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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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强.浅析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J].法制与社会,20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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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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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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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我国《合同法》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立即引起了学界的强烈反响。不少专家学者纷纷撰文,各抒己见,他们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论证可谓精彩纷呈。笔者在阅读有关专家学者不同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合同法》将无权处分认定为效力待定,这与民法上许多理论和制度是冲突的,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相反,如果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可以通过违约责任、主体变更、权利瑕疵等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同时也维护了法律制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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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权处分 效力待定 履行不能 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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