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政法学刊》2020,(1):81-88
刑事案件跨境电子数据的取证中面临着两个难点:电子数据侦查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跨境电子取证与司法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应平衡案件侦查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建立网络服务商义务协助机制、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平衡跨境电子取证与司法管辖权之间的关系,在坚持我国司法主权独立的基础上加强跨境电子数据取证的合作,基于公民隐私程度、案件危害程度、不同对象、取证阶段等因素建立分层次的电子数据跨境取证模式。跨境电子数据取证中保证各类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提高侦查技术水平。  相似文献   

2.
跨境汇兑型"地下钱庄"问题涉及两岸四地,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正常司法活动。由于社会制度、司法体系等多种因素的差异性,目前粤港澳台警方在合作打击"地下钱庄"跨境汇兑方面存在不少亟待改善的地方,需要两岸四地在办案协作、制度建设、情报交流等方面共同努力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3.
两岸司法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联系与协作是有效地遏制海峡两岸互涉刑事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克服两岸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和障碍,在刑事事务上采取直接地、确定地、规范化地合作的最适当的方式。 一、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与特点 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是指海峡两岸在尚未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之前,根据两岸有关机构订立之协议或按照互惠原则,由双方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在刑事事务方面相互协助,代为履行一定司法行为的活动。两岸刑事司法协助具有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4.
程雷 《现代法学》2023,(1):90-102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将刑事诉讼统一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当中,需要认真研究刑事诉讼中如何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核心规则“告知-同意”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基本失效,同意规则无须适用,告知规则设置了宽泛的例外,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应当明确例外的界限与适用情形。对于个人信息保存时限、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则、自动化决策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刑事诉讼中都应当进一步予以细化规定。个人信息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呈减损状态,但不应被彻底剥夺,应当着力强化刑事执法、司法机关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义务,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的若干支撑配套制度,包括将规制场景由技术侦查扩展至更为广阔的信息收集实践,强化事先数据合规制度建设,增设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司法系统中投诉处理的负责机构等。  相似文献   

5.
李汀 《时代法学》2023,(3):70-81
面对数字时代下侦查权社会化演变及侦查活动趋近大规模监控的“功能蠕变”,我国传统刑事诉讼规则缺乏对侦查中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呈现目的控制,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目的限制原则亦欠缺对刑事侦查情景的细化调试。基于对欧盟目的限制原则在通行及刑事司法领域相区分的路径设置考察,我国应对刑事司法适用的目的限制原则进行情景化改造:在收集端口建立明确、合理、个人信息最小化的要求;在处理端口建立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以兼容性判断为标准的限制使用要求,同时配以个人信息流转的第三方传输豁免规则与目的变更规则。以此在避免刑事司法机构随意处理个人信息,限制侦查权等公权力边界的同时,减少个人信息在刑事司法领域流动的阻碍,以提高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利益衡量更显重要,主要体现为个人信息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数据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平衡。从法律依据看,我国法律文本中解决个人信息利益与其他利益冲突的规定主要体现为“数据条款”和“公共利益条款”。从司法实践看,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导致了其与个人信息利益的紧张关系,公共利益代表机制的多元加剧了其与个人信息利益之间的冲突,且呈现出“重追责轻管理”“重刑轻民”、救济机制不畅等特点。实现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利益平衡,在解释论层面需要强化处理个人信息基本原则、保护责任机制和侵权法律责任,在立法论层面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相关核心概念、创新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建立专门个人信息保护机构以及健全个人信息权益救济规则。  相似文献   

7.
在当前两岸经贸关系和平发展的背景下,加强两岸在法律上的交流与合作日显重要.大陆涉台立法层次的限制,两岸之间存在的区际法律冲突及司法协助缺少对话是海峡两岸经贸合作的法律现状.因此,只有建立有关两岸经贸交流的法律制度,完善两岸经贸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和完善两岸司法协助机制,强化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保护以及加强两岸实务界的交流是两岸应共同面对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从周正毅案管辖冲突看区际刑诉移管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移管作为移交逃犯制度的替代措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挥协调和缓解区际刑事司法管辖冲突的作用。以周正毅案为例,如果香港特区和内地有关方面能够达成诉讼移管的协议,香港方面就可以把周正毅在港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上海司法机关,让上海司法机关对其在香港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建立区际刑事诉讼移管制度不仅可以拓宽“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合作的领域,同时也有助于各法域间加深相互了解对方的司法制度,推动其他司法合作事项向纵深发展,从而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系统、务实和有效的刑事司法合作体系,以维护“两岸四地”司法合作关系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9.
两岸知识产权争端包括两岸政府间因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或者法律差异所发生的公法意义上的争端以及两岸私人之间就知识产权权益发生的私法意义上的争端。就公法性争端而言,《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约定以协商方式解决,但未来ECFA项下争端解决协议亦可通过“自适用范围”条款将两岸构建的争端解决机制应用于知识产权合作保护协议中,通过递进或综合采用协商、调解、仲裁方式,运用政治及法律方法解决。WTO 争端解决机制亦适用于两岸之间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产生的公法性争端。就私法性争端而言,两岸于协议中建立的执法协处机制与两岸现有的司法及仲裁方式共同构成两岸知识产权人权利之行政和司法保护方法。两岸间应进一步就两岸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式进行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的协调,同时重视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私法性争端。  相似文献   

10.
王传丽  张薇 《法学杂志》2006,27(3):46-52
目前阻碍两岸四地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存在许多法律障碍。四地为解决这些问题已做出一些安排。为保证各种安排在出台后能够有效地得到执行,除了形成一些统一标准外,建立跨法域的司法协调机制与司法协调机构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1.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国际司法准则与跨国法律框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被害人权利经历了一个从衰落到重新重视的过程。出于对过去的反思,国际社会试图建立起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国际司法准则,包括以欧洲为代表的区域性法律保护机制和联合国的全球性司法准则,其中以欧洲的区域性法律保护机制和准则最为完整和完善。这些国际司法准则包括了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各个方面,为我国构建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应当借鉴国际准则,完善我国关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2.
2009年两岸代表于南京签订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协议》,突破了两岸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合作模式,构建了两岸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初步法律框架,但在逃犯移交方面仍存在某些不足。逃犯的移交不仅涉及到对犯罪行为的实际惩治,更是维护两岸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本文指出应在"一国两制"前提下完善现有的两岸移交逃犯制度,解决两岸刑事管辖权冲突、刑事裁判的相互承认、双重犯罪认定及移交主管机关等关键性问题。  相似文献   

13.
大数据时代,社会数字化转型使得个人信息的外延与内涵呈现多元化扩张的态势,在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出现了新问题。作为狭义的、纯正的网络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行为方式、犯罪对象及网络黑产的认定障碍,导致犯罪治理的效果不佳。前置性行政标准模糊、司法解释周延性不足、个人维权机制无力是削弱当前犯罪治理效果的主要原因。针对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现的有组织化、集团化和产业化特征,传统的刑事对策不能应对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亟须严密法网,进一步类型化侵害行为,完善相关行政前置标准与司法认定规则。并建议引入刑事合规计划,更好地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和企业发展并行,实现法律规制与行业自律之间的积极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4.
刑事被害人权利经历了一个从衰落到重新重视的过程。出于对过去的反思,国际社会试图建立起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国际司法准则,包括以欧洲为代表的区域性法律保护机制和联合国的全球性司法准则,其中以欧洲的区域性法律保护机制和准则最为完整和完善。这些国际司法准则包括了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各个方面,为我国构建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应当借鉴国际准则,完善我国关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5.
海峡两岸反洗钱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光 《法学杂志》2007,28(2):36-38
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交流日益密切,两岸间的跨境洗钱活动也愈发猖獗,已严重侵犯了两岸经济秩序与社会安全,因此,两岸携手共同打击和预防洗钱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两岸间反洗钱立法是进行合作的法律基础.通过对大陆<反洗钱法>与中国台湾<洗钱防制法>内容的比较,主要包括:立法宗旨之比较、洗钱对象及其来源之比较、反洗钱义务主体之比较、反洗钱国际合作之比较、法律责任之比较,彼此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以期促进两岸反洗钱立法的完善,从而为两岸进行反洗钱刑事司法合作构建法律基础,以共同惩治两岸间洗钱犯罪,促进两岸金融与经济安全,维护两岸和平与稳定.  相似文献   

16.
林博雯 《法制与社会》2013,(14):108-110,114
2009年4月,海协会和海基会在南京共同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标志着海峡两岸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由个案方式向常态化、制度化转变,刑事司法互助的机制由此建立。本文在肯定两岸于协议基础上开展刑事司法互助所取成效的同时,针对该框架性协议中协助侦查、人员遣返、文书送达、调查取证,以及罪赃移交、裁判认可、罪犯移管等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以期构建海峡两岸顺畅、高效、平稳的刑事司法互助模式。  相似文献   

17.
本文分析了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主要途径,阐述了跨境数据流的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影响,指出应尽快制定相关立法,保护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18.
"一国两制"背景下,最初为了解决大陆与港澳的司法冲突而产生的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具有"一国两制多法系"的特点,并且从司法合作逐步趋向司法协助。由于两岸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差异,相关司法部门在处理这些两岸间相互涉及的刑事案件时,在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及司法协助的方面出现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区际司法合作怎样在法律制约下以规范秩序的方向发展,是当今法学界的重要研究课题。"全面合作、重点打击"的合作新模式是两岸区际司法合作的重大突破,关于台湾地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从刑事司法的程序和相应的法学理论的角度,本文侧重于评述具体的台湾地区的区际司法协助中,协助效率、犯罪行为的认定、移送审判的司法协作以及刑事司法证据协助几个层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陈喆 《海峡法学》2011,(3):33-38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订为两岸刑事调查取证合作提供了制度框架,然两岸司法互助关系主体的高层次性、职权配置的差异性及刑事证据制度的差异是目前刑事调查取证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两岸在刑事调查取证方面可分别从简化联系程序和强化协助调查取证效力的两个方面就关于紧急情况条款的便宜主义适用、检察官介入的证据形式补强方式以及证据制度妥协等机制进行构建,使其执行得以真正落实。  相似文献   

20.
全球化的进展虽可促进国际社会互动关系更加密切,但同时也提供犯罪活动向外滋延的有利条件,使得犯罪型态趋向多元化、国际化、组织化。特别是在此两岸经济迅速发展及交流频繁下,两岸的洗钱犯罪明显有扩大趋势,洗钱者利用两岸在司法与管制上的差异,将洗钱活动移往之间,达成漂白黑钱、逃避司法追缉之目的,而目前两岸使用最频繁的洗钱手法,便是利用地下通汇方式,将资金游走于两岸。至于打击跨境洗钱犯罪的困境,便在其“跨境”的字义上,从犯罪人的角度而言,跨境洗钱犯罪的实施,便意味着增加执法机关诉追的困难并降低自己被捕的风险。因此,面对此跨境治理缺口,即“管辖权的缺口”、“参与性的缺口”、“诱因性的缺口”及“功能性的缺口”,未来两岸为了有效防制跨境洗钱犯罪,应以全球化治理的观点来检视两岸跨境洗钱犯罪的问题。所以,在立法政策面上,多做沟通、相互学习,并可参照联合国相关公约,完善反洗钱刑事立法,藉以缩小彼此法制的落差,以弥补诱因性的缺口。在司法政策面上,须强化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协议,引入刑事诉追的移转管辖,以弥补管辖权的缺口。在实务执行面上,应建立两岸共同打击跨境洗钱犯罪合作平台,藉以建构防制跨境洗钱犯罪合作网络,以弥补功能性及参与性的缺口,共创两岸人民双赢的局面。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