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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完善了审查逮捕制度,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查逮捕工作迎来了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面对机遇和挑战,笔者认为,应当从执法理念和工作机制层面加以完善,使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逮捕案件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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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了逮捕的适用条件,本次修改也针对未成年人的逮捕条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权利,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尽量适用无逮捕必要的程序,其适用条件应比成年人的无逮捕必要程序更宽松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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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修正和逮捕程序的完善,初步建构了诉讼化构造的审查逮捕模式,弱化了逮捕持续剥夺被追诉者人身自由的功能,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要确保审查逮捕工作适应修正后的逮捕制度的要求,就必须培植与诉讼化构造审查逮捕模式相适应的逮捕观,建构控辩对抗的审查逮捕机制,锻造一支具有现代诉讼理念的审查逮捕队伍,努力使审查逮捕的实践运行适应逮捕法治化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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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阶段能够及时有效保障未成年相关合法权益。新刑诉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和权利进行了更为规范的规定,这有利于律师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逮捕的现状,对律师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梳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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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诉讼工作的方针、原则,从指定辩护、强化监护权、慎用逮捕措施、开展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档案封存等方面给予了未成年人更多的权利保护。笔者就刑诉法修改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以及检察机关的应对作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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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大幅修正,在侧重实现诉讼保障功能的同时,愈加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体系;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规定监视居住区别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严格限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增加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方法;进一步明确逮捕的适用条件,规定逮捕、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和通知家属,扩大诉讼参与人对审查逮捕程序的参与和明确逮捕后对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应当准确理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修改要点,正确适用各项强制措施,切实发挥诉讼保障与人权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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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律,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等都作了修改完善,还新规定了四个特别程序,这些都对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它既带来了许多有利条件,更带来了一系列挑战。本文试就侦查监督、公诉工作如何应对修改后刑诉法带来的挑战,实施好该部法律作些探讨。一、修改后刑诉法给侦查监督、公诉工作带来的有利条件修改后刑诉法给侦查监督、公诉工作带来的有利条件主要有:(一)细化了逮捕条件修改后刑诉法第 79 条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细化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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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在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责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强化,主要表现在对审查逮捕条件和程序的明确和完善、以及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新规定。这次修改,无疑增加了审查逮捕工作的工作量和难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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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268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从有关法律依据入手,结合司法实践,对新刑诉法语境下检察机关如何运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进行调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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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中并未对审查逮捕工作中的逮捕必要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构罪即捕"现象,新刑诉法中针对这一不足,对逮捕必要性做了详细的规定,对审查逮捕工作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在新刑诉法实施后,逮捕必要性的适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需要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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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作为审查逮捕的法定机关,对逮捕的审慎判断尤为重要。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制度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查逮捕逐渐从封闭性、行政性向公开化、诉讼化转变的发展趋势,提出"探索公开审查案件的办案方式,增强中立性,提高公信力"的要求,以推进审查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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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但同时也对检务保障提出了全新的挑战。认真研究修改后刑诉法实施给检务保障带来的新挑战、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应对,是检察机关全面顺利实施新刑诉法必须面临的课题。一、修改后的刑诉法新增检务保障的主要内容(一)新增了侦监部门的工作量一是增加了逮捕案件工作量。新刑诉法除明确"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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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逮捕条件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利于发挥逮捕措施在追究犯罪中的作用,加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切实保护,同时也对当前逮捕制度中"逮捕必要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正确理解新刑诉法中"逮捕必要性"的含义,是审查逮捕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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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将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的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但对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执行情况是否应通知审查逮捕部门没有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中也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决定逮捕的执行情况已由侦查部门的办案人员掌握,没有必要再通知同在检察院的审查逮捕部门。笔者认为,侦查部门应及时将公安机关执行决定逮捕的情况,及时通知审查逮捕部门。理由如下:一、逮捕的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审查逮捕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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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5)
基于无罪推定与保障人权原则,逮捕作为未决羁押处分,应当受到严格规制。我国三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均对逮捕制度进行了改革。1996年修法,修正了逮捕的证据要件;2012年修法,明确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要件即必要性要件,确立了准诉讼化审查程序模式,并构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证研究表明,这两次修法对逮捕适用没有产生明显影响,未能有效减少逮捕适用,过度适用逮捕的问题未获解决。根本原因是,检察机关惯于先行作出"有罪认定"进而奉行"构罪即捕",不能真正履行逮捕社会危险性即必要性要件审查义务。2018年修法,仅在逮捕条件条文中增加一款社会危险性考虑因素的规定,并无实质意义。鉴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模式无法克服自身局限,遭遇改革瓶颈,建立法院统一审查逮捕模式从而实现逮捕审查司法化方为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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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设定了范围限制,而且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但是对检察机关来说,如何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并未明确规定。本文将试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制度进行探讨,找出存在的缺陷,并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