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审判活动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实,对现行立法状况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剖析,在完善立法层次上提出了建立证人出庭适格、出庭强制、出庭证人补偿和出庭证人保护的新构思。  相似文献   

2.
袁梦 《法制与社会》2010,(9):266-266
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不应成为其具备证人资格的障碍。现代各国证据法普遍赋予了儿童证人主体地位,同时也设置了相应的审查程序使符合作证条件的儿童进入诉讼程序,我国在司法和立法程序上也应跟进,以保障其适格性及证人权利。  相似文献   

3.
证人作证豁免权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房保国 《法律科学》2001,(4):113-121
证人作证豁免权是证人的适格性与可强迫性相分离的一种体现 ,它包括“公务特权”、“拒绝自陷于罪”的特权、“亲亲相为隐”的特权、“职务上的特权”和“非法取得证据的排除”等五种情况 ;证人作证豁免权体现了对证人及其相关社会利益与特定社会关系的保护 ,是各种利益均衡的产物 ;我国有关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立法阙如 ,未来制定的证据法典应确立一套关于我国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法律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4.
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都属于人证,二者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着诸多的共同制度安排,也存在着明显的制度差异.被害人具有当事人与实质证人的双重诉讼角色,虽然没有必须出庭的义务,但却有权全程参与刑事审判,而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在立法上被赋予应当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无权全程参与刑事审判.在证明方向上,被害人陈述具有单向性、控诉性的特征,从而显著区别于证人证言.在主体适格性、庭审质证及作证保障等方面,较之证人证言的相对严密、规范的制度安排,被害人陈述的制度设计有进一步改良的需要.  相似文献   

5.
证据制度可谓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证据制度中极其重要和不可或缺的部分,无论是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已有规定,还是司法实务中的运作,都依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与缺陷,因此从理论上对其中的相关问题予以厘清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正是就我国民事证人适格问题、出庭作证的义务性质及出庭作证制度总体架构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检讨与反思,认为:证人适格与证人的范围并非同一个概念,证人的适格性是由作证权利能力和作证行为能力两个方面同时决定的。将我国民事证人出庭作证仅定质为公法义务不仅有违民事诉讼的实质与目的,而且也与现代民事诉讼的要求背道而驰。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应该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的证人,二是法院(法官)的证人。前者出庭作证并不是公民应尽的公法上的义务,只有后者出庭作证才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在探讨如何建构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制度时,必须从整体上去把握。对于别国的相关制度,如证人作证前宣誓制度及庭上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制度等,我们切不可盲目照搬。目前学界有关证人出庭制度中的相关称谓较乱。对于依法本应出庭作证,但由于出现或发生了法定的事由因而可以不作证或不出庭作证的权利,当下的各种称谓均欠妥当,而以“免证权”予以界定则较为妥切。只有对于那些依法本应出庭作证,但在经法院通知或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证人才可以称之为拒证证人。对于免证证人和拒证证人所苛加的法律责任应该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6.
人身检查是刑事侦查的一种重要手段。刑事案件证人是否可以作为人身检查的适格对象,以及男工作人员能否作为检查妇女身体的适格主体,是侦查监督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证人可以成为人身检查的适格对象,从保护妇女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立法目的出发,应将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3款规定的“妇女的身体”限缩解释为妇女身体的隐私部位,因而男工作人员对妇女的非隐私部位进行人身检查不具有违法性,但应遵循关联性原则、有限同意原则与身份区分原则。  相似文献   

7.
张永泉 《法律科学》2005,23(3):83-91
出庭证人转述他人感知事实的陈述,新的证据规则排除其证据资格值得商榷;准许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情形并不是书面证言适格的要件,而是免除证人出庭义务的条件,不具备法定不出庭条件而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接受为证据;书面证言不是适格的证人证言,但却是适格的书证;出具书面证言并不免除其出庭义务。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都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之所以要坚持证人出庭作证原则,是因为:(1)证人只有出庭作证,才能对其适格性进一步考察和确定。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证人的适格性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相结合,即通过证人的宣誓制度在法庭上确定证人是否符合证人资格。我国诉讼制度当中虽然未规定证人宣誓制度,但是,对证人资格的确定标准是是否能正确表达意志,对此当然也需要证人出庭以后加以确定。(2)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才是真正的证人证言。证言是证人就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  相似文献   

9.
浅议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目前,多数学者认为只要是案件的知情者,均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为使人民法院尽可能地获取证据,迅速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允许如此广泛的公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使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制度在学术界及立法上失去了应有的地位。本文拟从西方国家对证人拒绝作证特权规则的概念、特征、主体内容进行分析,并纵观我国历史上关于证人拒绝作证特权的立法及现状、特征,及让我国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现状,浅议构建我国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的必要性及构建方案。  相似文献   

10.
除传统之“亲不为证”外,我国古代对证人资格殊少限制,只是到了唐代,才将证人自身之作证能力纳入到了证人适格的考察范围。近代以来,受认识深化和外来文化的影响,并基于政策性、可靠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等因素的考量,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变化很大,实现了从重在证人的适格性审查到证言的真实性审查、从单向容隐到同居相隐再到特权容隐、从道德义务到法律义务再到道德义务和法律权利的结合体等几个转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