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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表决的原则、方式、程序、法定人数、计算基准、意愿表示(如赞成、反对、弃权)、表决结果公布和表决的免责权等内容(选举投票不同于本文所说的表决)。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采用的是合议制形式表决制度是人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表决是人大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和人事任免四项权力,都是通过表决实现的。表决制度科学和完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人大权力能否正确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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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既可以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也可以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首先,法律并没有要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用电子表决器表决。因为选举可以"另选他人",用电子表决器无法操作。而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命,不可"另选他人",法律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的表决方式并没有作出明确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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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除去技术设备故障等客观因素外,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未按表决器”行为,既不能算作弃权,也不能视为保留个人意见,其实质就是不履职不作为.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表决、电子计票方式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得到广泛推广和运用,电子表决系统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无记名表决要求,相应地设置赞成、反对、弃权三种表决键.对于表决事项,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既可以表示同意相应地按下赞成键,也可以表示不同意相应地按下反对键,或者对表决事项难以决定相应地按下弃权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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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子表决在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得到推广和运用.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积极推进县级人大常委会全部建立电子表决系统.”
电子表决系统是按无记名表决要求设计的.只有“赞成”、“反对”、“弃权”三个表决键,而电子大屏幕上显示的表决结果却是四种形式:“赞成”、“反对”、“弃权”、“未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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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我们置身于国家权力机关的议事殿堂,感触最深的莫过于表决那一刻。在众目睽睽之下,人大代表举手反对曾经被称为"精神病",而现在反对票却成为常态。从投豆、鼓掌、举手表决,到无记名投票、电子表决,表决方式的细节之变,让人感受到人大制度完善的厚重步伐。人大表决的变迁大体上经历以下几个阶段:解放前后农民创造的"豆选";1949到1966年,鼓掌、举手和无记名投票并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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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包括"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四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为"立法权、监督权、议事权"三权。在新的历史时期,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能,为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而努力,要通过健全议事职能的制度建设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提高议事能力与水平,同时要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在其立法空间内履行好立法职能,并把监督职能发展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种经常性的工作形式,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从而在逻辑上与事实上"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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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概括来说,可分为"四权":立法权(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省级以下没有立法权)、选举任免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包含于决定权之中.下面,笔者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谈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问题与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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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制定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这从体制上和组织上使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一次重大的发展和完善;是加强地方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同年12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成立,随后,我省各市县人大常委会也相继成立,至今已经整整30年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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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最早是由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但是,该法以及1982年宪法中均未界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67条、第68条对此做了界定.但是,由于《立法法》(2000年)第67条所规定的“特别重大事项”在内涵上的模糊性以及其相较于《立法法》(2000年)第68条所规定事项的主体地位,《立法法》界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努力难以取得实际成效.学界对“特别重大事项”的内涵、性质以及界定其范围的必要性等问题的理解不甚相同,各地界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方式、界定“特别重大事项”的方式也迥然相异.对“特别重大事项”的来源、性质以及界分“特别重大事项”范围的主体需要明确,对界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方式及路径也需要作出厘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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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三权"中,最为突出的是监督权.这不仅因为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的过程中,监督权始终贯穿其中,而且监督权的使用及成效直接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和形象.回顾近几年来人大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和处理以下十个关系,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完善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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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由上下级关系确定.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产生的方式,各级人大分别由本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虽然不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属于法律监督关系、业务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从区域管理关系看,下级人大常委会又在上级人大管辖的范围之内,遵守和执行着同一法律、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应该接受上级人大的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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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健全法律实施监督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的跟踪督办力度,探索建立人大监督工作后评估制度.”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工作是地方人大工作中的“重头戏”.近年来,各级人大把加强监督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的重要抓手,转变监督理念,创新监督方式,注重监督实效,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是,客观而言,监督质量不高依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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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在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方面,大胆实践,勇于探索,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程序,进一步扩大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范围,为推动地方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带着这方面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正在出席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的部分省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安师大生命科学学院实验中心主任李晋是一位老人大代表,还是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说到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他滔滔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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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指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务和重要工作进行决策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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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但从近年来基层人大开展执法检查的实践来看,执法检查庸俗化的倾向日渐明显,已严重影响了人大法律监督的质量和实效。对此,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引起高度警惕,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避免和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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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日趋健全和完善,如何发挥代表作用越来越受到各级人大的重视。充分发挥代表的决策、监督、桥梁纽带作用,对于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