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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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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配置的制度“瓶颈”与制度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越  沈冬军 《河北法学》2011,29(4):45-5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我国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配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前提,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配置的制度"瓶颈"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配置进行反思和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构制度选择的理论前提之后,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协调、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发展权配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初次流转期限与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权利属性与土地征收等方面分析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配置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之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袁震 《河北法学》2011,29(8):120-12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代耕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流转方式,反租倒包模式本质上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建立起的双层租赁结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抵押是导致物权变动或设定的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行为是一种设定与永佃权相当的次级承包经营的行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运作过程中,农民一般是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次级承包经营权并将该权利移转给合作社或者公司,从而获得相应的股权。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逐渐增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疑难案件也相应地增多。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呢?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疑难案件呢?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村规民约、法律与政策三者的关系、调解法律制度和仲裁法律制度三个角度思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解决,思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疑难案件解决。  相似文献   

4.
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作为一种全新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其存在诸多与传统建设工程承包模式完全不同的个性法律特征。了解、研究这一承包模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将对国内建筑市场有极大的益处。  相似文献   

5.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政策的开放,生产责任制的实行,城乡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承包,从承包的范围来看,不仅有土地、荒山、荒滩、鱼塘、果园的承包,而且有承包小型全民或集体企业的。从承包人来看,有个人承包、家庭承包,还有几个人合伙承包、几个家庭合伙承包。随着继承法的制订和实施,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承包人死亡,那末,继承人是不是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所承包的土地、企业?也就是承包权能否继承? 首先,应肯定的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承包的土地、企业等,都不能继承,即承包权不能继承。财产的继承  相似文献   

6.
王向和 《特区法坛》2006,(1):25-26,33
农村土地承包的核心是家庭承包,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宗旨也是“为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二章用了五节共32条详细规定了“家庭承包”的具体内容,占《农业承包法》65条的将近二分之一,而在第三章仅用了7条规定了“其它方式的承包”,由此足见家庭承包在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地位和份量。《农村土地承包法》这种近乎畸形的立法结构。也彰影了其立法上的不足,即忽视了“其它方式的承包”的地位和作用。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其它方式的承包?规定的不够详尽、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和指导性,不能从立法上解决“其它方式的承包”在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和“家庭承包”相比。明显短腿,这恐怕是《农业承包法》存在的最明显的缺陷与不足。现以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主体和发包原则这两《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最核心问题为例详述于后。  相似文献   

7.
吴义茂  吴越 《法治研究》2012,(7):118-125
目前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许多规定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的顺畅进行。为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顺利推进.应当改变对家庭承包经营权与其他承包经营权区别对待的政策.以现行法律对其他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的规制方式为目标改造家庭承包经营权.最终实现对家庭承包经营权与其他承包经营权的一体化规制.以适应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社会化、价值化的发展潮流。应当扩大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范围为一切单位和个人,取消对家庭承包经营权入股范围、入股目的等限制。家庭承包经营权应实行“意思主义+非登记不转让”的物权设立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不应游离于公司法的法律调整之外.应当把其纳入公司法的法律框架之内.实现家庭承包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的衔接与互动.  相似文献   

8.
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两种类型:家庭承包和市场承包。我国法律因没有严格区分家庭承包和市场承包,导致了物权变动中登记制度或缺失或多余。为此,应将家庭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模式设为意思主义,而将市场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模式设为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受到诸多限制,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入股、抵押及登记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对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进程,完善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土地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护,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为了更有效地化解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应从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规范土地管理工作、增强村集体和农民的法律意识及健全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机制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体系。  相似文献   

11.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按照依法,有偿,自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我国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也认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但是,我国立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不足之处,本文仅就立法上应当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2.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是公共政策需解决的"公共问题",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机制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实现农村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现行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仲裁行政化问题、土地承包诉讼重负化问题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等方面。因此,应当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目标,坚持便民原则、土地权利依法保护原则和妥善解决纠纷原则,实现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与协调,核心在于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构建选择性仲裁制度和仲裁裁决终局性制度。  相似文献   

13.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宗正 《法治研究》2009,(10):12-16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经济组织,相反,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有其现实的正当意义与依据。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也引发了一些法律冲突,为此,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加以必要的法律规制。要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限制出资于公司,禁止出资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同时,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登记、经营期限延长和破产、清算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14.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红朝 《河北法学》2011,29(6):26-32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户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价值形态的利用,并非是对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彻底放弃。我国应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限制性规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法律保障;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保证;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认定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15.
张明君 《法制与社会》2013,(22):218-219
在我国当前城镇化改革的大趋势下,需要规制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及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来发展农村经济。然而,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待完善问题,制约了城镇化的进程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了有效规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应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立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限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  相似文献   

16.
胡伟 《法制与社会》2010,(11):165-166
治安承包是一种新型的治安治理方式,是社会公众参与治安治理的重要体现,其本质是治安官僚模式和治安动员模式的结合,其背后蕴含的是对治安职能在政府、警察和社区三者之间做出合理的重组与划分。治安承包主要有治安管理承包和治安防范承包两种形式。治安管理承包和治安防范承包均有其合理面,但重要的是解决好制度设计、承包人的资格和条件、承包费的筹集、公安机关在治安承包中的地位、具体的承包方式等问题。  相似文献   

17.
本文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存在权能有缺陷、保护不力、登记不规范等问题,应采取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方式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权能、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制度、规范农地登记制度等方式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丁文 《中国法学》2015,(3):159-178
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并得到政策确认的"三权分离",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其焦点是土地承包权应否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性质以及侵权形态、救济方式和责任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两者应当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土地承包权已造成理论上的混乱与纷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超载,妨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影响承包人土地权益保护等不利影响,两者必须分离。寻求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途径,既要对现行理论进行反思,关注改革实践以形成权利分置的理论共识;又要重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或《物权法》中进行土地承包权的制度设置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完善等权利分置的制度构建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是农民应得的重要财产,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以成为遗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流通性。完全放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改革的趋势,限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否认其可继承性不符合改革发展和保护农民权益的要求。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具有合理性,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有同样的待遇,因此,应当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而不是禁止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相似文献   

20.
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法律规制直接影响其流转的速率,《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法律体系的建立,但该体系中的问题与不足,需要我们不断的探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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