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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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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变动规则,在该制度适用于不动产权利时,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对于该制度的理解,首先要厘清无权处分的内涵。在构成善意取得时,转让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对于不动产而言,其善意取得中无权处分的认定及善意的判断标准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2.
井澈 《天津检察》2007,(6):50-51
善意取得制度是财产流转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主要调整无权处分中的财产归属问题。我国的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如果无权处分人将其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受让人为善意且支付了对价的情形下,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在强调受让人善意的同时,这一理论严格限定了无权处分人对占有物的合法占有状态,  相似文献   

3.
石冠彬 《当代法学》2016,(2):110-118
认定无权处分关键在于处分人的处分权存在瑕疵,出卖他人之物属典型的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至少从字面上看违背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但可通过民法解释学方法加以补正:无权处分所涉债权合同原则上有效.相对人恶意时,权利人有权主张无权处分所涉债权合同无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乃《合同法》第51条的当然之意,其适用以出卖他人之物所涉合同有效为前提,应做如下理解:在出卖他人之物中,出卖人违反了《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根据《合同法》第151条的规定,出卖人仅在买受人善意之时才承担源于处分权缺陷这一权利瑕疵所引起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4.
论无权处分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权处分问题涉及到无权处分人、相对人与权利人三方面的法律关系,横跨物权法与合同法两大法律部门,牵扯到权利人和相对人两方面的保护问题,可以说无权处分制度的完善与否从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财产法的内部和谐问题。只有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有效,才能很好地与合同相对性、善意取得及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相衔接。  相似文献   

5.
朱文英 《山东审判》2001,5(3):44-46
无权处分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项内容,而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两者在适用时,特别在涉及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时,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此时,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发生了竞合。我国法律对此规定并不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尚存不足。笔者以下就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及两者的法律冲突问题,作简单探讨。  相似文献   

6.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原持票入本来享有票据权利,是合法票据权利人,只是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持有票据。最后持票人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形式合法的票据,但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票据。这样就形成了原票据权利人与最后持票人之间的权利冲突。”①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从民法上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独立出来的一项重要的票据制度。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尔曼法“以手护手”的规则,指行为人以转让动产所有权或设定动…  相似文献   

7.
林坤 《法制与经济》2010,(10):40-41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在无权处分情况下的权利取得。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原所有权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丧失了对物的所有权;善意受让人"系出于善意"则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由此可见,在面对原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冲突时,法律选择了维护后者的利益。其原因在于善意取得制度保护诚信的交易主体能在正常交易环境下依法实现其交易目的,从而维护整个市场的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情况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一直是学界所争议的问题,纵观三大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认定,分析无权处分行为与买卖合同的关系,无权处分效力并不必然及于买卖合同的效力,故在善意取得情况下为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相似文献   

9.
为保护无权处分中善意第三人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与思考的方式,认为在现行债权形式模式下,要实现交易安全与保护所有权人利益两者之间的平衡,应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进行进一步的区分。  相似文献   

10.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物权变更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的一次重大突破,有着极其深厚的理论内涵和深远的现实意义。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在无权处分情况下,善意第三人能够优先于原所有权人而取得物之所有权的制度。本文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做了阐述。  相似文献   

11.
为保护无权处分中善意第三人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与思考的方式,认为在现行债权形式模式下,要实现交易安全与保护所有权人利益两者之间的平衡,应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进行进一步的区分.  相似文献   

12.
魏霞 《法制与经济》2008,(20):36-37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物权变更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的一次重大突破,有着极其深厚的理论内涵和深远的现实意义。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在无权处分情况下,善意第三人能够优先于原所有权人而取得物之所有权的制度。本文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做了阐述。  相似文献   

13.
娄爱华 《法律科学》2011,(1):149-155
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及模式的比较法考察,可以发现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善意取得均以"转让合同除无权处分外并无其他瑕疵"为前提,在未来统一编纂我国民法典时,应将之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诸构成要件并立,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予以规定。在善意取得成立后,因公示公信原则的权利拟制,无权转让合同变为有权转让,可以作为各项合同请求权的基础。对《合同法》第51条采何种解读,以及采取何种物权变动模式,并不影响善意取得时对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只影响对何为"转让合同"的认定。  相似文献   

14.
谈谈中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作者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新的价值定位,建议在制定物权法时,应注意善意取得的制度构成,以及善意取得制度与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物权法中的时效取得制度的衔接和协调。  相似文献   

15.
一、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成立依据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不法将他人财产让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赔偿损失。关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交易,各国立法均不持异议,但是否亦行之有效地用于不动产交易,各国民法则规定不—。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建立有登记制度,交易上不致误认占有人为所有人,故不适用。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交易中,也会因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那…  相似文献   

16.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也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现已得到各国民法的承认。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行为而取得财产;善意取得的财产是法律允许流转的财产;转让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  相似文献   

17.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我国《物权法》在立法上正式承认了该项法律制度并对其进行了充实和完善,使理论界和实务界长久以来的纷争在立法上有了一个结论,也为今后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拟结合《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为今后《物权法》的全面实施,也为制定《物权法》司法解释,提供一孔之见。  相似文献   

18.
善意取得制度涉及民事立法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以及司法实践中若干重要制度的解释适用。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获得补正后确定地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原则和有关制度处理,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但此规定似有不尽合理之处。就二者引起的利益关系而言,原权利人对无权处分人丧失物上请求权,仅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债法上的请求权;原权利人对受让人原则上既没有债法上请求权,也没有物上请求权。因而,二者的法律构成应加以明确化、合理化,实现它们之间在立法和司法上的协调。  相似文献   

19.
论财产的善意取得●李长财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当他将财产出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①善意取得作为动产所有权的一种重...  相似文献   

20.
1999年,我国《合同法》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立即引起了学界的强烈反响。不少专家学者纷纷撰文,各抒己见,他们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论证可谓精彩纷呈。笔者在阅读有关专家学者不同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合同法》将无权处分认定为效力待定,这与民法上许多理论和制度是冲突的,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相反,如果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可以通过违约责任、主体变更、权利瑕疵等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同时也维护了法律制度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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