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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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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艳 《政治与法律》2002,(4):101-105
加拿大属英美法系国家,审前程序在其民事诉讼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其完备的审前准备程序消化了绝大多数民事纠纷,对提高诉讼效率,确保诉讼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本文着重对加拿大的审前程序进行具体的考察分析,以期对我国审前程序的完善有所借鉴。一、审前程序的内涵和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加拿大的审前程序主要由诉答程序、证据开示及审前会议等三个主要阶段组成。诉答程序和证据开示是当事人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程序,其设立目的主要有二:一是通过原告有关被告行为的陈述与被告的回答来确定争点,因为当事人与法院不必就…  相似文献   

2.
司法公正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文杰 《政法学刊》2006,23(1):49-52
现代司法理念体系中司法公正居于核心地位,它是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和终极目标。目前我国诉讼程序法对诉讼审前程序的规范存在不尽人意之处,答辩制度、证据交换制度、举证时限制度中的缺憾成为制约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应当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对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进行必要规范,尽量同一天送达举证通知书,将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确定为证据交换之日或开庭之日,或者实行证据密封交接;对举证期限申请延期的理由予以明确和具体化,并适用举证期限顺延制度,促进现代司法理念建设,探索实现司法公正的新途径。  相似文献   

3.
吕坚 《法治研究》2006,(1):70-70
一、审前程序的目的和意义 审前程序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一系列诉讼活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到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这些诉讼活动主要包括: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等诉讼文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以及在有的场合下追加当事人、移送案件等等。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设立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创设了一套审前证据准备程序,其目的是体现诉讼的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这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订与补充。  相似文献   

5.
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及改革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硕 《政法论丛》2009,(2):98-101
审前准备程序是法院受理案件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当事人整理争点和收集证据为主要内容,其在保证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益、维护程序安定等方面都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的审前程序实际上仍然局限于仅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准备的狭隘范围内,其弊端已经开始逐步显露出来,改革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6.
李玲玲 《法制与社会》2010,(22):160-160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只规定了附属于庭审程序的"审理前准备"。民事审前程序具有固定证据,确定争点,最大限度地为自己的主张收集证据,保证诉讼的公正进行,提高庭审功效等独特价值,审前程序应与庭审程序并重,且与其构成完整的审判程序。本文重点从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和证据交换制度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庭前程序。明确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不同功能,规范程序事项裁决、庭前调解、审前会议、证据交换、证据的技术审核等活动,明确办理庭前程序事务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分工。事实上,无论是从我国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来看,还是从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考虑,设计构建我们自己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审前程序制度已是势在必行。近年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民事审前程序的研究热潮空前高涨,而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地方的法院着手进行了一系列有关民事审前程序的改革探索,为使读者能够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更进一步地了解审前程序制度,我们组织人员就山东法院以及省外一些法院在开展民事审前程序改革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形成了下面这组调研文稿,现予刊载,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8.
一、概述 所谓的审前准备程序是相对庭审程序而言的,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以后。至正式开庭审理之前,法院和当事人以开庭的方式.与案件当事人直接接触.审查案件材料,为正式开庭审理所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其内容主要是由双方当事人交换主张、证据、整理争点,使案件能够达到直接当庭判决的程度。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快诉讼步伐,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9.
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是建设以庭审为中心的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结构的重要基础。在这种程序结构中 ,审前准备程序应具备形成并确定争点功能、交换并冻结证据功能和约束言词辩论功能。这些功能的实现 ,不仅需要从程序制度上的精心设计与构筑 ,更需要法院审判管理模式的更新与配合  相似文献   

10.
论当事人之诉讼促进义务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是现代各国为阻止诉讼程序滥用、防止诉讼程序滞延而提出的旨在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其权利和推动程序之迅捷进行的行为规范.其主要表现于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审前意见交流等诉讼阶段,违反之将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我国民诉法对此规定显有缺失,应对其做进一步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1.
何峰 《法制与社会》2010,(7):116-117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是指民事案件受理后,开庭审理前,法院或当事人围绕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它既独立于庭审程序,也是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本文通过分析两大法系中对审前程序的价值定位和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及存在的弊端,对我国的审前程序应有价值进行探讨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以期有利于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制度价值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及其弊端分析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受两千多年来封建专制和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影响,实行的是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因而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特征。我国现行民诉法第113条至第119条对审前准备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程序和步骤:(1)法院审查立案后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件;(2)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3)承办法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全面了解案情,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4)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和地点。由此可见,我国民事…  相似文献   

13.
民事审前程序在民事诉讼中被称为是处理案件的"过滤器"和"减压阀",其重要性自不待言。然而,反观我国的司法实践,民事审前程序的运行状况并不令人满意,其应有的功能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亟待修正和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因为附属于审判程序,因此存在着诸如:法官全程主导,当事人被动接受;诉答制度规定不完备,没有起到固定争点的作用;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不完善等缺陷。因此,完善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应该从建立审前法官制度和强制答辩制度;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完善审前调解程序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4.
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不完善的现状,提出设立审前听证制度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构想。就审前听证制度概说、审前听证制度之构建(审前听证制度包括听证预备程序和听证会两个阶段;审前听证会包括听证诉答程序、申请法院调查令程序。证据开示程序、听证调解程序、自选合议庭程序和庭审告知程序等一系列程序)以及审前听证制度的基本价值等几个方面论述这一构想。  相似文献   

15.
许少波 《法律科学》2014,(1):194-200
诉前证据收集的指导理念是实质公正,诉讼程序一体论、诚实信用论、诉讼预防论及诉讼程序促进论则构成了诉前证据收集的基本理由。诉前证据收集是存在风险的,基于对申请人利益与被申请人利益、本案利益与案外利益、当事人利益与法院利益、当事人私益与社会公益平衡保护的考量,妥适的做法是通过法院在诉前收集证据,并将其条件设定为有利于预防诉讼和减免诉讼,以及裁判案件需要的关键性证据。  相似文献   

16.
强制反诉与我国反诉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强制反诉制度的设立与运作,有利于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尽可能解决彼此相互关联的多个纠纷,以节约诉讼成本,并可避免裁判的矛盾。通过证据开示制度、释明权、部分请求之取消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重构,在我国可以设立强制反诉制度。  相似文献   

17.
如何做到民事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并重,如何在把审判重心放在开庭审理的前提下来改革民事审前程序,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除了需要实现效率的目标外,还需要满足公正的目标;除了应当具备整理和固定争点、收集和交换证据、促进当事人和解这些一般功能外,还应当具备防止先定后审、单方接触、强制调解、先入为主的特殊功能。这些功能的实现,不仅需要从程序制度上的精心设计与构筑,更需要法院审判管理模式的更新与配合。  相似文献   

18.
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中存在着职权主义色彩浓重、相关证据制度欠缺等不足,有必要借鉴国外审前准备程序的成功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制环境及司法实践,建立以当事人为主体,以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和审前会议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民事诉讼准备程序。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诉民讼审前程序的独立结案方式是指从民事诉讼立案至开庭审理前,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确认当事人合意具有法律效力或直接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判。传统诉讼理论将庭审做为诉讼的核心和最终目标,审前程序只具有保障庭审顺利进行的附属价值。但在  相似文献   

20.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虽然也有审前的准备程序,但从立法和司法的现状来看,该程序存在着严重的功能缺陷,起不到证据整理,争点固定和促成和解的功能。改革审前准备程序应当以公正和效率为价值取向,在诉讼模式的选择上采辩论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相结合的模式,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不能搞一刀切,在第一审程序中,对不同的案件,应当设计不同的审前准备程序供法院选择适用,对于简单的案件,作必要准备后及时开庭,对于复杂的案件,通常应作充分的审前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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