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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突破与超越:《侵权责任法》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之解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云 《现代法学》2011,33(5):174-183
《侵权责任法》第46条确立了我国产品的后续观察义务。这一制度的确立符合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的理念。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的解释,该条在适用中将与产品质量法中的发展缺陷免责条款存在冲突,第46条可以认为是对发展缺陷免责条款的修正。另外,违背后续观察义务所产生之产品责任应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范围不应包括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2.
王涟平 《法制与社会》2011,(33):259-260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本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初衷,于2009年8月制定实施相对不起诉后续观察制度。该项制度是在相对不起诉决定过程中衍生的一种新型制度。本文主要从该项制度产生的实践运行情况、初衷原因、具体操作过程、客观问题等方面来分析该项制度的必要性、客观性、可行性。  相似文献   

3.
国民待遇制度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该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总协定各缔约方外贸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我国来讲,恢复我在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后,也须承担一定的国民待遇义务,该项制度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因而对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制度进行研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一、总协定中国民待遇制度的内容及结构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制度的内容可概述为:一缔约方对于来自另一缔约方的进口产品,在国内税与国内规章方面,应给予与其国内相同产品以同等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中国的法治实践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很大,这在公诉案件中表现为排斥检察官客观义务,强调检察官当事人化.其实,公诉案件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我国具有扎实的法律、思想与理论根据.通过对当前我国实践中检察官客观义务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该项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5.
吕英杰 《法律科学》2011,(6):145-153
面对风险社会的到来,我国在追究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有必要将产品责任扩展到刑事领域。尤其在风险社会下,许多产品在生产和出厂销售之时无法发现缺陷的存在,但置于流通领域后该缺陷产品导致消费者人身伤亡的,生产者应该承担回收义务,如果违背回收义务致法益侵害进一步扩大,则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是指行政许可监管机关对行政被许可人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被许可人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一系列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问题很多都缘于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缺失。基于我国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的现状,通过对其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建议从权力的来源、运行及运行结果等环节加强对行政许可监管权的监督和控制,确保被许可人严格履行其法定义务,真正实现行政许可制度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功能。  相似文献   

7.
我国《侵权责任法》突破了“将产品投放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这一免责事由,为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跟踪观察义务确立了法律基础.应进一步完善跟踪观察义务相关立法,明确义务门槛和追溯期限,并加强产品流通链条的可追溯性管理.  相似文献   

8.
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一项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亟待建立完善该项法律制度。本文在对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以及加强产品召回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9.
吴忠伟 《经济与法》2003,(10):36-37
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上,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为限。否则对合同当事人没有约束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往来的增多。交易形式更趋于复杂化.导致合同法的发展中产生了一项新的制度——附随义务。法国民法典将合同的违约行为分为:完全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附属义务或附随义务五种情况.其将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作为合同违约的情况之一,可见该项制度的重要。  相似文献   

10.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与产品责任制度不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要求企业对投入市场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的缺陷产品承担法律责任,显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企业的质量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因而它也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然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过严也会对企业的创新能力造成伤害。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缺陷产品的危害程度来看,对于一些社会危险性比较大、事故发生比较严重的缺陷产品建立召回制度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1.
论药品召回义务的性质及其在药品责任体系中的地位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药品召回义务既是法定义务,又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义务的性质,同时也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其内容主要是后续观察、售后警告和缺陷药品的召回。它是药品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应将其纳入药品责任体系予以调整。违反药品召回义务造成损害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刘亚玲 《法制与社会》2011,(21):115-115
产品召回是法律赋予生产商的一种法定义务,只要产品的缺陷被检测、发现,生产商都有义务召回。然而,我国尚未就产品召回制度出台具体法律予以规制。本文提出我们应当从扩大召回制度适用范围、健全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与相关配套机制以及借鉴学习他国先进经验等方面着手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  相似文献   

13.
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通过列举式的方法,对一些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能够起到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辜当事人的权益.但是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主要体现为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过于狭窄,权利主体不明确,义务主体的范围比较狭窄.为此,需要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一些完善,如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同时对于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第三者插足等问题应该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14.
周友军 《法律科学》2014,(4):127-132
在侵权法上,生产者负有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包括狭义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和警示、召回等反应义务,它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次类型。在我国,该义务的主体应当限于最终产品的生产者、零配件的生产者、拟制的生产者和准生产者。该义务的确定应采个案判断、综合判断等原则。生产者还应当对特定类型的、他人的附属产品负有此种义务。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产品存在发展缺陷时其具有较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新公布并于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只是部分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还远不能说是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然而前科消灭制度在国外已经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可和法律确认.探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有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表明,将召回作为一种法定义务来理解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其根本原因在于产品召回制度是因应现代社会需要而建立的,并非是传统理论和制度推演的产物。着眼于现代风险社会的特点,在传统的补偿性法律责任和惩罚性法律责任之外,确立预防性法律责任既符合现实需要,也是对法律责任体系的充实和深化。产品召回制度应当作为一种预防性法律责任来理解和完善。  相似文献   

17.
沈跃东 《法学评论》2015,(3):133-142
环境保护检举权是一项具有公法性质的权利,它为公民参与环境治理提供了通道。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诸多法律、法规、规章对此项权利作出了规定,但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权利内容的规范内涵尚需厘清。有关环境保护检举权的争议诉诸行政诉讼,在我国不存在制度障碍,但需要注意司法审查强度的合理运用。这对纯粹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检举人具有重要意义,其公益诉求无须诉诸作为客观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在作为主观诉讼的行政私益诉讼中即可获得救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进和完善,应该重视检举权的这一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18.
论消费者保护视角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确保企业履行产品安全保障义务,美国创设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安全.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完善,召回主体和范围明确,在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我国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明确了产品召回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但我国的产品召回机制,从立法到实施都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影响其功能的正常发挥.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必要检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之规定.作为对现实的回应,应统一产品召回立法,明确产品召回主体的范围,扩大产品召回对象的范围,并在产品召回程序中完善消费者的参与,进而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之目的.  相似文献   

19.
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要素,对公司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公司都面临着各种机遇和挑战,公司如果要健康持久的发展下去,健全的董事义务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我国必须注重完善董事义务制度.  相似文献   

20.
国家规定"双倍赔偿"制度增强消费者地位,加重经营者的义务(责任)是有特定目的的.如果加重经营者的义务(责任),使经营者可以规避而转移责任,或者使消费者有意选择增加社会负担(成本)的行为,最终导致增加了社会活动总成本,这就违背了"消法"的立法目的.目前"双倍赔偿"制度基本不能发挥作用,这有对客观现实的认识问题,也有制度设计的问题.综合考虑"双倍赔偿"制度利弊,现阶段应该可以包容"知假买假"行为,但同时需要严格限制"双倍赔偿"制度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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