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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9)
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请求国涉嫌实施强奸和强奸未遂的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和引渡请求国刑法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他更重的刑罚,且被请求引渡人提出的不引渡理由缺少依据,应依照引渡法的规定准予引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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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3)
一、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国际犯罪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参加的与国际犯罪有关的多边条约有十多个,这些国际条约一般都规定,缔约国对犯有国际罪行的罪犯,有权行使管辖权。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而国际条约赋与缔约国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权又包括承担“或起诉或引渡”这两方面的义务。因此,必然要求在我国刑法中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权和引渡制度作出规定。刑法中有了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权和引渡制度的规定,是否就完善了呢?显然仍是有很大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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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加拿大等西方国家是我国贪官及其他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的首选国家。目前,由于中加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加拿大只能根据《移民法》的遣返程序遣返逃犯,为更好开展在加的追逃工作,本文简要介绍加拿大向国外引渡逃犯的有关做法。1999年生效的加拿大《引渡法案》奠定了加拿大向外方引渡逃犯的法理基础。向加提出引渡请求的外方必须是加的"引渡合作伙伴"。成为加的"引渡合作伙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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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外双边引渡条约中山大学法律学系黄瑶引渡,即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这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历史最悠久、最重要和当前各国之间最广泛存在的合作方式。引渡制度在国际上已成为打击国际犯罪和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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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与引渡分析——以中西引渡条约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根据条约,中西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请求,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在中国所有对外引渡条约中,这个条约首次出现涉及死刑问题的条款。条约规定:“根据请求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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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间的一种司法协助制度 ,重视引渡的司法性、排除政治对引渡的不必要干涉、将引渡完全纳入法制轨道 ,已经成为全球引渡立法的趋势。我国于 2 0 0 0年 1 2月 2 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这是我国第一部引渡法 ,结束了我国没有引渡单行法律的历史。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在本国国民不引渡、死刑不引渡、“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简易引渡制度、被请求引渡人的损害赔偿权以及引渡的审查制度等方面存在缺陷或空白 ,亟需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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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不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主要是指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在赖昌星一案中,由于加拿大不信任中国的死刑状况及外交照会,导致赖昌星不能成功引渡回国。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中国的法治在某些方面并不被国际社会认同。本文试图以赖昌星案引渡不成功为例,浅谈我国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必要性,并对结合我国法律体系的实际情况,探讨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原则的具体方法和具体标准,即由最高法或者立法机关进行权威性解释或立法,以间接的、有限的态度由逐步向完全接受过渡,加快刑法体系相关内容的改革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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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适用本决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进入我国领域的,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除依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实行引渡的以外,适用本决定。”这是对我国刑法适用范围的重要补充修改,不仅对《决定》的适用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也有深远影响,值得认真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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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我国引渡制度的必要性首先,结合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司法领域合作的新形势来看,有必要建立引渡制度。过去,我国没有与国外签订任何性质的司法协助协定,也没有这方面的立法。然而,这一局面已在民商事领域内被突破了。继民事诉讼法第五编专门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和司法协助后,我国去年又先后与法国和波兰正式签署了民事司法协助协定,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波兰、匈牙利、民主德国在向我国提交的司法协定草案中都载有关于引渡的专章规定。这一新情况要求我们尽快考虑引渡事宜以便掌握时机,未雨绸缪。其次,建立引渡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执行我国刑法,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中国公民在外国和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公民犯罪者也应该适用我国刑法加以惩罚。这就意味着我国对这种犯罪拥有管辖权,而且在对其审判时应适用我国刑法。但如果上述罪犯在犯罪后未进入我国领土或逃往第三国,那么要想对其审判和处罚就只能首先将其引渡回国。否则,我国刑法的规定就会落空而无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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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打击跨国犯罪刑事合作机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东盟打击跨国犯罪刑事合作是双边政治、经贸发展的需要;已经建立的双边协商机制和法律合作机制是开展打击跨国犯罪的基础。中国和东盟国家已经签署的引渡条约在政治犯罪不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等问题规定落后双边打击犯罪现实,亟需改进;中国和东盟国家司法协助形式较单一,需要增加。对于尚未与中国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由于不能根据国际公约开展引渡合作,只能开创新的合作思路。未来中国东盟打击跨国犯罪刑事合作应当向着建立区域机构、区域统一逮捕令、强化人员培训技术合作以及网络信息建设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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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与国际法 ──兼论中国引渡法律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引渡规范的发展已经使引渡不再简单地只是一种政治交易的手段,而使其获得了国际司法合作的性质。现代引渡法律制度有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两个法律渊源,其主要内容包括:可引渡之罪的种类;引渡原则;引渡程序及对被请求引渡人的权利保障等内容。目前,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地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①实践中,引渡均依双边引渡条约而进行,而各条约间的规定又不尽相同,这样致使中国在引渡问题上缺少完整而统一的法律制度。现实中,我们的立法者做出一个明智的选择,即:在包括引渡在内的国际司法合作领域,用签订和加入国际条约的方式来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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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即将对我国生效,这对我国打击腐败犯罪、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外刑罚制度存在差异以及各国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存在的困难和分歧,使得我国在打击腐败犯罪的过程中出现死刑适用不平等的结果,这反而又成为了刺激腐败犯罪嫌疑人外逃的一种动力。这一现象的出现将对我国打击腐败犯罪产生消极作用,同时也会对我国法治建设带来负面影响。从现实的角度出发,为了追求法律对公民的平等适用,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只能是:要么在中外双边引渡条约签订过程中,请求对方放弃坚持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要么我国废除对腐败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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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船舶碰撞造成海上人身损害属于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如受害方仅向造成碰撞事故的一方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法院是否应当追加另一方侵权人为共同被告?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在共同侵权诉讼中,法院应将没有被起诉的侵权人追加进来。但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应较一般法律规定优先适用。因此,受害方仅向造成碰撞事故的一方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不追加未被起诉的其他共同侵权人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规定及"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