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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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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至于无记名投票方式怎样具体实施,法律没有规定,法律也没有对无记名投票的概念进行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乔晓阳、张春生同志主编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中,把无记名投票解释为:投票人通过选票表明对候选人的赞同、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但不在选票上注明投票人  相似文献   

2.
关于投票选举权的行使,一般要进行差额选举,有四种法定选择方式,即:赞成、反对、弃权和另选他人.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关于投票表决权的行使,原则上都是等额表决,只有三种选择方式,即:赞成、反对和弃权,不存在另选他人.随着电子表决器问世,在电子表决中,有可能会出现未按表决器或按表决器过轻没有反应、按键失灵等特殊情形,被显示统计为“未按表决器”人数.笔者认为,“未按表决器”一般相当于投票表决中空白票,在一定程度上也相当于“弃权”,但不同于“弃权”.  相似文献   

3.
笔者认为,将“未按表决器”与“弃权”两项合二为一来计票较妥. 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关人员时,其表决方式由举手表决到无记名投票,再发展到现在的电子投票表决.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进行选举或者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即:赞成(同意)、反对(不同意)、弃权三种结果.对于未按表决器的问题,不能单纯的只理解为保留意见,应归类于弃权范围内.  相似文献   

4.
王巍巍 《江淮法治》2014,(15):28-29
“现在进行表决,请按表决器。”这里正在进行的是六安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正在为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委员名单进行表决。采取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进行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刚刚被六安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写进了修订后的《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中。  相似文献   

5.
从"豆选"到电子表决,50年来人大表决方式的变革见证民主法制前行的步履.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和人事任免四权,都是通过表决实现的,表决制度改革对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无疑具有实质性意义.目前,各级人大会议采用的表决方式有四种:鼓掌、举手、无记名投票和电子表决.考量表决制度,从宏观层面讲,我们既要考虑表决人的意图能真实、安全抵达"终端",又要兼顾电子表决经济成本较高而暂时难以推广的现状.无记名投票成本低,能够适用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种应决事项的表决,不失为人大表决模式的第一选择.  相似文献   

6.
从"豆选"到电子表决,50年来人大表决方式的变革见证民主法制前行的步履.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和人事任免四权,都是通过表决实现的,表决制度改革对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无疑具有实质性意义.目前,各级人大会议采用的表决方式有四种:鼓掌、举手、无记名投票和电子表决.考量表决制度,从宏观层面讲,我们既要考虑表决人的意图能真实、安全抵达"终端",又要兼顾电子表决经济成本较高而暂时难以推广的现状.无记名投票成本低,能够适用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种应决事项的表决,不失为人大表决模式的第一选择.  相似文献   

7.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同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对提名确定的任命干部人选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笔者认为,作为人大常委会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人事任免权,地方党委的决定或意见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宜有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且人大常委会任命"一府两院"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实行试用期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不宜实行试用期制度。  相似文献   

8.
笔者认为,投"弃权"票就是在"赞成""反对""另选他人"之外的第四种表达,这种形式的"弃权"后,当然能"另选他人"。其一,法律并没有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的前提条件。选举法第四十条(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中,并没有给"另选他人"设定前提条件。"赞成""反对""另选他人""弃权"是并列的关系,并不是互为前提的。其二,弃权后能否另选他人和弃权后能否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是性质一样的问题,既然弃权后能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那么弃权后也就应能另选他人。各地、各级人大的选举中都认可"弃权"后是可以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的。如:选举六名副县长,选票上确定了七名候选人,某人在填写选票时,对其中一个人"弃权",对其余的六个人"赞成"。这样的选票一直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相似文献   

9.
《法治与社会》2011,(4):14-16
2010年,表决方式改革成为“民主时尚”,多地刮起电子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旋风”。“票数多一点少一点没有关系,票少对大家也是一种警醒,不要因为怕丢票而不愿推行表决器的使用”。2010年1月31日,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卢展工说,讲民主就要充分体现代表的意愿。  相似文献   

10.
新事评点     
《江淮法治》2014,(3):5-5
正江西省:人代会首用无记名电子表决器1月20日下午,江西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预备会议上,550多名省人大代表郑重地按下无记名移动电子表决器的表决键,对议程进行了逐项表决,这是该省人代会首次使用电子表决器。据悉,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大会和主席团会议选举和表决各项决议,均将使用无记名移动电子表决器。投票时,代表们只需在表决器上的"赞成"、"反对"、"弃权"三个按钮中作选择,并按下相应按钮,即可完成投票。投票结果  相似文献   

11.
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如若任命书不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只签署人大常委会主任姓名的作法欠妥.原因如下: 一是从《宪法》的授权分析,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一项集体决策行为.因为《宪法》规定,我国的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就说明了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对象、方式和范围.  相似文献   

12.
依据选举法第四十条、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来看,选民或代表在填写选票时,大致有四种投票选择:分别为投赞成票、投反对票、另选他人、弃权后另选他人。对前三者投票选择方式,基本无异议,但是对第四种投票选择方式意见分歧较大。之所以存在争议,关键是法律条款对"也可以弃权"的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在制定选举办法和印制选票时,对于弃权后,不论是允许另选他人还是不允许另选他人,都不违反法律规定。从维护代表或选民自由意愿表达权利角度考量,应该对"也可以弃权"条款的立法内涵做更为宽泛的解读。毕竟从法律条文看,"也可以弃权"并没有明显的放弃选举权利的立法意思表示。假如选民或代表不参加投票选举,则意味着放弃了投票选举的权利。如果选民或代表在选举时对选票所列全部或部分候选人既不赞成也不反对,同时又另选了他人。  相似文献   

13.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同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对提名确定的任命干部人选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笔者认为,作为人大常委会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人事任免权,地方党委的决定或意见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宜有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笔者认为,任命书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命的证书,未必需要加盖人大常委会红色印章,但加压人大常委会钢印很有必要. 关于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早有通知.早在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发过通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的干部发给"任命书的式样,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书》式样印制,规格不作统一规定.  相似文献   

15.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发给被任命干部的任命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干部发给任命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5条的规定:"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只要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了,既使没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也是有效的,因为《通知》中没有要求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  相似文献   

16.
近几年,一些地方和部门掌控选举的人自作主张,在选举中搞什么“不动笔”表决。而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选举和决定任命的人事表决中规定“都要动笔”。对此,人们都说:“程序小改革,民主一大步”——  相似文献   

17.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广泛宣传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大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等法律规定,可能都知道。但对人代会闭会期间,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要向人大常委会负责  相似文献   

18.
笔者认为,除去技术设备故障等客观因素外,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未按表决器”行为,既不能算作弃权,也不能视为保留个人意见,其实质就是不履职不作为.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表决、电子计票方式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得到广泛推广和运用,电子表决系统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无记名表决要求,相应地设置赞成、反对、弃权三种表决键.对于表决事项,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既可以表示同意相应地按下赞成键,也可以表示不同意相应地按下反对键,或者对表决事项难以决定相应地按下弃权键.  相似文献   

19.
笔者以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混淆了两者之间法律关系。一是考评没有法律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并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大代表的权力。《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相似文献   

20.
笔者以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混淆了两者之间法律关系. 一是考评没有法律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并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大代表的权力.《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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