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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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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开启了两岸司法互助的新篇章,其中刑事调查取证的合作是推动两岸刑事司法互助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点。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大陆证据制度的完善使得两岸证据制度表现出更多的共通性,为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两岸证据制度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带来了调查取证协助中的诸多冲突。为保障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的顺利进行,除通过借鉴缩小制度差异之外,还应合理选择协助调查取证的准据法并探索协助调查取证类型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2.
林博雯 《法制与社会》2013,(14):108-110,114
2009年4月,海协会和海基会在南京共同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标志着海峡两岸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由个案方式向常态化、制度化转变,刑事司法互助的机制由此建立。本文在肯定两岸于协议基础上开展刑事司法互助所取成效的同时,针对该框架性协议中协助侦查、人员遣返、文书送达、调查取证,以及罪赃移交、裁判认可、罪犯移管等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以期构建海峡两岸顺畅、高效、平稳的刑事司法互助模式。  相似文献   

3.
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及跨境犯罪给两岸四地个人信息保护跨境合作提出了现实要求,在分析了两岸四地个人信息保护跨境合作存在法律制度差异、个人信息流动跨境合作推进不一、打击犯罪刑事司法互助机制不顺等问题,提出要通过完善法律、建立专门保护机构,理顺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研制行业标准、举行宣传活动,建立刑事司法互助合作机构、解决法律争议、建立情报共享平台等方面推进两岸四地个人信息保护的跨境合作.  相似文献   

4.
2009年两岸代表于南京签订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协议》,突破了两岸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合作模式,构建了两岸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初步法律框架,但在逃犯移交方面仍存在某些不足。逃犯的移交不仅涉及到对犯罪行为的实际惩治,更是维护两岸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本文指出应在"一国两制"前提下完善现有的两岸移交逃犯制度,解决两岸刑事管辖权冲突、刑事裁判的相互承认、双重犯罪认定及移交主管机关等关键性问题。  相似文献   

5.
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两岸人民交往日益密切,涉台刑事案件也较为突出。但由于两岸司法部门间缺乏顺畅的沟通配合机制,办案中存在调查取证难、审查证据难、查处追究难等问题,影响了两岸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打击与惩处力度。为此,应开展两岸刑事司法协作商谈,签订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定书,以有效克服两岸刑事司法协作的障碍,从根本上解决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吴晓瑛  邓晓东 《海峡法学》2012,14(4):20-26,53
《有关海上遣返协议》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是建构海峡两岸警务合作的制度框架。以民间组织之名行刑事司法互助之实的合作路径独具特质。海峡两岸的政治障碍导致两岸警务合作现行制度内容粗疏,亟待解决刑事侦查管辖权冲突、警务合作主体对接、人员遣返移交、异地取证、审前追赃等问题。平潭综合实验区有条件在上述问题上实现突破。  相似文献   

7.
从周正毅案管辖冲突看区际刑诉移管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移管作为移交逃犯制度的替代措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挥协调和缓解区际刑事司法管辖冲突的作用。以周正毅案为例,如果香港特区和内地有关方面能够达成诉讼移管的协议,香港方面就可以把周正毅在港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上海司法机关,让上海司法机关对其在香港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建立区际刑事诉讼移管制度不仅可以拓宽“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合作的领域,同时也有助于各法域间加深相互了解对方的司法制度,推动其他司法合作事项向纵深发展,从而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系统、务实和有效的刑事司法合作体系,以维护“两岸四地”司法合作关系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8.
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首要职责,需借助于控辩双方提交到法庭的证据,做到兼听则明.实证研究表明,法官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持着既怀疑又支持的矛盾态度,这使得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价值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受到折损.从社会学制度主义视角考察,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有效性缺失,在于其与刑事司法制度整体价值发生疏离,而且与国家权力体系没有形成制度性认同机制.为使裁判者真正获得来自辩护方的证据,需从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建设方面共同改进.  相似文献   

9.
"一国两制"背景下,最初为了解决大陆与港澳的司法冲突而产生的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具有"一国两制多法系"的特点,并且从司法合作逐步趋向司法协助。由于两岸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差异,相关司法部门在处理这些两岸间相互涉及的刑事案件时,在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及司法协助的方面出现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区际司法合作怎样在法律制约下以规范秩序的方向发展,是当今法学界的重要研究课题。"全面合作、重点打击"的合作新模式是两岸区际司法合作的重大突破,关于台湾地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从刑事司法的程序和相应的法学理论的角度,本文侧重于评述具体的台湾地区的区际司法协助中,协助效率、犯罪行为的认定、移送审判的司法协作以及刑事司法证据协助几个层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贺红强 《海峡法学》2011,13(4):97-103,113
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刑事诉讼中意义重大。当前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面临不愿调取证据、不能调取证据、不会调取证据三大困局。应当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完善调查取证立法、强化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能力三个方面突围。  相似文献   

11.
黄进步 《法制与社会》2014,(11):111-112
海峡两岸在民商事方面交流日益增长的同时,刑事司法协助体制尚未完善,一些不法犯罪分子乘虚而入,严重危害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两岸执法、司法部门如何加强司法合作,准确把握证据,共同打击犯罪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涉台信息诈骗犯罪更是涉台犯罪中的高发性犯罪,两岸司法部门因缺乏相应司法协助会产生打击不力的问题,据此,本文力图以涉台信息诈骗犯罪为例,探讨通过构建两岸刑事司法协助体制来解决涉台犯罪的具体途径。  相似文献   

12.
2009年4月26日,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协议》,创造性地规定了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的新模式,协议的内容和形式都有诸多创新性规定。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迈入常态化、法制化轨道,对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理论和实践具有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3.
现行刑事诉讼法限制了律师获悉案件全部证据材料的权限,不对称的控辩力量,不利于对抗式庭审方式的开展。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一方面使失衡的控辩力量得到矫正,另一方面又带来新的不平衡,因此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仍有必要。新律师法的实行,使得刑事证据开示在法律中初步得以展现,随着相关法律的修改及配套制度的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实行。  相似文献   

14.
数字     
《中国审判》2014,(7):7-7
2009年6月25日.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签署的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实施。据统计,截至2014年5月31日,人民法院共办理涉台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和裁判认可司法互助案件37423个。  相似文献   

15.
刘南男 《政法学刊》2008,25(6):84-88
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诉讼中规范证据资格、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以及司法证明活动的规则体系。证据制度是内地诉讼制度中亟待完善的部分。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在法律的继承和发展过程中分别秉承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与混合折衷主义诉讼制度之精华,形成了各具特色且较为完善的刑事证据制度。对两岸四地的若干刑事证据规则和刑事证据证明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为内地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了重要思路。  相似文献   

16.
论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柯葛壮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是指祖国大陆地区司法机关与台湾地区司法机关之间,为惩处涉及两岸的刑事犯罪,维护两岸人民的共同利益,就刑事事务方面开展的司法合作与协助。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是确保行使刑事管辖权,切实处理好两岸互涉刑事案件的不可或...  相似文献   

17.
四.中国与外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及协助的实施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条约确定的协助范围,主要限定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与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有关的诉讼行为。具体说来,在条约中一般规定缔约双方根据请求在刑事方面相互代为送达司法文书,查找和辨认有关人员,获取证人证言或鉴定人鉴定结论,搜查或扣押证据,提供物证、  相似文献   

18.
两岸司法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联系与协作是有效地遏制海峡两岸互涉刑事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克服两岸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和障碍,在刑事事务上采取直接地、确定地、规范化地合作的最适当的方式。 一、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与特点 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是指海峡两岸在尚未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之前,根据两岸有关机构订立之协议或按照互惠原则,由双方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在刑事事务方面相互协助,代为履行一定司法行为的活动。两岸刑事司法协助具有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19.
目前鉴于两岸处于严重对立之中,官方沟通渠道十分不畅,而民间交往与经贸关系却日益频繁的情况下,两岸犯罪分子或犯罪组织穿梭于两岸之间实施犯罪行为,危害两岸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同时,还利用两岸这一微妙关系规避刑事追究。为了有效地惩罚犯罪,确保两岸法律秩序和公民利益的切实维护,两岸司法机关有必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求同存异,逐步建立两岸的刑事司法协助关系。而两岸近年来的一些司法合作先例业已证明,两岸开展司法联系和互助是可行的。例如,1990年9月两岸红十字会组织在金门达成相互遣返偷渡者、刑事  相似文献   

20.
温嘉明  梁凱恩  蔡佩瑤 《中国法律》2013,(5):39-44,96-102
随着内地与港澳对一国两制下司法协助新模式的积极探索和2008年以来两岸关系的历史性转折,内地和港、澳、台四地间的司法协助成效显著。尤其是近年来,两岸签署了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一系列协议,四地间经济、文化等交流日趋紧密,涉及司法协助的案件整体上增长势头明显,数量上远超国际司法协助案件。2012年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文书送达司法协助案件1515件,涉澳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案件81件,较2008年分别上升了38.5%和72.3%。2009年6月25日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后,当年人民法院办理的两岸司法协助案件数量即突破1000件,此后每年都在6000件以上。四地间司法协助工作的全面开展,既有利于区际司法合作的深入推进,也为四地的融合和经贸关系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动力。本期特选取温嘉明律师关于四地间司法协助制度的文章,梳理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和发展历程,研讨其取得的成就及尚存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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