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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司法认知论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下载免费PDF全文
“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这是西方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古老的格言。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它已经演变为现代的司法认知规则。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及法院,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不论法律有无明文规定,都有司法认知的事项及存在相应的问题。特别是在采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中,因其须与当事人举证责任划分界限,故成为证据学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在我国,尽管民事诉讼法对司法认知未作规定,但这一问题已引起个别诉讼法学者的重视。如有的学者指出,法官应注意适用司法认知规则,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及其他依法不需要当事人举证的事实,可以不依靠证据而直接认定。然而,缺憾在于学者并未对该规则进行深入  相似文献   

2.
吕钺 《中国检察官》2007,(11):47-49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利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否达到证明要求的基本准则,是刑事诉讼证据理论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更是每一个司法者不得不思考的问题。研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完善刑事证明标准体系,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3.
司法认知和推定是证据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重点谈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所涉及司法认知和推定的主要理论问题及适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一、关于行政诉讼应否适用司法认知和推定的问题关于证据法上的认知,人们可以从古罗马法上的“显著之事实,无需证明”,这一法谚中追溯其源流。〔1〕所谓司法认知,又称为审判上的认知,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以裁判的形式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以消除当事人无谓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民事诉讼方…  相似文献   

4.
张泊涛 《法制与社会》2010,(17):145-145
中国目前法学理论领域有很多术语都是舶来品,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JUDICIAL NOTICE"就是是其中一个。"从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这句古老诉讼程序格言中溯及源流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演变为现代的司法认知原则。它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证据法上所普遍适用的就某些特定的案件事实由法官直接加以确认,从而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种诉讼规则。  相似文献   

5.
诉讼证明的终极对象为实体法律要件事实,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价值评判和利益衡量以及要件事实与行为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决定着立法者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摄取和规定。"法律真实论"在理论上难以成立,以此指导司法实践也是有害的,因此,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诉讼证明标准。由于诉讼证明标准是对司法者认定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应然要求,即追求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客观存在,因此,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诉讼证明标准应为一元制。  相似文献   

6.
阎朝秀 《河北法学》2006,24(12):152-159
证明责任解决的是当事人对哪些事实应当举证证明,否则承担败诉风险.司法认知解决的是哪些事实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而由法官直接确认.在证据法学中,人们往往热衷于从证明对象的角度来把握哪些事实应该由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而鲜有从司法认知的角度来把握证明责任的承担.如果从司法认知的角度来把握证明责任,那么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但是司法认知只影响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而与客观证明责任没有实质的关联.  相似文献   

7.
胡学军 《法学家》2012,(2):159-175,180
德国、日本民事证据法研究的发展沿革及最新趋势显示,客观(抽象)证明责任的主导地位正在被能更好解释诉讼证明实践的具体举证责任概念所取代。这一趋势启示我国民事证据法的研究重心也应转移到以表见证明、摸索证明、事实推定、阐明义务、证明妨碍等制度为主要论题的具体举证责任领域,以这一理论指导司法实践以实现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信息最大化与诉讼公正。  相似文献   

8.
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   总被引:6,自引:2,他引:4  
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中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特别是在人类社会的司法活动已经进入了科学证据时代之后,随着各种物证在诉讼活动中的运用越来越多,鉴定结论在审判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要。由于物证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其一般都要通过科学鉴定来明确其证明价值,所以人们又把其称为“科学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物证以及相关之鉴定的广泛使用,体现了司法证明活动科学化发展的趋势。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达马斯卡曾指出:“站在20世纪末思考证据法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探讨正在演进的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伴随着过去50年惊人的科学技术进步,新的事实确认方式已经开始在社会各个领域(包括司法领域)挑战传统的事实认定法。越来越多对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事实现在只能通过高科技手段查明。随着人类感官察觉的事实与用来发掘感官所不能及的世界的辅助工具所揭示的真相之间鸿沟的扩大,人类感官在事实认定中的重要性已经开始下降。”科学鉴定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刑事科学技术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形成鉴定结论等法定证据的重要手段,它对查明事实真相、侦查破案、执法办案和案件诉讼发挥着支撑作用。案件事实只能依靠证据来推断,但证据有真有假,所以, 正确认定证据,是正确判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有学者甚至建议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改为“以证据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其实质就是要遵循现代司法活动中“以证据为本”的原则,即司法证明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和基石,司法活动必须以证据为中心。正因如此,刑事技术鉴定的证据效应日益凸显。  相似文献   

10.
傅强 《中国公证》2004,(3):47-48
公证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证据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把握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连性,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可分为两大,一类是诉讼证据规则,另一类是非诉讼证据规则,所谓非诉讼证据规则也就是公证及其他司法活动中运用的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11.
张颖 《政法学刊》2009,26(2):74-78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的阶段,并且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任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普遍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而是根据案件侦破的难易程度决定立案与否。这使得立案程序出现异化和虚置现象。原因是公安机关兼有行政管理和诉讼侦查双重职能以及公安机关内部规范、司法习惯与刑事诉讼法的矛盾。  相似文献   

12.
刘英明 《证据科学》2009,17(5):608-619
中国现行法不仅存在转移“完整证明责任”的推定规则,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法上仅转移“举证责任”的推定规则。在中国,对推定事实进行有效反驳的证明标准不应该是统一的“优势证据”标准,而应该根据诉讼类型、推定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分。  相似文献   

13.
死磕派律师是"北海案"和"小河案"中因"死磕"法院后,活跃起来的一批律师。死磕派律师将法院作为对抗的对象,把法条作为较真的目标,以"苦肉计"、网络直播、举报投诉和行为艺术为常用手段,将"个案正义"作为终极追求。虽然"死磕"有助于促使司法自律,但"死磕"的做法背离了司法制度的理性设计,极端化了法条主义,并大幅拉高了诉讼成本,事实上是在以"较真"程序的方式,追求有利的实体结果,同时,外部化了诉讼成本,造成了更大范围的非正义。中国司法面对"死磕",需要在反思原有的常见方案的基础上,加入新的应对元素,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对所有方案进行有效整合,以有效处置"死磕"行为。  相似文献   

14.
司法证明机理:一个亟待开拓的研究领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封利强 《法学研究》2012,(2):143-162
司法证明机理是指由多方证明主体共同参与进行证据推理活动的内在规律和原理。没有对证明机理的深入把握,就难以通过"证据群"获得可靠的事实认定结论。近年来,英美学者致力于对证明机理的探索,开辟了一个全新的交叉学科领域。证明机理的研究对于摆脱司法证明的现实困境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批判地吸收和借鉴英美"新证据学"的研究成果,综合运用系统论、逻辑学、心理学、语言学、行为科学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系统化研究,以期实现司法证明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构造,行政诉讼除了具有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外,还不得不重视权力分立的价值,即在行政诉讼注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审查的同时,也要防止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度侵入,从而妨碍行政权的独立行使,这就是司法审查强度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重视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并进行不同强度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6.
江必新 《时代法学》2012,10(5):3-11
如何确保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能够在《行政强制法》的规范下顺利地实施,是行政审判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对行政强制的司法审查要注意把握行政强制行为的基本特征、二重性以及基本价值,对行政强制行为要进行类型化处理,注意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把握司法审查的内容和强度,处理好主从行为、先后行为以及行政强制权与相对人抵制权之间的关系,注意诉讼审查与非诉审查标准的区别。在强制拆迁中,尤其要把握好人民法院司法审查与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李训虎 《证据科学》2009,17(6):668-676
为了应对数量庞大的涉法涉诉上访问题,人民法院一直采取诸多措施予以遏制。然而,最令司法实务部门主政者关注的“千方百计上京城”形势依然严峻。“案结事不了”成为摆在司法实务部门主政者面前的难题。在治理上访问题上,最高司法实务部门漂移在两种理念之间,提出“案结事了”的新型司法观。“案结事了”的司法观作为价值目标与行动指南的统一体将调解作为首要的结案方式,改变了调解在当下法院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定位,成为主导全国法院的不同于既往司法观的主流司法意识形态。这样一种司法观却使得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来源建立在当事人对于自身权利的放弃以及模糊的事实认定的基础之上,改变了当下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来源,危及了将来可能的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来源。  相似文献   

18.
常廷彬 《河北法学》2008,26(5):136-142
现行司法解释对预决事实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的实施虽然有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但在某些情况下,却违反了正当程序保障原则,造成了新的不公正。因此,预决事实在一定条件下才具有预决的效力,即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相同;该事实须是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事实;对该事实的证明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符合条件,当事人无需举证,法院可以直接予以认证。基于此,具体分析了预决事实的具体适用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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