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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和完善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在我国,由于党政直接干预许多具体案件的审判、检察工作.不可能实行司法官责任制;在司法机关内部,由于种种原因.长期存在着职责不清、权力不明的状况,也无法实行司法官责任制,法院、检察院基本上处于“案子大家办,同吃大锅饭,功劳人人有,责任无人担”的局面。如果出现问题,当追究起责任时,承办司法官把责任推到庭处领导.庭处领导把责任推给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有的案件甚至是由政法委员会最后拍板的。结果谁也说不清责任的界限.责任始终落实不到个人的身上。对于司法工作中的成绩,一般说成是党委领导正确,上级指导有方.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对于司法工作中的失误,也只好是人人有份,级级有责,总结教训而了之。成绩与错误,都与司法官个人脱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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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党内法规共同构造的责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主要包括责任原则、主体责任、领导责任、对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等。党内法规构造的责任可能与政务处分、刑事责任竞合,但因为责任后果可彼此相容,故可同时适用。党内法规责任的从轻、减轻、免除、从重或加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设定的责任制度,是全球各主要政党中责任制度最为全面、最为严厉的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特征;是一个由轻到重的梯级责任体系,且高度注重对违法违纪行为的预防,以及与法律责任的有机衔接。党内法规责任在制度设定中对法律责任制度和理念予以借鉴,同时也有很大的创新,如创立了主体责任、管理责任、终身追责制度,建立了党内监督执纪机构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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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背景入手,探讨了我国国家司法考试的基本思路,分析了我国司法官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官遴选制度应遵循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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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制度给传统的司法官选拔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为适应建设高素质司法官队伍和满足社会对法律职业者的需求,司法考试必须与法律教育、法律职业需求相衔接;司法官选拔制度也必须根据宪法要求进行调整,在科学测定司法官需求的基础上,对司法官规模实行严格的编制控制,同时建立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司法官的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