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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草惊蛇”出自宋朝郑文宝《南唐近事》:“王鲁为当涂宰,颇以资产为务,会部民连状诉主簿贪贿于县尹。鲁乃判曰:‘汝虽打草,吾已惊蛇’。”说的是贪官县令王鲁,在看到百姓联名状告自己手下主簿贪污时的判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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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读书报可谓一喜一忧.所喜者,中央出台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于因在廉洁问题上违法乱纪的,在惩处当事者之外,还要严肃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这是中央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治本之举,闻之者无不拍手称好.所忧者,读《三国演义》看到一则故事:曹操在一次行军中,因正值麦熟,为了防止人马踏坏沿途百姓麦田,遂严明军令:“大小将校,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然而,曹操自己所乘之马偏偏受惊踏坏麦田,若按军令,曹操恐怕只有一死,而曹操毕竟身为“领导”,最后只是“割发以代”,割掉一束头发了事.读过这段故事,不禁又让人有些担忧,追究领导的责任能否落到实处?在近几年的反腐败斗争中,一大批贪官污吏被依法严办,这些人的一桩桩罪行并不是在一朝一夕犯下的,而是有个积累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上级主管领导肯定不可能一概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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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学语文界对李白《望天门山》诗的理解极不统一。不统一的地方集中在两点,一是诗人望天门山的立足点究竟在哪里?二是“日边”究应作何解释?下面我们想就这两个问题谈些看法。李白究竟在哪里望天门山?我们以为是在东来的船上。李白《自金陵诉流过白壁山玩月,达天门,寄句容主簿》一诗中有“进帆天门山”之句,《望天门山》中诗人的观景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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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法学杂志》1984年第4期刊登的《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初探》一文,对文中所谓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名应按照《刑法》第187条之规定定“玩忽职守罪”。我作为一个检察人员不敢苟同。为什么说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照玩忽职守罪论处欠妥呢?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可以以作为的,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它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作者所例举的“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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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演义>第五十回说,曹操兵败走华容道,过了一段险路后,"操在马上扬鞭大笑.众将问:"丞相何又大笑?操日:‘人皆言周瑜、诸葛亮足智多谋,以吾观之,到底是无能之辈.若使此处伏二旅之师,吾等皆束手受缚矣.'言末毕,一声炮响,两边五百校刀手摆开,为首大将关云长,提青龙刀,跨赤兔马,截住去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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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读过《三国演义》的人都知道,书中有关羽华容道“义释曹操”一节。关羽为报曹承相厚恩,居然敢违诸葛丞相之命,拿国家利益作交易,在华容道放走曹操,按现在的逻辑讲,这算不上叛国也得是通敌。然而,关羽的“叛国”和“通敌”千百年来非但没有激起国人对他的愤恨,反而觉得他很有情有义,很够哥们儿。关羽后来被神化为仁义的化身,既和统治阶级的需要有关,也和人们推崇他重情义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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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演义》是中国著名的古典小说.英雄人物在历史舞台上尽情演出,不仅充满戏剧张力,也展示着领导与管理的艺术。曹操“割发代首”,展现了领导者的自律,阐释了以身作则、为人典范的领导主题。诸葛亮说:“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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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秉明同志在《是盗窃罪还是破坏集体生产罪?》一文中,认为郑均玉等已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刑法分则规定,有些罪必须要有目的才能构成。例如反革命罪,就必须要有反革命之目的才能构成。同样,破坏集体生产罪在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了必须具有破坏集体生产之目的。宋文坚持说:“以犯罪目的作为定性的依据的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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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法学》第一期登载李华如同志撰写的《“归个人使用”是一切挪用公款罪必备要件吗?》一文。“李文”从犯罪构成理论、司法实践情况以及法律条文语法结构三方面论证,认为“归个人使用”不是挪用公款罪之必备要件,它仅限于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形式,而挪用公款归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则不受此限,均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笔者认为,“李文”之观点值得商榷。一、“归个人使用”是否挪用公款罪必备要件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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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一生中曾多次到当涂、游采石,存在当涂写的诗文有数十篇,但写采石的却仅存《夜泊牛渚怀古》和《横江词六首》。此外,今本李集中《姑孰十咏》之一有《牛渚矶》一首。但这《姑孰十咏》,从苏轼到陆游,都认为是伪作。据王安国认为是李赤所作,当前秘阁所藏有《李赤集》,集子里有这十首诗。今《全唐诗》卷四七二即据之作为李赤诗,题下注云:“一作李白诗。”《全唐诗》所收李赤,江湖浪人也。尝曰:‘吾善为歌诗。’诗类李白,故自号曰李赤。”还说到也曾游宣州,发狂病,遇厕鬼而死。可知李赤实有其人。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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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规定,在新中国的刑事立法早期,并未出现。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7条就规定:“犯本条例之罪者,得剥夺其政治权利……”。这里的“犯本条例之罪者”,当然包括其中犯本条例之死罪者。“终身”一词在该条例中未有出现。1951年4月19日政务院公布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凡犯本条例所规定各罪者,得视其情节轻重,附加宣告剥夺政治权”。1952年4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也有与之类似的规定。只是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3条才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