调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并立足司法调解,着重提出了加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有机结合的具体意见。《若干意见》的出台,将有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调解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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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立法而言,笼统地制定一部包括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商事调解(其中包含行业调解)在内的调解法难度太大。司法调解已有专门的诉讼法作出了规定,行政调解则多为劳动争议之类的事项,目前也有了专门的法律保障。目前实际上最迫切需要立法支持的,是民间性质的调解,主要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的商事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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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救济方式,相对于调解、诉讼,有其独特的优势所在,这也是仲裁在法价值意义上值得探讨之处。本论文即从商事仲裁的概念、范围引申出仲裁与调解、诉讼的异同比较,然后说明仲裁特有的优势,最后探讨仲裁在法价值上的意义,并从中体现仲裁最终达到正义、公平的法的价值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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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一般意义上是指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等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体系。人民调解作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优势。如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科学认识人民调解,是构建和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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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指出根据现有人民调解和诉前调解的理念、解决纠纷的途径、特点和人民调解协议与法院调解书的效力方面考察,将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进行结合是可行的,也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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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调解若干问题研究——对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初步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商研究》2008,(1)
委托调解是我国法院为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创设的一种新的调解方式。委托调解的性质应当依法院介入调解活动的程度而定;委托调解的范围一般宜限定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委托调解应当遵循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原则、及时原则和保密原则。为了规范委托调解的实施,实行委托调解的法院还需要制订有关委托调解的程序规则。法院附设的人民调解作为委托调解的常规方式应当积极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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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法颁布前我国民商事裁判制度在仲裁法颁布前,我国解决国内社会冲突和纠纷的裁判制度主要是以法院审判为中心的一整套司法制度、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法律程序裁处纠纷的制度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形式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调解主要指人民调解,就民商事纠纷而言,也就是诉讼、行政仲裁、民间调解三种方式。其中,仲裁不是作为一次独立的法律制度而存在,而是属于行政裁决的一部分涉外仲裁除外;而民间调解又不是独立的裁判制度,不具有法律上判明是非的裁决权,往往依赖于其他裁判形式或是其先行程序或必经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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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日企业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日益紧密,两国之间发生的商事纠纷也大幅增加.中日两国之间的商事纠纷:一方面,在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提出的仲裁申请在日益增加;而另一方面,对JCAA提出调解申请的情况却非常少.另外,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断在日本法院被承认和执行,而JCAA作出的判断在中国法院却被拒绝承认和执行.作为日本企业,没有充分的信赖感.因此,有必要重新研究中日之间共同解决商事纠纷的制度,建议在JCAA和CIETAC制定专门处理中日之间商事纠纷的中日调解规则,在两机构内设置临时的中日调解中心.为了维持中日企业之间在国际贸易上长期友好的贸易关系,调解比诉讼或仲裁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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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海新诉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这是我国首例域名持有人因不服国际域名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转移域名裁决 ,而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该案特点在于争议域名是后缀为 .com的国际域名 ,原被告间的域名纠纷已由ICANN① 所认可的争端解决机构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作出裁定。结合案情 ,本文主要从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ICANN有关规则的性质出发 ,分析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所作裁决的性质 ,进而分析这类案件的受理、管辖、法院的审查范围 ,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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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比较优势与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调解、仲裁与诉讼,是现代各国解决民事纠纷普遍采用的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正是比较优势的存在是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方式,与判决相比,调解具有自愿性,和解性,协商性,开放性,灵活性,保密性等八个方面的比较优势,我国现行调审合一的诉讼体制妨碍了法院调解发挥其比较优势,应当改革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实行诉讼内调审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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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的解决方式,面对日益增长的诉讼案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必须解决其效率问题,这是资源的有限性、市场经济的高效率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所提出的要求.目前我国仲裁制度和调解制度因为多种因素导致效率不高.解决ADR之效率障碍,应采取以下思路:构建效率与公正有机结合模式;劳动仲裁附设法院,原则上-裁终结;仲裁机构归口于法院;确立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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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促进式调解与内地法院调解及人民调解是不同概念的调解制度,他们之间具有相类似的社会背景、目的和制度方面的特点,但在程序的启动,调解人对事实、责任和处理意见的态度,以及调解过程的保密性等等方面都有许多根本理念上不同而导致的制度差异。通过两地不同调解制度的比较,可以发现香港促进式调解在强化当事人合意原则,以及围绕此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对于内地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具有较强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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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商事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存在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围绕不同的主体形成不同的具体监督制度,包括当事人的制约、仲裁委员会的监督与制约、仲裁协会的监督以及法院的司法监督。各具体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保障着仲裁基本价值的实现。由于仲裁的本质是民间性,民间性意味着自治性,包括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仲裁委员会的自治。它使得对商事仲裁的制约与监督从根本上而言应当是以自治的市民社会的制约与监督为主,应当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应当是以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以及行业性质的制约为主。而司法性则要求对商事仲裁的公权力监督(主要表现为法院的司法监督)应当存在,但其应当是一种必要的、辅助的监督方式。也即对仲裁的监督与制约应注重防范,强调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管理和监督以及仲裁协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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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对ADR的愈加重视,域外商事调解在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经历了大发展的时期。一方面,商事主体对商事调解反应积极,调解员收入增加且队伍日益壮大。另一方面,调解机构的发展喜忧参半,国际商事调解虽有一定发展,仲裁仍然为国际商事纠纷主要解决手段。但无论如何,商事调解都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商事调解市场也会更加成熟。域外商事调解的发展为起步中的中国商事调解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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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从性质和效力不同的角度,调解可划分为诉讼调解(又叫法院调解)和非诉讼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被西方国家誉之为"东方之花".它是指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法院调解有利于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但笔者在办理一些民事案件中,常常遇到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促调,违法送达等问题.这一制度在司法审判中产生诸多不适,需要加以完善和解决,下面笔者谈谈自己对法院调解的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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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法制与社会》2014,(23)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涉及调解的社会主体也越来越多元化,但是除开法院调解和仲裁调解外的调解协议均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司法确认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赋予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司法确认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还处于不断发展的阶段,就如何完善和发展,这其中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