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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负有交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在引发交通事故以及产生损害后果中的相互关系,依法做出对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认定。因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不服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和审查,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文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性的理论依据对认定行为的复议问题,审查问题及法院能否判令公安交通部门重新做出责任认定等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交通责任认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有权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试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对于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所涉法律问题至关重要,但其一直聚讼不止,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鉴定行为说。认识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交通事故责任中“责任”一词的误解和现行责任认定程序的不合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鉴定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为体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这种性质,必须重新构建现行的责任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3.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及认定的性质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交通事故责任及认定的性质一直聚讼不止 ,主要有法律责任说、因果关系说、具体行政行为说和鉴定行为说等。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交通事故责任中“责任”一词的误解和现行责任认定程序的不合理。交通事故责任及认定的性质有实然和应然之分。在实然方面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有行政可诉性 ;在应然方面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鉴定行为 ,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但必须重构现行的责任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4.
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一直是学术界和行政审判实务界存在争议的问题,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争议更大,这直接影响了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表面上来看,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民事争议中的裁决行为,起着一种证据的作用。但实质上,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一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5.
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新认定不服,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且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的问题,因而,责任认定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作行政案件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确定肇事方与受害方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处理,其责任认定书只能视作一种证据,不属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未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这种责任认定虽属一种定性、定量蛄论,但它并不是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直接处理,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  相似文献   

6.
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   在我国,法院每年受理的全部案件中,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则在这类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证据作用。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认当事人责任大小的单方行为。   长期以来,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可以纳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在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广泛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则被作…  相似文献   

7.
再议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交警部门在履行处理交通事故职责中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究竟为何属性,众说纷纭,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交通事故认定出现偏差时,可否司法审查进而有效地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交警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的问题。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8.
李朝晖 《法学》2014,(3):143-150
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实行行为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度仍显不足。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将交通事故中的违章行为混同为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替代犯罪实行行为的判定,以结果责任方式确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上述做法不适当地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打击面。正确理解与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实施的具有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应当严格依据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条件来确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合理限制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范围,科学合理适用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9.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因汽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大幅度上升,目前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于该法规对有关责任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审判实践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做法不一。本文对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有关问题发表些意见。一、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据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1]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是过失推定责任,认定该责任应当考察以下几个构成条件:  相似文献   

10.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新提法,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之定义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确认当事人责任大小的单方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及当事人之间进行民事赔偿的最主要依据,  相似文献   

11.
刘星 《河北法学》2002,20(1):149-151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是一种典型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 ,而非技术鉴定性质。责任认定关系着当事人的罪与非罪和损害赔偿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依照事实和技术划分责任或推定责任的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探究》以及《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及其可诉性的研究》两文,针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展开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7人共同包车去黄山旅游,途中遭遇车祸,责任如何承担?2005年7月10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对这一共同出游纠纷案给出了说法,判决7人共同承担交通事故引发的费用。  相似文献   

14.
在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最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就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现将如何对交通事故责任方进行定责,及其因果关系的理论做出相应的研究与分析,并对当事人的责任与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双项分析。交通肇事的原因系统本身就是一个综合复杂的系统,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只是对人的原因的考察和分析。从约定俗成的角度来看,在目前的交通事故处理责任界定中继续使用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不影响事故处理和法院责任认定工作。  相似文献   

15.
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人们越来越多地发现有相当数量的案件不单纯是行政纠纷,同时也是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例如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警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当事人之间就道路交通事故应负的责任作出认定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类案件中,不仅存在着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16.
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对此,当事人即便不服,也无法提起行政诉讼。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选择采纳或者不予采纳,这也就意味着,可能出现在民事判决之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效力不被认可,但行政法意义上却具有效力的矛盾场景。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底是否行政可诉,本文将对交通事故和其认定书的性质进行分析,进而论证交通事故认定为行政确认行为,从而对其可诉性进行理论和实践的论证。  相似文献   

17.
浅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浅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苗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出联合通知,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划为不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  相似文献   

18.
《政法学刊》2021,(2):121-128
当前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实务过程中,对逃逸行为的界定以及对逃逸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的适用上存在一定的误区,导致事故责任与相关法律责任对接时出现障碍。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基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性质和成因责任功能,在逃逸事故的责任认定上,应当确立以过错行为的作用力为首要适用规则,在此基础上对逃逸行为施加适当的惩罚性责任。只有因事故后逃逸导致事故成因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才适用推定方式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回归其成因责任功能,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实现对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  相似文献   

19.
在2004年5月1日之前.交通事故的处理主要是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警经过现场的勘察和询问当事人以及周围的证人之后.出具认定事故责任大小的材料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含义就是责任的划分已经在认定书中出具.将来在处理事故的依据就是依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因为“责任”认定书.在许多人的眼中包括司法机关人员的眼中.认定书已经说明了一切.根本不用再去调查别的证据。从这个名字可以看出,认定书中更多的含有行政的含义,所以在《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30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既然明确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那么更加说明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2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日趋增多,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纠纷被诉诸法院的案件呈明显上升的趋势,这类案件已成为新类型的诉讼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引起了不少争论。从民法角度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指汽车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23条以严格责任原则确定了责任的归属。实践中,这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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